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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 [8]

By Root 896 0
础之上。当这四个条件得到满足时,“刚够格”社群的成员就获得了一种真正的社群义务。

德沃金政治合法性的思想建构在关于一个真正社群的概念之上。他认为,政治义务是连带义务的一种例证。要产生政治义务,一个社群必须是真正的社群。只有支持整体性观念的社群才能成为一个真实的、道德上合理的连带社群,因为其选择涉及到义务而非赤裸裸的暴力。

司法功能与文艺评论程序的比较着重强调了法律的积极一面以及法官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而德沃金的作为原则联合体的政治社群是一个有着巨大吸引力的概念。这种情境很少有社会能实现,但人们希望很多社会能追求这样一个目标。

第四章

权利和正义

法哲学如果不对权利和正义这样的基本概念进行审视是难以想象的。权利——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道德上的——贯穿法律和法律体系始终,因此是法学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正义理念则既是国内法体系所宣扬的一种美德,也由于其对普世性的主张而追求超越法律本身。

个人和集体现在动辄主张他们享有对几乎任何事物的权利,并且很熟练地声称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政府和国际组织在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少数群体权利以及一般公民权利问题上承受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许多国家制定的权利法案都对法院施加了新的义务,要求他们承认那些或明或暗地得到保护的权利。

什么是权利?我所享有的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和我认为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间有没有区别?个人要求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人权会产生什么问题?当某些权利——比如劳动权利或者受教育的权利——的实现要求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时,坚持这些权利是否合适?

虽然法律理论努力寻找答案来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但其主要任务还在于阐明权利的概念并逐渐构建出一些理论来证明或解释权利的本质以及如何协调各种互相冲突的权利。

有两种主要的权利理论。第一种被称为“意志”理论,主张当我有权做某事时,得到有效保护的是我做或者不做这件事的选择权。它强调的是我的自由和自我实现。第二种理论被称为“利益”理论,主张权利的目的是去保护我的某种利益,而非个人的选择权。它通常被认为更好地说明了享有某种权利意味着什么。

赞成后一种理论的人提出了反对“意志”理论的两点理由。首先,他们驳斥权利的本质就是有权免除他人的责任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法律有时虽然没有消灭我的实体权利,但还是限制了我弃权的权利(比如,我不能同意谋杀或者通过订立契约转让某种权利)。其次,在实体权利和执行权利之间存在着区别。因而很显然小孩子没有放弃这些权利的能力或选择权,但他们认为如果因此说小孩子没有任何权利则是非常可笑的。

霍菲尔德

任何对权利的分析,出发点通常都是美国法学家韦斯利·霍菲尔德(1879-1918)作出的著名分析。他试图阐明,“X有权做R”这个命题可指如下四件事之一。首先,它可以指Y(或者任何其他人)有义务允许X去做R;这实际上就意味着X对Y有一种请求权。他把这种请求权称为只是一种“权利”。其次,它可指X可以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Y对X不负任何义务。他把这个称为“特权”(尽管通常被描述为“自由”)。再次,它可指X有能力(power)去做R;X只是自由地去做某个行为,这个行为改变了法定的权利义务或者一般的法律关系(比如出售其财产),而不管他有没有请求权或者特权去这样做。霍菲尔德在此意义上称其为“能力”。最后,它可提示X不必遵从Y(或者任何人)的权力去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他把这个称为“豁免权”。

霍菲尔德认为,这四种权利中的每一种都有“相反方”和“对应方”(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下面方框所示。

换言之,用霍菲尔德自己的例子来说,如果X享有某种指向Y的权利,即Y不得进入X的土地,则对应的(也即相当于)是Y有义务避开X的土地。特权的相反方是义务,其对应方则是无权利。因此,虽然X有权利(或者请求权)要求Y不得进入他的土地,X自己则有进入土地的特权,或者换言之,X并没有义务避开。

霍菲尔德主张,请求权(即通常意义上的权利)是与义务严格对应的。说X享有某种请求权就是说Y(或其他人)对X负有某种义务。但是说X享有某种自由并不等于说任何人对他承担某种义务。因而,如果X有戴帽子的特权(或自由),Y对X并不承担义务,而是没有权利要求X不戴帽子。换句话说,自由的对应方是无权利。同样地,能力的对应方是责任(即对某人的法律关系被另一个人改变承担责任),豁免权的对应方是无能力(即无力改变另一个人的法律关系)。

