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 [3]
有神论思想看起来比无神论思想更糟糕,因为有神论思想似乎扭曲了人们对行为准则的认识。如道德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所述,它使我们仅仅由于惧怕惩罚或出于其他动机而遵循道德律行事,我们却真切希望人们出于敬虔道德律而行事。这才是真正的美德所要求的。(我将在第三章中更详细地讨论康德的这些观点。)
令我们顿生疑窦的是,只有低俗宗教才应受到如此强烈的抨击吗?其他主流宗教呢?上帝更贴切的形象当然不应该是一个空中复仇老人。或许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在这种神迹导向中出现了一个远离人类、超越人类的善与恶的神灵,如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伊壁鸠鲁(前341——前271)所述:
享受福祉的永恒的存在本身不会有烦恼,也不会制造事端,因此不会被喜怒所牵制。只有弱小者才会有喜怒哀乐。
一个真正承蒙天赐福祉的永恒存在仅仅因为它的伟大而不被渺小人类的行为所扰。他不会因为人吃贝类食物或采取不同的做爱方式而心起波澜。
柏拉图对话集给出的另一个替代观点是:宗教从一开始就赋予某种道德一套神迹的外衣和一个神迹的权威,这种道德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在此,人们没有蔑视神迹。神迹为我们提供了激发想象力的符号体系和实际标本,它是人类不屈不挠地与死亡、欲望、幸福、善、恶展开斗争的力量源泉。流浪异乡的人用回忆录记述故国的歌曲、诗词、传说,而不是故国的一般法律或宪法。如果那歌声不再能感染他,他也会将之忘却。同样,我们可能担心当宗教不再打动人心时,我们也会淡忘历史或人类经验的某些重要部分。这可能就是道德的演变(无论好坏)。这种分析表明,宗教不是伦理学的基础,而是伦理学的体现和象征性表达。
换句话说,我们不仅有一套行为准则,还有一系列上帝颁布的法则给行为准则披上神迹的外衣以巩固其权威。我们并非仅有禁止(比如说)谋杀的行为准则,还有关于上帝厌恶谋杀的宗教传说。令人遗憾的是,神迹和宗教也有可能助纣为虐。从前文描述证实的内容中,我们得知:我们不仅畏惧科学,觊觎他人的土地,而且我们所了解的宗教传说表明上帝惩罚有求知欲的人,指使我们抢占他人的土地。我们拥有上帝赋予我们的主宰大自然的至高权力,视其他人为劣等人群或罪孽深重之人。或者说,有一幅令人痛心的画面完整地展示在我们面前:人类不仅期冀做某事,而且妄自投射神意,使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权利或职责。因此,宗教不是行为准则的基础,而是行为准则的反映。它使这些行为准则处于排他的绝对权威的外衣保护之下。宗教在我们与他们之间划出了一道鸿沟,并且毋庸置疑,宗教还有其他社会和心理作用。它当然地可以成为暴力政权奴役民众的手段:如马克思指出的,宗教是麻痹民众的鸦片。上帝让富人住在城堡里,穷人徘徊于城门前——赞美诗的句子使社会下层的人们屈服于命运的摆布。
倘若上述内容符合实际,那么上帝之死绝不是对伦理学的威胁。上帝之死拨开了迷雾,使我们有可能认清伦理学的本质。没有立法者可能不会有法律,但柏拉图告诉我们,道德律不可能是专横、人格化的神的奇思妙想。我们也许应该制定自己的道德律。
2.相对主义
也许我们面对的仅仅是自己制定的律令而非任何其他的超自然因素。因此有人说,法律是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制定的。所以,绝对真理似乎根本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不同群体的不同真理。这就是相对主义。它遭到大多数道德哲学家的猛烈抨击。“相对主义的初学者”是伦理学导论课上的麻烦,这点很像乡下的无神论者(乡下的有神论者又好在哪里?)。然而,相对主义有它吸引人的地方——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包容。如今无人完全接受极端的殖民观念:我们的处世方式完全正确,其他民族必须努力适应我们的生活方式。19世纪的传教士与殖民政府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这是件好事。对民族多样性更多元和更宽松的认同是矫正困境中的帝国主义的良药。
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自公元前5世纪起)在其作品《历史》第三卷中曾发表经典言论,抨击波斯王居鲁士之子、冈比西斯国王对波斯习俗的藐视:
不管从哪一点来看,我以为都可以肯定,冈比西斯是一个完全疯狂的人物。否则,他不会做出嘲弄宗教和习俗的事情。因此,如果向所有人建议选择在他们看来是最好的风俗,那么在经过检查之后,他们一定会把自己的风俗习惯放在第一位。每个民族都深信,他们自己的习俗比其他民族的习俗要好得多。因此不能设想,任何人,除非他是个疯子,会拿这类事情取笑。
在许多证据当中我只提出一个来,从这个证据就可以推想到,所有的人关于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同样的想法:当大流士做国王的时候,他把在他统治下的希腊人召了来,询问要给他们多少钱才能使他们吃他们父亲的尸体。他们回答说,不管给多少钱他们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于是他又把称为卡拉提亚人并且吃他们的双亲的那些印度人召了来,询问要给他们多少钱他们才能够答应火葬他们的父亲。这时,他要希腊人也在场,并且叫翻译把所说的话翻译给他们听。这些印度人高声叫了起来,他们表示不愿提起这件可怕的事情。这些想法是这样地根深蒂固,因此,我以为,品达洛司的诗句说得很对:“习惯乃是万物的主宰。”[7]
