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16]
这一看法在我们怎样使用关于疼痛的话语来讲自己的疼痛与我们怎样使用它来讲他人的疼痛之间建立了联系。按照一个传统的观点,我们认为在适当情况下自己有理由相信疼痛或类似的“内心”状态也发生在他人身上,其方式是通过与自己的情况进行类比:如果我刺伤了手指,流了血,并发出呻吟,那么如果他人刺伤了手指,流了血,并发出呻吟,我就会推断出他必定在内心同样感到疼痛。但是这种论证——叫作类比论证——是一种无力的论证;它在逻辑上并不保证我所作的关于他人内心状态的推论有效,因为他也许在假装或作戏,或者他甚至是个巧妙设计的毫无感觉的机器人。这就是对他人心灵抱有怀疑态度的根源:既然类比的论证无效,我又怎能认为我有理由相信宇宙中除了我自己的心灵之外,还有其他人的心灵?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他说,使用“疼痛”以及其他心理表达式的规则是公共的规则,不管是谈到我自己还是他人都同样适用;对于这类表达式不存在两组规则,一组支配为属于我自己的状态寻找原因,另一组则支配为属于他人的状态寻找原因。因此,我说某人感到疼痛,其理由就来自他的行为加上我所掌握的使用“疼痛”这个词的规则。
不应把这种观点理解为一种简单的“行为主义”学说,即主张“疼痛”所指的不过是由抽搐和呻吟构成的身体信号。维特根斯坦说,这些信号还不如说就是使用“疼痛”这个词的“标准”;我还知道这类行为可能是假装、掩饰等等。理解这一点就是理解疼痛话语的一部分。但是有了这种理解,即理解这类行为进入我们的活动和实践的网络的方式并且理解这些事情与我们的天性之间的关系,也就告诉了我什么时候适合说他人感到疼痛(以及什么时候适合说“这是一例伪装”之类的话)。
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的概念引起了很多讨论。这是为使用表达式提供一类合理根据或保证的概念,这是为了使用表达式而提供的一种介乎演绎理由与归纳理由之间的保证。我们可以用下述方式来说明它的意思。“演绎理由”就是这样一些理由,它们蕴涵或决定性地确定以下情况,即只要这些理由存在就要求使用某一特定表达式,因为这些理由穷尽了该表达式的全部意思。这个观点的一个实例是刚才谈到的那种原始的行为主义;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就从某人抽搐和呻吟推断出他感到疼痛。但这是一种过分强势的学说,因为在将支持说出“他感到疼痛”的理由等同于“疼痛”的意义时,演绎主义者忽略了其他考虑,例如假装等等,它们表明该词的意义不能被定义为使用它的理由。
对比之下,“归纳理由”是这样一些理由,它们将某人的抽搐和呻吟当作征候或线索,并且以此为根据可能推论出他感到疼痛。然而这些线索本身并不是“疼痛”这个词的意义的一部分;照归纳主义者的观点看,这种意义是某种由“疼痛”所指示的事物,是某种私人的、隐藏在那个人主观性中的事物,即那种内心的、私人的疼痛感觉。照归纳主义者的观点看,在以抽搐和呻吟为一方与以内心的疼痛感觉为另一方之间的关联只是一种偶然的关联。
正如我们已看到的,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的讨论有意落脚于这两种观点之间。他说,我们关于抽搐和呻吟(行为信号)在表现疼痛上所起的作用的理解是我们掌握“疼痛”这个词的意义的一部分——这些信号不仅是疼痛的偶然征候,但同时它们并不是将疼痛归于某个抽搐和呻吟的人的演绎理由,因为我们对于“疼痛”的理解也包含这类行为并不表现疼痛的实例。简单地说,用来将疼痛归于某人的标准来自包括将疼痛归于某人在内的语言游戏;当我们学习怎样使用“疼痛”一词时,学会的是体验、识别和谈论疼痛的实践。
讨论私人语言问题和关于疼痛、心情以及其他被推定为私人心理状态的问题将我们带进维特根斯坦的心灵哲学或者通常称为他的“哲学心理学”的领域。维特根斯坦在这个方面所讲的话是他关于意义和理解的观点的一个重要推论——照某些批评家的看法,这甚至是他的语言哲学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在下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5.心灵与知识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将“心理问题”——其中包括关于经验和知识的问题——简单地归为“经验性的”,从而不属于哲学而属于科学。