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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 [6]

By Root 890 0
斯坦、乌干达、罗得西亚[1]和格林纳达。

法律即社会事实:约瑟夫·拉兹

对牛津哲学家约瑟夫·拉兹(1939——)的著述不适合作简单地勾勒。作为一个“强硬派”或者“排他主义者”领军人物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主张法律体系的特征和存在可通过诉诸三个要素来检验:实效、制度特性和渊源。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合法性不依赖于道德价值,法律被抽去了道德内容。如H.L.A.哈特这样的“温和”法律实证主义者则否认这种观点,并承认道德内容或价值可以作为有效性的一个条件被包括或结合进来。因此他们也被称为“结合主义者”。

然而,拉兹主张,法律是独立自主的:我们无须求助于道德即可确定其内容。法律论证则并非独立自主的,它是司法论证的一个必然和可取的特征。对拉兹来说,每部法律的存在和内容都可由对习俗、制度和法律体系参与者之意图的事实探究来确定。“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永远是一个事实而不是一种道德判断。这就将拉兹归入了“强硬”或者“排他”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之列。之所以“排他”,是因为我们将法律视为有权威的原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法律能以道德所不能的方式去指引我们的行为。换言之,法律维护着其自身所具有的一种优于所有其他行为准则的首要地位。法律是权威最终的源泉。因而,法律体系是有权威的规则中最精华的部分。正是这种对权威的主张成为法律体系的标志。

拉兹辨别出由法律实证主义者所坚持、受到自然法学家抨击的三项主要主张:

“社会命题”:法律可被识别为一种社会事实,与道德考量无涉。

“道德命题”:法律的道德价值既非绝对也非固有,而是视“法律的内容和法律所适用的社会环境”而定。

“语义命题”:规范性术语如“权利”和“义务”在道德和法律背景中的使用是不一样的。

拉兹只承认“社会命题”,其基础是确认法律体系的三个公认标准:其实效、其制度特性及其渊源。道德问题并不包含在这三个标准之中。这样,法律的制度特征便只是意味着根据法律和某些制度(例如立法机构)的关系来识别法律。任何事物——不管其在道德上是否被接受——只要不被这样的制度承认就不是法律,反之亦然。

拉兹实际上假定了一种更彻底的“社会命题”(“渊源命题”)来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他证成渊源命题的主要理由是它解释了法律的一个主要功能:以某种方式来设定约束我们的标准,在这种方式下,我们不能以质疑该标准的理论基础作为不予遵守的托辞。

正是主要基于对社会命题的承认以及对道德命题和语义命题的否认,拉兹找到了理由来反对有一种服从法律的一般道德义务存在。为达到这个结论,拉兹批判了三种支持法律的道德权威的论证。首先,经常有人认为,要想如实证主义者所做的那样区分法律和其他的社会控制形式,就要忽略法律的功能;并且,由于对功能的描述不可能以一种不带价值偏好的方式来进行,对法律功能的任何论述都必定包含道德判断——从而违反社会命题。拉兹认为,虽然法律确实包含某种功能,但他自己对法律功能的分析却是价值中立的。

其次,拉兹也不承认法律的内容不能由社会事实单独确定:例如,由于法庭不可避免地要依靠明显的道德考量,他们由此便在不知不觉地确定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尽管拉兹承认对道德的关注确实成为裁决的一部分,但他坚持认为这对任何一种建立在某种渊源基础上的体系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在拉兹看来,这并没有确立反对渊源命题的个例。最后,人们有时会认为法律的特别之处在于其遵从法治理想,即没有人能逾越法律,有人由此确信这表明法律的确是道德的。拉兹试图驳斥这一主张,他认为,遵从法治减少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但并没有赋予法律一种独立的道德价值。对拉兹来说,法治是一种消极的德行——权力擅断的风险正是由法律本身造成的。因而拉兹的结论是,即使在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中,也不存在服从法律的初步义务。

第三章

法律即解释

法哲学的基础在1970年代因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1931——)的思想主张而动摇。德沃金在1969年继H.L.A.哈特之后出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法律实证主义的统治地位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里受到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理论的全面冲击——特别在英国更是如此,这种理论虽然备受争议却又有高度的影响力。不管人们在何时就有争议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展开辩论,德沃金的法律概念总是有相当强的权威,尤其在美国。无法想象对诸如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堕胎问题或者自由和平等的一般问题等所进行的任何严肃分析能不考虑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他那建设性的法律视角既是对法律概念的深刻分析,也是一种有很强说服力的诉求,要求支持法律的不断丰富完善。

德沃金复杂深奥的哲学体系由许多部分组成,其中包括这样一个论点,即法律对几乎所有问题都提供了解决方案。这与传统的,也即实证主义者的理解并不一致,后者认为当法官面对一个棘手的案件、处理这一案件又没有任何法条或者先前的判例可适用时,他只能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根据他认为似乎是正确的答案来裁定案件。德沃金对这个观点提出质疑,并表明法官并不是在造法,而是在解释法律文件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图8 罗纳德·德沃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解释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权利至高无上。

通过对这些文件的解释,法官就表达了其对法律体系所致力追求的价值的看法。

要理解德沃金的关键命题,即法律是“无漏洞的”体系,可考虑如下两种情形:

一个没有耐心的受益人意欲谋杀立遗嘱人。是否应当允许他有继承的权利?

