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 [0]
Copyright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12
The U.S. Supreme Court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English in 2012.
This Bilingual Edition is published by arrangement wit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is for sal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SAR,
Macau SAR and Taiwan, and may not be bought for export therefrom.
Chinese and English edition copyright © 2017 by Yilin Press, Ltd.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图字:10-2012-485号
书 名 美国最高法院
作 者 【美】琳达·格林豪斯
译 者 何帆
责任编辑 何本国
出版发行 译林出版社
ISBN 978-7-5447-7070-5
关注我们的微博: @译林出版社
关注我们的微信:yilinpress
意见反馈:@你好小巴鱼
目录
CONTENTS
序言
致谢
第一章 建院之初
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一)
第三章 大法官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二)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附录1 美国宪法第三条
附录2 《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附录3 大法官年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网络资源
注释
序言
林达
记得有一次朋友来聚会。我想起“美国人大多不认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说法,历史上的大法官,大概就更不认识了。我想测试下,就举起书里一张穿西装的照片,遮了名字,开玩笑地问:“这是谁?”我立即得到了毫不迟疑的答案:“厄尔·沃伦!”我特别奇怪,问他们为什么都认识这个人。一个朋友告诉我,在他们年轻时候,南方几个州的路边广告牌上,到处都是沃伦大法官的照片,大大的头像,下面写着:“弹劾厄尔·沃伦!(IMPEACH EARL WARREN!)”
我惊讶得说不出话来。
在这本《美国最高法院》里,提到了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推动了南方的民权运动,并且引起争议。有了南方当时汹涌民意的真实故事做注脚,我觉得这实在太生动了。
什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生命力?我想,它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思想者象征,它是一个庞大国家身躯中,思考着的头脑。
联邦最高法院对一系列“地标案件”的裁决历程,就是一个大国如何循法理逻辑运作,如何从历史中一步步有逻辑地走过来、向前去的历程。哪怕有弯路,但是,一个国家的轨迹是不是有法治的逻辑、是否逻辑清楚,是一个重要的现代标志。
这样一个有意思而极关键的美国政府机构,要了解它,第一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来龙去脉和概况细节。“牛津通识读本”里的这本小册子是首选。它不仅是一本入门的基础读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几十年的最高法院专家。她在吃透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作用、与其他分支的关系、如何和美国社会互动等等后,再深入浅出地在介绍中融入自己的见解,令读者的阅读收获,远在一般性的泛泛了解之上。译者何帆,更是以法官和司法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在翻译本书的同时,为中国读者作了详尽的专业注释,使得本书的实质内容更为丰富。
美国的起源是英国殖民地,它是欧洲文明的延续。美国之前,欧洲多国已经上演了无数王朝更迭戏剧,这个漫长岁月的古代历程,从历史进步角度去看,经常是原地团团转:只是一个宫廷阴谋连接下一个宫廷阴谋。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学者们已经开始寻求一条王朝治乱循环的破解之路,然而,权谋权术仗着权力,顽强抵御破解。千年重复上演的权力争夺故事,拍成电影可以很刺激好看,令社会进展缓慢或止步不前的事实,又着实令人沮丧。
相对于当时的全球“古代环境”,乾隆年间的美国制宪会议是一个清晰的现代制度设计,是一个首创。当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建国者们虽然想到需要一个联邦层面的司法分支,却并没有给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今天的功能。大法官们正是通过思考,给自己逐步定位。
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并无执法力量,即便是联邦法的执法队伍,美国法警局(USMS),其实也归在行政分支手下。两百年来,随国家的地域、能力的急速扩展,立法、行政分支也水涨船高,日益权大势大;立法、行政分支,也有过对最高法院地位的不满;它们对大法官们的裁决,更是经常不以为然甚至愤愤然,三大分支在各种历史的磕磕碰碰之中。