这种分析非常有影响力,尽管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霍菲尔德的所有四种权利(用现代的话语来说,通常被称为请求权、自由、能力和豁免权)都是指向某个或某些特定人的权利。但如果说只要我承担某种义务,其他人就享有某种相应的权利,这看起来并不正确。反之亦然。如果你(或者其他人)不享有某种权利,我是否就真的不可能承担某种自己应该去履行的义务?例如,刑法对我施加了某种义务(比如说,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但我履行这些义务时,并没有特定人享有一种对应的权利。这是因为有可能存在着做某事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却不是对某个人承担的。例如,警员有明确的义务告发罪犯,但他并不是特别针对某个人承担这种义务,因而,这也就不会使任何人产生权利。

即使人们对某个人负有做某事的义务,这个人也不必然就享有任何对应的权利。例如,教师对其学生有一定的义务,但这并不必然赋予学生任何权利。同样,我们承认对婴儿或动物有某种义务,但许多人会主张这并不能得出婴儿或动物享有权利。相反,建立在对应性基础上的权利理论有一个好处,即某种权利,比如就业权的主张者必须确定谁有义务为他找到工作!

权利理论

我们生活在权利时代。人权、动物权、道德和政治权利在公共辩论中起着主要作用。但除了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一些道德和法律哲学家采取的理论要么是以义务为基础,要么是以目的为基础。三者的区别值得关注,这种区别可阐明如下:你反对酷刑,因为这会给受害者带来痛苦(这是以权利为基础),或者是因为酷刑贬损了施刑者的品质(以义务为基础),或者你可能认为酷刑只在影响了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时才是不可接受的(以功利主义目的为基础)。

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立基于其权利命题之上(参见第三章)。权利是王牌。获得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对人的尊严和公平社会来说是最基本的。平等被赋予了优于自由的地位,平等权利理想在许多社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可以回想一下美国1950年代的民权运动以及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瓦解。借助建立在相对简单的人类平等概念基础上的法律和道德论证的力量,宪法变革已经完成。

图9 非洲民族会议领导人纳尔逊·曼德拉在经过27年的监禁生涯后被释放。这是他被释后不久与本书作者在一起。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律师,曼德拉对推翻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所作出的贡献,使其成为与不正义作斗争的国际典范以及建立法律面前的自由平等制度的斗士。

人权概念在当代政治法律论争中占突出位置。收听或收看新闻或者展开一份报纸,人权问题无处不在。人权概念依赖于这样一种主张,即我们每个人作为人,不管种族、宗教、性别或者年龄如何,都享有一些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仅仅是由于我们属于人类这个群体。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法律承认并不重要,他们是否源自一种“更高”的自然法也同样无关紧要(参见第一章)。

联合国在纳粹大屠杀后通过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普遍人权观及人权保护所作的贡献。

图10 在美国,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运动是漫长而痛苦的。多种形式的种族偏见被付诸行动,在美国南部则产生了最暴力的形式:1889至1918年间,2,522个黑人被以私刑处死,其中包括50名妇女。

人权经历了三代。第一代人权大多是消极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由17、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和密尔发展形成(参见第一章)。这些权利的消极性是指它们通常禁止干预权利持有者的自由。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规定立法机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非法的。

第二代人权主要包括积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比如受教育权、获取食品或者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三代人权主要是集体权利,这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已有所体现,该条宣布“人人有权享受本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这些“连带性”权利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权利,分享地球空间、科技信息并从中受益的权利(这对第三世界国家尤为重要)以及享受健康环境、和平和人道主义灾难救济的权利。

正义

人们通常将法律等同于正义。法院被叫做“正义的法院”(courts of justice),他们的建筑大楼上异常醒目地刻着这几个字或者饰有代表平等和公平的象征物。政府设立“正义”的部门(ministries of justice)来监督法律体系的运行。嫌疑犯不再是受到指控或者起诉,而是被“送交法院审理”(brought to justice)。但我们需要保持警惕,法律有时也会偏离正义。更糟糕的是,法律甚至可以成为不正义的帮凶,如纳粹德国或者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法律。虽然在道德社会里,法律会追求正义,但把二者相提并论却是错误的。

任何情况下,正义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对正义主题的探讨大多从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开始。亚里士多德认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根据其不平等的比例区别对待就是正义。他还区分了“矫正”正义(矫正一方对另一方犯下的错误)和“分配”正义(试图根据每个人应得的程度给予其应得的一份)。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分配正义是立法者主要关注的对象,但他没有告诉我们正义实际上是什么。

我们从罗马人那里得到了稍微清晰些的指点。《民法大全》是在罗马皇帝查士丁尼(482-565)的命令下编纂的民法典。其中正义被解释为“给予每个人其应得之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法律规则”被界定为“诚实地生活、不去伤害他人并给予每个人其应得之物”。这些表述尽管相当笼统,但确实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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