一个国际象棋特级大师以频频微笑来分散对手的注意力。对手提出抗议。那么,朝别人微笑是否违反国际象棋的规则?

棘手案件

这两种情况都是“棘手案件”,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则来解决。这就使得法律实证主义者非常头疼,因为正如上一章讨论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主张法律包含的规则是由社会事实决定的。然而在上述例子中,规则用尽了,只能通过一种主观的从而是潜在武断的判断来解决问题:这对律师而言无异于噩梦。

然而,正如德沃金主张的那样,如果与规则相比法律存在更多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可以从法律本身找到答案。换句话说,诸如此类的棘手案件可以通过参考法律文件来作出裁决,无须超出法律范围而允许主观判断的介入。

上面提到的关于遗嘱的难题来自纽约州1899年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判决。遗嘱最终被有效执行,凶手如愿以偿。但是一个杀人犯能否继承遗产这一点并不确定:遗嘱继承规则并没有规定可适用的例外情形。杀人犯因而应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纽约州法庭却宣判遗嘱继承规则的适用要受制于“不应当有人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因此杀人犯不能继承受害人的遗产。德沃金主张,这个判决表明除了规则外,法律还包括原则。

在第二个难题中,德沃金认为需要裁判员来决定微笑是否违反了国际象棋的规则。规则并不会说话。因此裁判员必须考虑国际象棋作为一种智力技巧比赛的性质;这种技巧比赛是否包含使用心理威胁?换言之,他必须找到一种答案能最佳地“符合”和解释国际象棋的惯例。对于这个问题,将存在一个正确的答案。法官裁决一个棘手的案件时也同样如此。

本质使然,法律体系经常会产生诸如此类的有争议或者棘手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可能就需要考虑是否超越法律是什么的严格字面意义来确定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换句话说,德沃金致力于研究一种解释程序,在这种程序中,类似于道德主张的论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的解释维度是德沃金理论的一个基本要素。他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抨击是基于这样一种前提,即法律实证主义提出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是不可能的。

因而对德沃金而言,法律不仅包括哈特所主张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德沃金所称的非规则标准。当法庭必须裁决一个棘手的案子时,它就要利用这些(道德或者政治的)标准——原则和政策——来作出最后的判决。不存在任何承认规则——如哈特所述和上一章所讨论的——来区分法律和道德原则。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决定不可避免地要依赖道德——政治上的考量。

德沃金对法律论证的构想经过两个发展阶段。首先,他在1970年代主张法律实证主义未能解释法律原则在确定法律是什么这一点上的重要性。到了1980年代,德沃金进一步形成了一个更为激进的论点,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解释性的现象。该观点有两个主要的前提。第一个前提主张,要确定在某个特定的案件中法律的要求,这就包含了一种形式的解释性论证。例如,声称法律保护我的隐私权不受《每日传言》的侵扰就等于推断出需要某种解释。第二个前提是解释总是伴随着价值评判。如果这是正确的,就几乎敲响了法律实证主义者道德法律相分离命题的丧钟。

因此,法官就会利用原则来处理棘手案件,这些原则包括他自己对政治制度体系及其本人所处的社群决议之最佳解释的见解。他必须要问,“我的裁决能否成为证成整个政治法律体系的最佳道德理论的一部分?”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只能有唯一的正确答案;法官有义务去找到这个答案,当他的答案最符合其所处社会的制度和宪政历史时,在这种意义上,这个答案就是“正确”的,就是在道德上能得到证成的。所以法律论证和分析就是“解释性的”,因为法律论证和分析试图给法律实践赋予一种最佳的道德意义。

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其关键根据在于他所关注的法律应当“认真对待权利”。权利优先于诸如社群福利等其他考量。正如哈特所称,如果一个棘手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看法、直觉或者强判断力的运用,那么这将严重危及个人权利。我的权利就会仅仅从属于社群的利益。相反,德沃金主张,我的权利应被认可为法律的一部分。因此他的理论为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比法律实证主义所能提供的更强的力量。

德沃金在他那本著名的巨著《法律帝国》中发起了对“传统主义”和实用主义大规模的批判。前者主张法律是社会传统的一种功能,因此法律是指一种法定的传统。换句话说,传统主义声称法律不过是存在于某些传统(如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中。传统主义还把法律看成是不完善的:法律存在着“漏洞”,因此法官就用其个人偏好填补这些漏洞。换句话说,法官运用了一种“强判断力”。

德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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