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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政党与选举 [25]

By Root 1662 0

[42] 选举刚一结束,美国国会和许多州议会就开始审视选票问题和美国人投票时使用的物质手段。这些变化固然重要,但本质上只是技术性的。没有人会认为,选票存在缺陷是件好事。

[43] 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哪怕在现行的选举体系中,选举人其实是活生生的人,他们将亲自前往各州首府,投票选出总统。

[44] 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的法律规定,在每个国会选区的民众分别投票之后,承诺支持获胜者的选举人就此当选,并且每人可以为总统投一票;另有两名选举人承诺支持在本州范围内得到的民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他们也将当选,每人可以投一票。

[45] 令大多数美国人感到意外的是,过去的十次总统选举中,只有五次选举的最终获胜者在民众投票中得到过半数票。不过除了2000年的乔治·W.布什外,其他人都获得了相对多数票。虽然少数党候选人在美国选举中只扮演次要角色,但由于他们造成票数分流,最终当选的总统候选人往往得不到过半数票。

[46] 由“公正投票”组织(“投票与民主中心”发起的一个项目)领导的一群改革者要求采用排序投票制,该体系要求投票者对候选人进行排序,如果他们的第一顺位候选人得票数没有进入前两名,他们的选票自动投给剩余的候选人中排序最高的那一位。排序投票制能够解决如何决胜的难题,有些地区已经采用这种做法。这种办法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支持者,但距离普遍实施还早得很。

[47] 2000年选举和1876年选举是两次主要的例外,这两次选举的结果也是在计票结束数周之后才公布。

[48] 主要的例外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候选人往往在这两个州短暂逗留,参与资金募集活动。

[49] 竞选资金滥用的问题中,有许多最严重的与众议院竞选活动有关。第六章将进一步讨论。

[50] 《联邦竞选法》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一直以来影响总统竞选活动的利益集团调整了他们的重点目标,开始转向众议院竞选活动,于是这些竞选活动的开支节节攀升。

[51] 少数党通常没有正式注册的党员,大多数州允许他们自行决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可以通过候选人推举会议,也可以召开大会。此外,有些州的主要政党也通过候选人推举会议或召开大会的方式来提名某些职位,不过通常都有补充条款,规定可以在初选中挑战由政党会议提名的候选人。康涅狄格州就采用这样的选举体系。

[52] 我们经常会听到“独立党”(“无党派人士的政党”)这样的说法。一些人之所以自称“无党派”是因为他们没有政党隶属关系。有些候选人组建了所谓的“独立党”,试图吸引这些对主要政党感到不满的选民,但通常来说,这个词指的是那些没有登记加入任何政党的民众。

[53] 这条规则的确存在例外。比如,纽约州的法律规定,政党委员会可以允许在其他政党注册的人竞争本党的提名资格。少数党往往采用这一策略,希望候选人在某个特定问题上能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作为交换,他们愿意提名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不愿意听命行事,他们则威胁取消提名。通常共和155党人不仅竞选本党的提名资格,而且还作为保守党或者作为生命权利党的候选人参加竞选。民主党人则寻求职工家庭党的支持。纽约州选举在计算候选人票数时,把各个政党的票数都加在一起。

[54] 有五个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新泽西州和弗吉尼亚州——在奇数年举行州级选举;这些选举与总统选举或众议院换届选举都不产生冲突。有两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佛蒙特州——每隔两年举行州长换届选举,其他州的州长都是四年一届。

[55] 有36个州限制州长的任期,除了弗吉尼亚州(规定不许连任),其他州都规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一些州规定,前州长在离职超过至少一任后,可以再次当选。

[56] 相关数据由“国际民主与选举援助研究所”收集整理,他们对1945年以来举行过两次以上选举的国家进行排名,依据是该国所有选举的平均投票率(以具有投票资格的适龄人口为基准)。在全部140个民主国家中,美国排在第114位。完整数据参见:www.idea.int/vt/survey/voter_turnout_pop2–2.cfm。

[57] 针对美国选举中的低投票率,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最成功的措施当数1965年通过的《选举权法》,最近这项法案的有效时间又延长了25年。针对某些州和州内的地区采取种族歧视政策的问题,该法案强制推行联邦制定的标准。有充分证据表明,该法案明显提高了非裔美国人登记、投票和任职的比例。1993年,经过漫长的辩论之后,国会终于通过《选民登记法案》,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简化了选民登记的手续。虽然过程有所简化,但登记和投票人数并没有出现预期中的大幅增长。

[58] 这些国家彼此差异很大,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采取严格的执行措施,另外一些国家如玻利维亚和荷兰,几乎没有任何执行措施。但是,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强制投票的国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处罚办法或执行措施,投票率都比那些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要高。

[59] 民主党多次尝试改革这一流程,最近一次发生在2006年,当时内华达州获得许可,把该州候选人推举会议的日期设在艾奥瓦州候选人推举会议和新罕布什尔州初选之间;另外,南卡罗来纳州获得允许,把初选的日期改到新罕布什尔州初选之后的那一周。这样的变化被认为是一种妥协,没有哪一方对此感到满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流程。

[60] 公平地说,究竟该如何改变,并没有取得一致。如果某个政党提前揭晓候选人,比如现任总统寻求连任,那么另一个政党最好也提前揭晓获得提名的候选人,这样对政党有利。在提名资格明确后,政党选定的候选人可以集中精力准备大选,而不是忙于应对来自本党内部的指责。

[61] 除了提倡总统直选之外,也有人建议按比例或按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就像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那样。2006年,一群改革者(领头的是“投票与民主中心”以及曾作为第三党候选人竞选总统的约翰·安德森)提议,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对选举体系进行改革。他们的提议包括:各州签订协议,所有签约的州同意将他们的选举人票投给全国范围内民众投票的获胜者;一旦有足够多的州同意签约,从而能够在选举人团中控制过半数票,协议就自动生效。这项改革提案引起高度关注,2006年3月14日的《纽约时报》特别刊发头版社论,支持这项提案。这些改革者认真提出此项提案,并且像《纽约时报》这样严肃认真的媒体也赞同提案,这充分说明现行的选举体系存在弊端。一种绕开宪法的手段试图改变宪法所规定的总统选举流程的某个基本方面,这样的事不应该发生。如果找出漏洞被当作施行重大改革的合法手段,那么立宪民主制取得成功的根基又在哪里?与此同时,认真的人心灰意冷,认为这样的举措意味着选举体系本身需要改革。手握权力的政治人物不太可能认真对待这样的改革措施,除非有人迫使他们这样做。

[62] 之前读过本书的许多人都问我,是不是在这个数字后面误加了一个零,在此我特别重申,准确的数字就是这样:100000000美元。

[63] 与之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管制是否可行。2006年,众议院就这一问题展开辩论,试图堵上这个涉及527个团体的漏洞。众议员麦克·彭斯把这样的努力比作狂欢节上的“打鼹鼠”游戏,每当玩家把一个鼹鼠敲下去的时候,新的鼹鼠又会从其他地方冒出来。

[64] “自由之家”关于民主自由政府的定义以及他们对各国政府的评分,可以参见:www.freedomhous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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