Reader's Club

Home Category

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1]

By Root 1465 0
流向前,却波澜不惊。但在现实中,要如此平衡,却非常非常不容易。

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看上去手无缚鸡之力的九位大法官,就有了无形力量。自此,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矛盾、冲突,尤其是总统对裁决的各种怒火和不服,只能在合法范围内表达和抗争,而不必担心,总统会采取违法方式对抗。再狂妄的总统也有这个基本常识:联邦法庭裁决之下,如果必要,隶属总统行政分支的法警局,会向总统执法。制度设定,会及时启动。哪怕总统高为三军总指挥,也只能服法。并不是法官比总统大,而是法律和法治下的制度程序,高于所有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大法官们正是以相对独立的姿态、专业的法律诠释、睿智的法学思想,来赢得和维持最高法院的信誉。

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是抽象理论,而是实实在在地进入民众生活。所以,在社会观念对立的时候,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也成为社会焦虑的汇聚点。大法官们的观念差异,对法的理解不同,会对社会的某个时间段,带来深刻影响。假设当年在“普莱希案”中,哈兰大法官对宪法的理解,能够被多数大法官接受,南方州的各色种族隔离就不会发生,南方历史和美国历史都可能改写,族裔冲突或许依然难以避免,但冲突的历史和现状,都可能和缓很多。

因此人们会想,既然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人,也有观念差异,为什么不认定一个和我的观念更接近的法官和大法官呢?虽然,法官们也经常中途改变自己的观念,但是,他们当然也可能维持自己的观念倾向。因此,民众很自然无法摆脱自己的焦虑。

这也可以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众观念强烈对立时期的低民调率。因为不论是哪个方向的裁决,都会“得罪”一大批与裁决的观念倾向相反的民众。这样的焦虑其实并非今天才有,例如,回看书中提到的最著名案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家的目光自然落在马歇尔大法官如何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上,而常常不会进一步细想:此案正是来自两党对联邦法官的“午夜任命”和“反任命”冲突。也就是说,两百多年前,不同立场的双方民众,其实已经有了类似于今天对司法的焦虑。

所以,社会焦虑和反映到政治层面的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反观历史,美国一路走来,风平浪静的年代是极少数,社会矛盾、尖锐冲突却是此起彼伏。因此,拉开历史的长度去看,也可以看到较为乐观的一面:民众焦虑的司法裁定中的观念侧重,虽然会带来一些历史弯路,从长远去看,还是会达到一个总体平衡。每个时代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浪,并不能改变联邦最高法院两百年来的恒定特质。

看上去是一个奇怪关系:依据宪法,一个普通法界人士,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他一旦宣誓成为大法官,他就抽象为法的象征。他不会听命于送他进入这个位置的两大分支权力,他只听命于他所理解的法的精神、法的理论、法律实践积累的经验和逻辑。这也同样成为法治文化的一个基本常识。

所以,大法官终身制虽然备受争议,也并非没有作一定程度改革的空间,但它的优点也显而易见。行政分支官员们、立法分支的议员们,相对更容易被自己的选民绑架,可能有违心的观念偏离、有虚张声势的宣言。唯大法官们只需面对宪法,一旦进入最高法院,他们不需要争取选民,也不再需要官员认定、不需要任何人。他们只在意自己在历史中留下的印记。

回到沃伦大法官的故事。最后的结果是:今天,沃伦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里程碑,而当年种族隔离的南方,早已不再。这是我对联邦最高法院有无尽好奇心的原因,也是从长远去看,会对最高法院相对乐观的原因。今日喧哗,可能只是一时昙花,制度的生命力,在绵长历史中。

这也是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原因。

献给吉恩和汉娜

致谢

最高法院专职摄影师史蒂夫·帕蒂韦,不吝时间,协助我挑选了本书采用的绝大部分图片。这是我得益于史蒂夫的专业热情的第二本书,再次向他致谢。感谢桑福德·列文森对本书初稿的意见。谢谢我的丈夫尤金·菲德尔,他也是我在法学院的同事,每章完成之后,他都作为第一读者通读全稿。我的编辑南希·托夫邀请我加入这一项目,并努力让我相信,在英语世界有许许多多好奇的读者想要更多地了解美国最高法院。我很高兴她做到了。

第一章 建院之初

“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

透过联邦宪法第三条首句这段文字,制宪者们宣告了一座世人尚不熟悉的机构的诞生,这是一所有权审理因联邦宪法和法律“兴讼”的案件的国家级法院。但是,1787年制宪时,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实际适用范围,即最高法院相对于新政府另外两个民选分支的职能,界定得远不够明确。[1]围绕最高法院职能的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如今,被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候选人,还经常会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2]成员要求绝对不得以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方式履行大法官职权。[3]