由于这个原因,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几乎未提及这类问题。与此形成强烈对比,这类问题在后期哲学中却随同意义的讨论占据了中心位置。既然维特根斯坦努力争辩说,理解语言表达式并不存在于个人心理状态或过程之中,这样做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因为他的观点意味着不仅这种思路不对而且普遍来讲“个人心理状态”这一概念本身也不正确。因此,从《蓝皮书》开始,但主要是在《哲学研究》、《字条集》以及其他后期著作中,维特根斯坦一直攻击这个想法:认为经验、思想、感觉、意图、期待以及诸如此类的概念具有内在性和私人性,只有拥有它们的人才得知晓。
之前我们已经讲到维特根斯坦所攻击的是自笛卡尔以来在哲学史上一直占有统治地位的观点。这种观点赋予主观经验一种特有的原初性和重要性。这种观点说,我们直接知晓的事物是我们自己的个人心理状态,由于这些状态的直接呈现而让我们对其内容和性质有着完全可靠的知识;这些状态,包括感官经验在内,为我们提供了一切知识和信念的出发点,这些知识和信念不仅涉及我们自己而且涉及我们身外的一切事物(主要是外在世界和他人心灵)。笛卡尔哲学的出发点是自我,人们对自我的存在只能感到是确实的;对于经验主义者来说,正是感官经验为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提供了不可动摇的基础。按照这种看法,关于心理状态的第一人称的知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而关于心理状态的第三人称的知识则完全不同,理由是在他人身上发现这些心理状态——甚至在有理由相信这些状态在自己身外存在的情况下——充其量不过是从本质上不可靠的线索(他人表现出来的明显信号、行为等等)中进行推理得到的结果。
维特根斯坦在攻击这个笛卡尔命题时逆转了困难的顺序:他说,成问题的并不是第三人称的心理状态的归属问题,因为这类归属是以比较简单的公共标准为基础来使用心理字眼的(例如上面讲过的关于“疼痛”的使用)。相反,需要探讨的倒是第一人称的情况,因为维特根斯坦说正是在这里笛卡尔和这个哲学传统中的其他人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即认为心理状态的第一人称归属(“我有一次疼痛”,“我期待……”,“我希望……”,“我的意图是……”)是本质上属于个人内心活动的记录或描述。维特根斯坦否认这些说法名副其实,而争辩说是些表露或表现,它们构成了使用相关心理概念的行为的一部分。在这里,中心概念就是“表现”。
维特根斯坦在他对第一人称的疼痛话语进行的探讨中讲明了他所用的“表现”所指的意思。在上面曾部分引用过的《哲学研究》第244节中,他说“一个人是怎样懂得感觉名称的意思的?——例如‘疼痛’一词。这里有一种可能:一些词与这种感觉的原始的、自然的表现相关联并用来代替这些表现。小孩因弄伤自己而哭喊;这时大人对他说话并教他感叹词,后来还教他感叹句。他们教给孩子新的疼痛行为”。维特根斯坦的主张是:某个人说出“我感到疼痛”就是他的疼痛的一种表露,这并不是某种另外发生在内心的事物的外在信号,而本身就是他的疼痛行为的一部分。这是疼痛的一种表现,正如呻吟和抽搐是疼痛的表现一样,但这却是学来的取代那些较原始的表现的替代物。尽管上面引用的话中的“这里有一种可能”暗示第一人称的心理话语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理解,然而维特根斯坦却将“表现”这个概念作了广泛的应用。就意愿、期待和记起——只举全部心理概念中的三个为例——来讲,维特根斯坦说,“基于天性以及一种特殊训练……我们在某些外界环境下往往倾向于让意愿得到自发的表现”(《哲学研究》,441);“‘我随时都期待听到砰的一声’这个陈述就是期待的一种表现”(《哲学研究》,253);“我用来表现记忆的言语就是我的记忆反应”(《哲学研究》,343)。因此,有时向往某种事物的愿望的本质部分就在于说出“我的愿望是……”,而期待某种事物的本质则部分在于说出“我在期待……”。期待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现;人们也许感到紧张,或者走来走去,或者常看手表;但是说出“我在期待……”与这类行为并无不同——更不是关于期待的记录或描述,它就是期待的一部分。当然,因为语言行为是学来的,它比走来走去这种“原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