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民主 [2]
第一章 言词与行为
“太初有言。”
为何现在我已动弹不得。我必须改变:如何做到?
…………
魔鬼说话了!我知道它必定是如何读的
并醒目地写道:“太初有为。”
(歌德《浮士德》)
“民主”这个词翻译起来没什么困难。它是从希腊语中几乎完好无损地进入各种主要语言的。由于误译《约翰福音》伟大的第一行造成的戏剧性提示,魔鬼靡菲斯特无疑使浮士德摊上了真正的麻烦。[7]哦,真是悲剧,一味追求新奇,而不是坚守有益的古老真理!但是,一贯神圣的“民主”一词会引起足够的麻烦,因为它在被翻译进不同的文化中时,对所有人来说都可以表示任何含义,并且它的丝线能够出于不同的目的而随意编织。
鉴于有些读者或许仍然希望民主有一个核心的意义或明确的定义,我还是立即说明这一点吧。语言和社会组织都不是这样的。已故的S.E.芬纳于1962年写了一本书,名为《马背上的人》(The Man on Horseback)。他列出了几位大军事独裁者“用来文饰政权”的六个官方名目:
纳赛尔:总统民主
阿尤布汗:基本民主
苏加诺:受引导的民主
佛朗哥:有机民主
斯特罗斯纳:选择性民主
特鲁希略:新民主
嘲笑这种狡猾的机会主义谁都会,但我想说的是,一般来说虽然其中三个近于纯粹的专制,几乎完全依靠暴力和恐惧,另外三个却至少受到多数国民的普遍欢迎。
而芬纳所写的还只是军事政权。苏联及其同盟国或傀儡国家都极为认真又自豪地自称为“人民民主国家”。他们认为,工人阶级应该得到解放,在革命过渡时期统治其他阶级,直到实现无阶级的社会,由人民来统治,即民主。无论实际执政的精英对于异见如何不加容忍,无论他们如何垄断和滥用权力,他们是通过大众的力量和不满而起家的,并且最终要依靠大众的支持,正如苏联帝国的失败所愉快证明的——“愉快”的意思是说,如果你不仅关心以多数同意表现的民主,而且关心自由和人权的话;或者,如果你自鸣得意地相信自由和民主是不可分离的双胞胎的话。它们应该是,但现实中不是。
当然,所有人都可以嘲讽军事政权和其他政权对“民主”的歪曲,毕竟大多数人都确信自己生活在民主国家,并用这个词来表示几乎所有想要的东西——“一切鲜亮而美好的东西”:民主作为公民理想,作为代表制度,作为生活方式。若要对这个词进行定义,许多人会回答“多数人统治”;如果受到质疑,比如在苏格拉底式对话或研讨会上,他们又会稍微调整一下,更务实地说是“多数人同意”。但是,很少有人甚至想要在任何情况下都把民主等同于正义或权利。比如,以死刑问题为例。由于各种原因,英国政客们无视支持死刑的舆论。如果说我们是民主国家,那也是一个议会制民主国家。从多数主义观点来看,美国政治家要“民主”得多。所以,某个社会或政府体系要称得上“真正”民主,还需要一些限定条件。
有人说民主实际上意味着自由,甚至意味着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法律必须保护(民主的)个人不受(民主的)国家侵害。托克维尔部分地误读了19世纪早期的美国,认为民主几乎是平等的代名词;在畅销书《胜利的民主》(Triumphant Democracy)中,安德鲁·卡内基则用它来赞颂高度流动的自由企业和财富悬殊的市场社会,认为一切都无可厚非,那是从进化铁律造就的天赋中来的。1930年代,欧内斯特·贝文曾在一次工会会议上说,少数派在投票后继续对多数派的决定提出质疑是不民主的;他的一个兄弟咄咄逼人,同样真诚又令人困惑地回复他:民主意味着他可以说出自己喜欢什么、如何喜欢、何时喜欢,即使有违运输和普通工人联合会中的多数意见——该联合会在当时很有话语权。或者说,民主可以被看作一种政治制度,甚至把自由选举出的(因而是民主的)政府也置于宪政约束之下(最受青睐的用法,但是在历史上不可信,往往只是纯粹的修辞)。与“宪政民主”相对的,是“人民主权”或“公意”的观念,它们高于由法学家解释的形式上的宪法约束。对于某些人来说,民主只不过是“一(男)人一票”(当然,现在也包括女人);在此基础上,其他人还要满怀希望地加上“基于真实选择”。广义而言,民主涵盖这些用法中的大多数,可以被看作一套能够接受的制度的配方,或者看作一种“生活方式”,在此方式下“民主精神”至少变得与制度的特殊性一样重要。因为有些人认为,这种生活方式的标志实际上在于行为而不在于言词:人们在交友、说话、穿衣和娱乐方面民主地行事,在对待其他所有人时就好像他们是平等的。
我们过去常听到善意的自由主义者说:“至少,共产主义者自称是民主的。”麻烦在于,他们的民主是在一种合理的历史意义上说的,那时多数人同意以一种总体上得人心的方式被统治,与旧式专制政体不同,这种类型的政权需要动员大众并激发他们的热情。这些政权不再受农民社会中权力精英那古老而近于普遍的公理的约束,“不自寻麻烦”。正如在丁尼生的诗中,那个农民说在硬币的另一面,“人们来来往往,而我永在台上”。现代专制政体和伟人们对民众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无论是自然的还是诱导的。