我没打算把这本书写成一部以叙述历史为主的作品。我的写作目的,是让广大读者了解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要实现上述目的,并不需要对最高法院的历史进行巨细靡遗的介绍,但是,了解这个机构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最高法院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成为了自身历史的主导者。最高法院成立伊始,就以界定自身权力的方式,填补了宪法第三条规定的空白。在此过程中,它也推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论》第78篇(《联邦论》共85篇,都是为呼吁公众支持对宪法的批准而作)中的预测:最高法院不能“影响枪杆子和钱袋子”,手头“既无武力,也无意志,除了判决,别无所能”,司法机关将被证明是“最不危险的权力分支”。时至今日,这一自我界定的进程仍在延续。

1781年,刚刚诞生的邦联通过的《邦联条例》,并没有创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系统和行政分支。[4](这一时期,全国仅有一家国家级法院,即捕获上诉法院,它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捕获船只引发的纠纷。[5]邦联国会也有权设立解决各邦边界争端的特别法庭,但这样的法庭仅设立过一次。)与现在一样,那时各邦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6]这个新生国家的民众担心,一个拥有普遍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系统,将威胁到联系本就松散的各邦主权。但是,对1787年那些齐聚费城,预备修订国家宪章的代表来说,缺乏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正是这个权力过于分散的政府更为明显的缺陷之一。[7]

制宪会议迅速批准了弗吉尼亚行政长官埃德蒙·伦道夫关于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的提议,三权分别归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伦道夫提出的“设立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的提议也被一致通过。但是,各邦代表们的大部分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在争论并界定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国会权力和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总统权力上。宪法第三条的核心条款不到500个字,完全是妥协的产物,这个条款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例如,代表们没有确定下级法院的职能,只笼统授权国会设立下级法院。就连大法官的具体数量也没有明确。宪法第三条压根儿没有提到首席大法官这一职位,宪法仅(在第一条内)授予首席大法官一项特定职责: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程序。制宪会议就如何遴选最高法院成员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讨论,最终决定这些人应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方能任职。制宪代表们试图通过联邦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的规定,来保障司法独立。

可是,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什么呢?代表们注意到,部分邦的最高法院在行使着司法审查权,宣布那些在法官看来违反邦宪法的立法无效。马萨诸塞最高法院根据该院对1780年马萨诸塞邦宪法的解释,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奴隶制在境内违宪。制宪之前,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纽约、罗得岛等地的法院,都行使过司法审查权,有时还引起过广泛争议。

尽管制宪代表们似乎认为联邦法院未来可以对联邦法和州法适用司法审查权之类的权力,但宪法第三条对这一问题,仍然语焉不详。它只是泛泛规定,联邦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延伸到由宪法、联邦法律、条约引发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随后,它明确列出了联邦法院有权审理的案件类型:两州或多州之间的案件;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讼争”;所有涉及海事裁判权及海上裁判权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案件。

针对最高法院,宪法第三条专门区分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对于州或外国外交官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受理;其他所有案件则由下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负责上诉审。由于下级法院一开始并没有设立,这样的区分标准,会令阅读宪法“司法条款”的人们非常费解。[8]这项区分的极端重要性,很快将在现实中得到印证。

宪法刚一通过,国会便迅速根据宪法第三条确定的框架,着手设立联邦法院系统。1789年《司法法》,也就是后人常说的“第一部《司法法》”,设置了两个审级的下级法院:13个地区法院,按州界划分管辖权,各院都配备专门的地区法官;3个巡回法院,分别是东部巡回法院、中部巡回法院和南部巡回法院。《司法法》没有为巡回法院提供专职法官岗位。每个巡回法院的案件都由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每两个开庭期轮换一次。这一制度要求大法官们“骑乘巡回”,在当时十分简陋的州际交通条件下,这无疑是一项繁重的负担,早期的大法官们对此深为憎恶。威廉·库欣大法官的太太汉娜·库欣抱怨说,她和丈夫简直成了“出差机器”。[9]尽管大法官们牢骚不断,巡回制度还是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中间只经历过少许修正,直到国会在1891年《埃瓦茨法》中同意设置配备专职法官的巡回法院体系(也就是今天我们熟知的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首届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联席大法官组成。[10]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出身于名门望族,本人亦是纽约著名律师,还是《联邦论》的执笔者之一。新成立的最高法院立刻开始界定自身权限。联席大法官当中,有三位曾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来自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来自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以及来自弗吉尼亚的小约翰·布莱尔。他们都对最高法院在宪法确立

Return Main Page Previous Page Next Page

®Reader's 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