以上故事传递了两层互不相同的含意。其一,风俗习惯无处不在;其二,风俗习惯理应得到尊重,只有疯子才会拿它开玩笑。在我们的道德环境中,许多人发现前者比后者更容易接受。他们认为,如果我们的行为规范只是“我们的而已”,那么,这就使这种规范失去了任何真正的权威。因为我们同样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处事,并且假如我们做了,既不会真正得到也不会真正失去什么。在一个民族看来属正当或正确的事情,对其他民族却不尽然。任何一方都不能称自己的道德体系完全、绝对地正确。对伦理学的争论,即是对彩虹的尽头在哪里的争论——争论双方因视角相异而导致各执一词。思想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表明,任何一套特定的标准都纯粹是一种习惯;这里的习惯意味着,对于一件事情,存在不同的恰当处理方法,而我们无非是碰巧用其中一种方式解决问题。正如汤姆·斯托帕德的戏剧《跳跃者》中的一位哲学家所说的:“某一部落认为只有吃了长者的尸骨,才表明对其尊重;而另一部落则情愿为长者买一方墓室。毫无疑问,后者对前者的做法一定会瞠目结舌。”他进而指出:对尊重或对怎么做才是尊重的理解,每一部落都有不同,但他们都有某种理解在指导行为。
为什么希罗多德对冈比西斯国王表示如此不齿?就交通法规而言,靠左或靠右行驶都是传统习惯,因为任何一种规定都可以解决开车取道的问题。因此假设有一个当代的冈比西斯,仅仅因为我们严格遵守某项法则而嘲笑我们,那么他一定是疯了。当然,这只是习惯做法,但是有必要制定某项规则,至于我们选中哪一项,根本没什么值得嘲笑的。
这就引出了相对主义的局限性。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或行为准则的跨文化性。在美国和欧洲大陆,人们靠右行驶;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人们却靠左行驶。但在任何一国必须只有一种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交通瘫痪。同样,葬礼习俗也不尽相同;正如大流士[8]曾表明的,每个民族都要有某种仪式满足人们寄托哀思的需要。如果某国客机失事,死者的亲友会悲痛万分。但如果无法用一种妥当的方式辨认、埋葬尸体,或给家人一个满意的“结果”,他们会更加痛苦。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公元前441年)中,女主人公陷入无路可退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王不许掩埋战死敌人的禁令;同时,她又不得不埋葬作为敌军一员的兄弟。最终后者战胜了前者。我们和古希腊人一样理解其中的缘由。戏剧想表达的是:安提戈涅表达尊重的方式对我们同样有意义。
因此,我们面临两种不同的选择:我们要实现跨文化需求,“以某种方式处理丧事”;同时,我们又必须遵照当地的风俗,“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以上就是相对主义的本质。如果人人需要规则,就该制定规则,它本身就代表一种普遍意义的准则。从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道德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才具有普遍性。每个公认的文明社会都需要一种所有权制度(以区分“你的”和“我的”),需要标准来规范实话实说和作出承诺,需要制定禁止暴力和谋杀的法律。它也需要一些方法手段来调整性行为的表达方式,需要有理有节地对待陌生人、少数族群、儿童、老人或残障人士以达成某种社会共识。它还要求人们在如何分配资源、如何对待贫困人口问题上达成共识。换言之,在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中,它需要人们意识到什么是情理之中,什么是脱离正轨。对人类而言,没有生活准则,就没有生活。这当然揭示了关于相对主义的部分答案,但就其本身来说,也仅此而已。因为人们对行为准则必须基本一致这一点没有异议,而不同民族仍然可以有“不同真理”。
然而,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探讨伦理道德的普遍性,这种方式突出了许多人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我们从上文看到,包容往往是一种善,并且,我们很快摆脱了很多帝国主义式的确定事实的影响。俗话说入乡随俗,但如果当地人干了肮脏的勾当,我们怎么办?不必深入探究,我们就会发现以下现象:有的社会中,普遍虐待许多族群的做法不违背其社会准则;有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可以合法拥有奴隶;有的社会中,种姓犹在、等级森严;有的社会中,法律容忍焚毙遗孀;有的社会中,女性被切割生殖器,或被彻底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有的社会中,人们没有政治言论自由;有的社会中,犯人的遭遇让人不寒而栗;还有的社会中,不同宗教信仰或说不同语言的人群,会得到不同的法律和民事地位。
冲突由此产生。一方面,相对主义者认为“如果他们那么做,对他们很好,却与我们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我们大多数人都强烈地感到这些事情根本就不该发生,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如果标准只能是这样,对于具体应该适用哪些标准这一难题,我们要么处理失当,要么无力解决。
因此,我们自然会研究正义和“权利”这些语汇。上述做法剥夺了人权,是对人权的亵渎,但对权利的剥夺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并沦为童工而遭受剥削;如果(正如在一些北非国家)少女忍受剧痛被残酷地割去生殖器,从此无法享受人类性生活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