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说存在着“真正的民主”,由表现为代议制政府、政治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的善治天然混合而成。因为,除非在组合时加以细致测量和监控,这些挥发性成分会不时地反复无常。“善治”或“社会正义”是否明确是民主的,哪怕是在最严谨的自由主义意义上?可能不是。托克维尔于1830年代写到了民主的必然来临,但是也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呃,或许他关心自由甚于民主。但是,就连托马斯·杰斐逊也在晚年说过:“选举选出专制并不是我们奋力以求的目标。”在美国最高法院长期捍卫公民自由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嘲讽道:“民主正是群氓所想要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两部伟大当代著作的作者,后来认为每个成年人(是的,也包括女性)都应该有选举权,但前提是接受了中等义务教育并有时间消化教育内容。今天,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变得越来越民粹化,即诉诸舆论,而不是诉诸连贯政策的合理概念。政治领导人会高声叫喊“教育、教育、教育”,但是由于他们操纵媒体、语出惊人且口号煽情,而不是合乎逻辑地公开辩论,密尔想必很难承认他们受过民主的教育。我们的媒体现在则将公众碰巧感兴趣的东西,与“公共利益”的那些旧观念加以混淆或虚假地混为一谈。
“民主”可能是一个混杂的、往往纯粹是修辞性的词语,无疑并非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涵盖或压倒一切其他价值的单一价值,但我并不是说我们生活在“疯狂茶会”的世界里,在那里词语“就是我说的意思”。限制是存在的,但这些限制是要回溯历史,从“民主”所附着的四个宽泛用法或一组意义中来寻找。对此我们必须简要地加以考察,因为它们位于人类文明的源头,并有望继续保持着文明,甚至可能(如19世纪所希望的那样)取得进步。考察它们时,必须意识到我们是在谈论一种理想或学说、一种对待他人的行为方式,还是某些制度安排和法律安排。民主所指的可以是所有这些的整体,也可以单指其中的每一个。
第一种用法是在希腊人当中发现的,在柏拉图对民主的攻击和亚里士多德所作的出色辩护中:在希腊语中,民主(democracy)就是demos(暴民,多人)加kratos,即统治。柏拉图斥之为穷人和无知者对有文化的人和知识渊博者的统治。他所作的关键区分在知识和舆论之间:民主纯粹是舆论的统治,更确切地说,是舆论的无政府状态。对于这个观点,亚里士多德没有完全驳斥,而是进行了修正:善治是各种元素的混合体,由少数人经过多数人的同意而统治。少数人应该拥有arete,即卓越品质,那是理想化的贵族观念。但还有更多的人是凭借一定程度的教育和一定数量的财产(他认为这两者都是公民资格的必要条件)获得公民资格的。然而,民主作为一种不受经验和知识这两项贵族原则限定的学说或理想,是一种谬论,即相信“由于人在一些方面平等,他们便处处平等”。
第二种用法出现于罗马共和国、马基雅维里伟大的《李维史论》、17世纪英国和荷兰的共和主义者,以及成立初期的美利坚共和国: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一样,认为善治是混合政府,但民主的平民元素实际上可以为国家赋予更大的力量。用善法来保护所有人还不足够好,除非臣民变成积极的公民,集体制定属于自己的法律。这个论点既是道德方面的,又有审慎的一面。其道德主张更为人所知:罗马异教和后来的新教有一种共同的观点,认为人作为活跃的个体,生成和决定着事务,而不仅仅是传统秩序的接受者,守法又乖巧,也不是传统秩序的附庸。但审慎的主张总是存在的:受人民信任的国家更为强大;公民军队或民兵比雇佣军或谨小慎微的职业士兵更有动力保卫自己的家园。
第三种用法出现在法国大革命的修辞和事件,以及让——雅克·卢梭的著作中。每一个人,无论教育程度或财产状况如何,都有权在公共事务上让自己的意愿为人所知;事实上,任何善良、单纯、无私、自然的普通人,从自己的经验和良知出发,都比受到过多教育、生活在上流社会远离自然状态中的人,能更好地理解公意或共同利益。现在,这种观点可能与阶级或民族的解放大有关联,无论是从压迫、无知还是从迷信中解放出来,但它不一定与个人自由有关联或相一致。(记住,在欧洲的18世纪和19世纪,大多数关心自由的人根本不自称民主派,而是自称宪政派或公民共和派,按英美人的说法即辉格党。)
民主的第四种用法出现在美国宪法、19世纪欧洲的许多新宪法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和日本的新宪法中,也出现在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的著作中:只要关心(关心是应该的),所有人都可以参与进来,但是必须在限定、保护和约束这些权利的调节性法律秩序中,彼此尊重同胞的平等权利。这就是今天美国、欧洲、英联邦和日本等地大多数人通常所说的民主,我们不妨称之为“现代民主”,在理想状态中,它是人民权力观念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观念的融合(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混淆)。两者确实应该结合起来,但它们是不同的观念,到头来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