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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 [3]

By Root 888 0
。但是,虽然他坚持认为这八项原则是道德性的,这些原则似乎实质上只是一些关于有效立法的程序性指南。尽管如此,有人还是会认为这八项原则在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含蓄地建立起了公平,因此排除了邪恶的政体。

然而,一般的观点却认为遵守富勒的八条“必备原则”仅能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既然这不能作为道德标准,一个邪恶的制度因而便可以同样轻易地通过其检验。确实,可以说为了追求效力,一个邪恶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也可能力图满足富勒的八原则。毫无疑问,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统治者在制定和实施其备受谴责的法律时就试图去遵守程序上的精确性。

图3 对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合法执行在种族隔离时代的南非达到了

当代自然法理论:约翰·菲尼斯

牛津法学理论家约翰·菲尼斯(1940——)复兴并细致研究了阿奎那的自然法原则,这一点人们通过他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比较容易了解。这本书是重述古典自然法学说的重要代表,尤其是该书应用到了分析法学理论,而我们在下文中将会看到,分析法学理论通常被认为是自然法学说的对立面。

领会菲尼斯著述的意图非常重要。他否认大卫·休谟的实践理性观念,这种观念主张我做一件事情的理由仅仅是从属于我想达到某种目的的愿望。理性仅使我明白如何最佳达成我的愿望,而并不能告诉我应当期望什么。菲尼斯更欣赏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思想:一种值得付出的、有价值的、可欲的生活由何者构成?他列出的清单包含了七项他所称的“人类兴旺的基本形式”:

1.生命

2.知识

3.游戏

4.审美体验

5.社交(友谊)

6.实践合理性

7.“信仰”

这些是有助于实现美满生活的必备特点。每一点都因其一直支配着人类社会而具有普遍性,并且每一点都有其内在价值,因为我们珍惜它的原因在于其本身,而非仅仅为了获得其他的善。道德信仰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伦理结构以追求这些基本善。这些原则方便我们在各种互有抵触的善中进行选择,同时使我们能阐明在追寻一种基本善的过程中我们被允许去做的事情。

人类要兴旺就需要这些基本善,尽管人们可以轻易地扩充这份清单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菲尼斯此处所说的“信仰”,并不是指有组织的宗教,而是指精神体验的需要。菲尼斯用下列九项“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将这七种基本善结合起来:

1.对善的积极追求

2.前后连贯的生活规划

3.对价值的偏爱不武断

4.对人的偏爱不武断

5.客观与承诺

6.与结果的关系(有限):理性中的效率

7.每次行动中对每种基本价值的尊敬

8.对共同善的需求

9.遵循良心行事

这两份清单共同构成了普遍永恒的“自然法原则”。菲尼斯表明,这个观点符合托马斯·阿奎那所信奉的自然法的一般概念。并且,他还声称这个观点不会成为休谟不可知论(见前文)抨击的对象——这些客观善是不证自明的;它们并不是从关于人性的任何描述中推断出来的。比如,“知识”比无知更可取是不证自明的。即使我驳斥这个观点,主张“无知是福”,不管愿意与否我也将不得不承认我的观点是有价值的,因此就得承认知识确实是好的,这样便陷入了自我驳倒的境地!

菲尼斯认为,自然法理论最为重要的基本原理似乎是确定“对人类而言何者为真正的善”。只有形成一个共同体我们才能追求人类善。领导人的权威正源于他为那个共同体的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如果他制定不公正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阻碍了共同善的实现,因而就缺乏直接的道德约束力。

通过诉诸共同善的概念,菲尼斯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正义观。他主张的正义原则仅仅意味着人们应当促进其共同体的共同善这样一种普遍要求。基本善和方法论上的要求应当阻止大多数形式的不正义的产生;它们产生几条绝对义务,这些绝对义务与绝对天赋权利相关联:

我认为,没有其他选择而只能在想象中维持人们在共同体中的性格、行为和互动的某种模式或者一系列模式,然后选择趋于支持该种模式或者一系列模式的对权利的详述。换言之,在促进而非阻碍个人兴旺的某种形式的(或者一系列形式的)公共生活中,人们需要具有某种人类善的观念。人们不仅关注在抽象意义上或者个别意义上可取的性格类型,而且也关注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性质;人们不应试图实现某种模式化的“目标状态”,这种“目标状态”是对个人行动与互动过程抽象化的一种想象。而个人行动与互动过程对人类善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使得未来难以逆料,更不用说去评价未来了。

这段话抓住了菲尼斯天赋权利观的实质。它包含了如下权利:不受酷刑、不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不受瞒骗、不因明显虚妄的控诉而被宣告有罪、不被剥夺生育能力以及“在对共同善所要求的事项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获得恭敬考虑”的权利。第四章将对正义的概念作进一步分析。

