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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 [15]

By Root 884 0
配着女性,麦金农认为问题最终可归结到一种权力。法律实际上是一种男性的建筑物,不能仅仅通过允许女性进入其大门,或者把女性的价值纳入到其规则或程序中来加以改变。激进女性主义还主张,变革法律也不大可能有所裨益,因为由于法律的男性属性,这种变革只会产生男性导向的结果并复制男性控制的关系。用麦金农的话来说,“抽象权利……认可了从男性的角度去体验世界的合理性”。

激进女性主义拒不承认法律的中立性,并视其为自由主义者的幻想。激进女性主义试图揭示伪装背后的现实,这样女性就会意识到需要改变压制她们的父权制体系。


根据弗兰西斯·奥尔森的说法,两性之间的差异性,或者说二元性,已经“性别化”了。男性特征被认为处于优势地位。

[参见弗兰西斯·奥尔森:《女性主义和批判法学理论:美国人的观点》(1990)18,《国际法律社会学杂志》199]

卡罗尔·斯马特否认法律可产生真正的平等。安·斯凯尔斯雄辩地论述了她为何拒绝接受法律形式上的改变:

当我们听到热衷于认知性客观现实的法律学者声称,在现存体系中妇女的声音也有一席之地时,我们应当特别警惕……男性至上主义之所以不公正并非因为其无理性,而是因为它占据着主宰地位。法律必须集中关注后者,这种关注不可能通过聚焦形式来实现。

克里斯汀·李特尔顿主张“平等即认同”,强调差异性的结果而非来源,这种观点在平等薪资和工作环境方面有着明显的法律上的重大意义。

激进女性主义试图通过“向妇女提问”揭示妇女所受到的支配,从而使规则和实践的性别意味得到显现,否则这些规则和实践将显得公正或中立。

后现代女性主义

我们已经看到,后现代主义者通常拒绝接受“主体”的概念。他们还对诸如“平等”“性别”“法律”“父权制”甚至“女性”等客观事实表现出一种不耐烦。确实,认为事物如果要成为某种特定物就必须拥有某种它们必须有的属性(即它们有某种“本质”),这种思想遭到许多后现代主义者的批判。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在激进女性主义者的观点中察觉到了这种“本质主义”,如激进女性主义者凯瑟林·麦金农就认为女性的表象下是“前文化女性”。

杜希拉·康奈尔和弗兰西斯·奥尔森利用雅克·德里达和朱莉娅·克里斯蒂瓦的成果来构建康奈尔所说的“想象的一般性”,它超越真实体验的本质主义而进入到神学领域。法律的男性特征——社会的“男性中心主义”——是后现代女性主义者著作的中心主题。凯瑟琳·巴特利特确认了至少三种可用来审查法律程序的女性主义法律方法:“向妇女提问”、“女性主义实践理性”以及“意识提升”。

第一种方法试图揭示表面看起来似乎中立的规则和实践的性别意味。女性主义实践理性质疑某些规范的合法性,这些规范通过规则声称代表了社群,尤其是在强奸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第三,意识提升试图理解和揭示妇女被压迫的状态。

差异女性主义

差异(或文化)女性主义对自由女性主义者依附于形式平等和性别感到不安,认为这种立场削弱了男女之间的差异。相反,差异女性主义通过揭露暗含在刑法、证据法、侵权法以及法律推理过程本身中的各种歧视,竭力去揭示法律实质、法律实践以及法律程序未阐明的前提。这就包括对诸如“理性人”的概念、用男性的视角去看待强奸案件中所应用的女性性特征以及法律本身的语言风格等方面进行的批判。

差异女性主义认为,与自由女性主义者所考虑的情况相比,平等是一个更难以捉摸、更复杂的目标。心理学家卡罗·吉利根由此表明了为何女性的道德价值往往倾向于强调责任,而男性则强调权利。女性注意背景情况,而男性则诉诸中立、抽象的正义概念。她认为,女性尤其支持一种“关怀伦理”,这种伦理声称不应当伤害任何人。这种关怀和培养的道德确定并解释了性别之间的基本差异。

差异女性主义集中关注女性与他人的“特殊纽带”的积极特点,激进女性主义则关注消极的一面:如通过色情资料形成的女性性别的客体化,麦金农称之为“一种非自愿的性形式”。

批判种族理论

批判种族理论于1989年由威斯康星州的麦迪逊最先提出,它是对批判法学派的解构性超越所作的回应。尽管批判种族理论对诸如“正义”“事实”“理性”等启蒙思想同样持怀疑态度,但是,其主要动因是认为需要揭示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种族主义;在该理论看来,拥有特权的白种人、中产阶级的理论并不能完全揭示法律的本质和界限。那些亲身遭受过歧视所带来的侮辱和不公的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种族,他们的意见才是可信的。批判种族理论认为,法律的形式建构反映的是拥有特权的白人男性精英占大多数的现实。正是这种文化、生活方式、态度以及规范性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了法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中立性”。处于少数地位的种族则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批判种族理论和完全的后现代主义者的论述(见上文)有着很大的不同,至少前者的部分成员承认在追求平等和自由时传统的“权利话语”的重要性。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批判种族理论对社会和法律的分析看起来似乎只是局部的。摒弃后现代主义对权利的对抗性思维,这种做法意味着批判种族理论乐于接受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观念。但是,批判种族理论的部分拥护者对自由主义及其力图保障的形式平等表示了深刻的担忧,并厌恶个人权利以及自由主义的其他内容。

批判种族理论经常采取“自传/传记”的方式来评价社会和法律关系。比如帕特里夏·威廉斯就把法律分析和个人叙述混合在一起来批判法律的主观性。批判种族理论认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所采取的反对自传/传记的研究方法使法律远离了社会关系,尤其是远离了它所引发的种族和性别歧视。

批判种族理论的一个分支理论持一种后殖民时代的观点,认为殖民政府的瓦解未能结束这些社会的种族分化与偏见。

图15 美国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最终实现了法律保证下的种族平等的主要目标。

注释

第一章

[1]原文为拉丁文。——编注

第二章

[1]津巴布韦的旧称。——译注

第四章

[1]英文为Doo Wop,一种节奏布鲁斯音乐,首先在美国黑人社区兴起。——译注

[2]此处为双关语,“理所当然地”原文justly,与“正义”一词的原文justice具有相同的词根。——编注

[3]本句中字母g、d、c分别代表“获利”、“决定”、“经济状况”三词的原文gain、decision、circumstance。——编注

第五章

[1]社会主义者,其发表于1977年《法律和社会评论》第11期的《商品形态与法律形态》一文,在法律社会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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