但是纵观历史,最后,立法、行政两大分支,都没有以自己强大的实力和势力去摧毁这个制度构架。回顾历史,还是令人感叹:从总体上说,立法、行政两大分支,还是协助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制约自己(总统、国会)的特殊司法地位,也就是协助确立了这个国家根深蒂固的宪政法治文化。
我一直觉得,公开大法官裁决的正方和反方意见、记录在案,是一个特别明智的决定。本书作者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并非理所当然,一些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却不容许公布反方意见。当一个人思考的时候,会从不同角度去权衡;大法官的正反两方意见书放在一起,正是看一个超级大脑的逻辑思辨过程。公开正反意见的设置,令国家在历史回顾的时候,看到逻辑的运行,即便是走错一段,也可以看到:当初是在怎样的思考下,才发生了历史偏差;法律文本和思维方式又有过怎样的陷阱。
例如1896年有关种族隔离著名的“普莱希案(Plessy v.Fergusson)”,南方州的律师强调了“分离且平等”的“平等”二字,以黑人和白人“平等”地各自拥有自己的设施,掩盖种族隔离的不平等实质。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接受了这样的“平等”法律逻辑。这个案子是7:1的裁决,支持了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只有来自肯塔基州的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独自写下了长篇反对意见。也许正因为他来自南方,深知南方状况、能够预见种族隔离的种种恶果。虽然他的一票反对并没有起作用,但是,他的反对意见如同一粒种子,逐渐发芽、生长,终于在1954年破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中,取得收获。哈兰大法官几十年前的反对意见,成为布朗案审理和裁决中的一个有力背书。
当然,我们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很容易批评和评判大法官在历史上的失误。也有一些案例,当我们回顾的时候,其实已经不能真正复原当年大法官们所处的社会场景。许多关键案件,又和社会的背景条件密切相连。站在风平浪静的今天,我们很容易在无意中,简化当年的社会动荡冲突,也就无法理解当年大法官们判断权衡的困难。今天的批评,也有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额外轻松。简化有是非分明的扼要有力,但是再次面对复杂现实,却又少了一份可借鉴的历史教训。
裁决经常是复杂的。法律并非人们想象的一清二白、令行禁止,可以轻松对症下药。两百多年前的宪法,随时代演进,不断以修正案补充,也仍然是挈领提纲的大原则。法律需要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突飞猛进的时代变迁。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都会有冲突。所以,即便有法律,也经常没有一个可以简单判定的清楚答案。更多情况下,这是一个权衡过程。
往“大”里说,是自由为先还是平等为先?多大的自由才是适度的?又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等?如何在不同的自由要求、不同的平等要求中间权衡?当概念变成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权衡常常很困难。再说,要是不困难的案子,也就不进联邦最高法院了。这是九名大法官经常作出5:4裁决的原因。经常,这不意味着裁决的“对与错”,它只是切入的角度、权衡的侧重不同。
要论“对错”,大法官当然也会错的。他们只是站在更不受政治和利益干扰、更超越的位置上作法律判断。但是,大法官也同样是身处历史局限中的人。
拉开历史距离,回头去看所有裁决的正反意见争论,一个国家的历史轨迹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它呈现一个国家各方面的观念演进:如种族问题,如何从奴隶制、种族隔离,到民权运动、平权法案、平权法案和多元化的关系,又如何引发各种争论、各方的理由又是什么。公开正反意见的历史记录,不仅令各方思考线索清晰,也使得民众可以通过案例回顾,理解自己国家在每一个历史节点,纠结在哪里,对在哪里,又错在哪里。社会因此走向成熟。
看几个案子,和看各专题案例的集合、看各专题在同一个时间点到达的位置、看顺着时间推进的专题和整体演变,感受完全不同。联邦最高法院的地标案件是一幅长卷,是一部有逻辑的社会史、政治史和法律思想史。它使得弯路和倒退,都没有白白支付代价,进步就相对坚实。
司法之外的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离选民利益的权力考量和政治派别行为,总统更可能有为所欲为的冲动。相对而言,司法分支是一个孤独的另类存在,每一年,联邦最高法院选出对社会最具影响的近百个案例,以宪法为准绳,依法理推演,与政治无涉地作出裁决。一个个社会重大议题的判例,有逻辑地肯定和推动社会进步。令国家和社会,哪怕在惊涛骇浪中,也有一个更冷静的头脑在审视和思考,以努力挣脱政治漩涡,为取得实质进步竖立路标。
但是,这种进步的“推动”又是以一种似乎“被动”的方式进行的。大法官们并不主张按照自己对“进步”的理解,去过于积极地推动社会创新。正是这条界线,划开了一个危险地带:他们竭力不进入“卷入政治”的雷区,这是他们权威的来源。唯在确认某判例按照宪法,是历史性误判的情况下,才会主张推翻前例。否则,他们会尽可能恪守司法行规、尊重判例,以看似非常保守的方式,维护社会在宪法范围内运行。它的理想状态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