菲尼斯强调,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并非从任何事物——包括事实、深思熟虑的原则、对人性或者善恶本性的形而上学的陈述或者自然的目的论观念——中演绎式地推导出来的。在菲尼斯看来,阿奎那解释得很清楚:我们每个人“可以说通过从内心深处体验自己的本性”以及“通过一种本真的非推论性理解”来领会“个体体验到的趋向的目标是一种普遍形式的善的个例,我们自己是如此(他人亦然)”。对阿奎那而言,去探究在道德上何者正当就是去追问何者合理,而非追问何者与人性相一致。

自然法的核心主张遭到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抵制,他们否认一个规范的法律效力必定要依赖其本质的道德性。下一章将考察这种观点。

第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

设想一下一个强有力的君主向其臣民颁布命令。臣民有义务按照君主的意愿去行事。法律即命令的观念是古典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思想,并得到该流派两位伟大的旗手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丁的支持。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的概念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种相对而言更为复杂深奥的态度,但和其卓越的前辈一样,他们也否认上一章所述的自然法学关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关联的观点。自然法学家主张法律由一系列的命题组成,这些命题是通过一种推理的过程从自然中引出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学家的这个观点提出强烈反对。本章即对这一重要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实证主义”(positivism)一词源于拉丁文positum,意思是指制定或颁布的法律。一般而言,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简言之,如同科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拒斥自然法学家所持的以下观点,即法律独立于人的立法行为而存在。通过本章的阅读我们将清楚地发现,边沁和奥斯丁的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源自主权者的命令。H.L.A.哈特注意到一种承认规则,这种规则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区分开来。汉斯·凯尔森则证明了一种使宪法有效的基本规范。法律实证主义者还经常声称把法律和道德联结起来毫无必要,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则是值得研究下去的,并且这种分析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探究以及严格的价值评判是截然不同的(尽管并非是对立的)。

法律实证主义者之间最重要的共同观点是,出于研究与分析的目的,制定法应当与道德上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换句话说,必须在“应当”(道德上可取的)与“是”(实际存在的)二者之间划分清楚。但由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对道德问题无动于衷。大多数实证主义者都批评现存的法律并且提出一些方法来对法律进行改革,这些通常都涉及道德判断。但实证主义者的确都认为,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最有效方法是暂不进行道德判断,直到我们确定我们试图去弄清楚的是什么。

人们经常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持有这样一种主张:不正义或者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因此必须得到服从。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必然认同这种主张。实际上,边沁和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改善的话。用现代最重要的法律实证主义者H.L.A.哈特的话说:

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

对哈特和边沁来说,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主要优点。

图4 杰里米·边沁:法哲学中的路德?

法律即命令:边沁和奥斯丁

杰里米·边沁(1748-1832)的巨著为实证主义法学以及对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的系统分析作出了卓越贡献。他不仅试图去揭露他那个年代的陈词滥调,构建一个建立在功利原则基础上的法学、逻辑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的综合理论,而且还尝试在几乎每个问题上对法律进行改革。他猛烈批评普通法及其理论基础。在启蒙精神的推动下,边沁试图让普通法服从理性的冷光。他努力剥去法律的神秘外衣并以他特有的犀利文风揭示法律的庐山真面目,声称诉诸自然法不过是“伪装的个人观点”或者“仅仅是自命为立法者的看法”。

边沁认为,普通法的不确定性是其特有的缺陷。不成文法在本质上含糊不清且难以预测,它无法提供一种可靠的公开标准,使人们对其拥有合理预期来指导行为。普通法的这种混乱情况必须系统地加以处理。在边沁看来,这很简单,就是要进行法典编纂。法典将有效削减法官的权力,法官的任务因此将更多地表现于执行法律而非解释法律。同时这也会减少对律师的需求:法典无须法律顾问的帮助也易于理解。不像大陆法系采用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拿破仑法典已有很长历史,在普通法世界进行法典编纂仍然是一个梦想。

图5 边沁认为英国的法官不公正、腐败,而且变化无常。

约翰·奥斯丁(1790-1859)在1832年边沁逝世那一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法理学的范围》。作为边沁的弟子,奥斯丁的法律观建立在命令或责任的理念上,尽管他并没有过多详述什么是命令或责任。虽然这两位法理学家都强调人们对主权者权力的服从,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强调对行为的控制,这个定义有时被认为对刑法以外的领域并没有太多涉足。他把命令等同于法律的标志导致其对法律的界定较之边沁所采纳的定义限制更多,边沁试图制定一种单一、完全的法律从而能充分表达立法机关的意志。

但二者都关注法学研究范围的限定,从而都能说明和解释法律的主要特征。然而,就奥斯丁而言,“确切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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