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康德 [13]
(2)道德的力量。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的动机与利益和欲望的动机截然不同。它绝对地且必然地统治着我们。即使当我们在最大程度上对抗它时,也能感受到它的力量。它不是一种能与其他事物进行平衡的考虑,而是一项强制的命令,只能被忽视而永远无法驳斥。康德认为,这符合普遍的直觉。如果某人被告知,他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只是之后要被绞死,那么他肯定会拒绝这个提议。但是,如果他被告知必须背叛朋友,或提供伪证,或杀死一个无辜者,否则会被绞死,那么他自己生活中的利益在决定他应该做什么这一点上就没有任何价值。他也许会向威胁低头,但是意识到自己在犯错。不像欲望的任何动机,道德法则本身将他推向毁灭。
图13 正义“让每一个人得其所应得”
(3)善的意志。在对行为的道德判断中,我们将结果归于造成结果的主体。与故意和疏忽不同,不可预知和无心之过永远不会遭到责备。道德判断不是指向行为的效果,而是指向行为所显示的或好或坏的意图。所以,用康德的名言来说,“除了善的意志,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没有什么可以不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393)。康德的理论完全符合这种普遍直觉。所有的美德都存在于自主性,所有的罪恶都出自缺乏自主性,而所有的道德都被指引意志的律令所概括。
(4)道德主体。直觉道德观的基础是道德主体的观点。道德主体与发生于自然中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组成。他们的行为不仅有原因,还有理性的支持。他们为将来作决定,这样就将他们的意图与欲望区分开来。他们不会总是允许被自己的欲望征服,而是有时会抵制并征服欲望。在所有事务中,他们都同时是主动和被动的,在他们自己的情感中作为立法者出现。道德主体不仅是感情和爱(我们可以把它们扩展至自然中的一切)的对象,而且也是尊重的对象,他控制我们的敬重心,以至于道德法则在他身上体现出来。在所有这些直觉区别中——理性和原因之间,意图和欲望之间,行为和激情之间,尊重和感情之间——我们发现成为上述区别之基础的关键区别,即人与物的区别。只有人才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只有人在原因之外还出于理性而采取行动;只有人值得我们尊重。绝对律令哲学解释了这个区别以及所有反映它的那些区别。它也解释了为什么“对人的尊重”渗透于每一条道德法规中。
(5)法则的作用。某些人可能如善意的人那般做事,但是这个事实并不能为他赢取任何荣誉,因为他的动机是自私的。一个人帮助危难之中的他人,如果只是因为看到这样做对自己有好处,这就并不是出于义务的行为,即使他做了义务所要求的事情。所以我们必须区分根据义务的行为和缘自义务的行为,只赞赏后者。“前者(合法性),即使在好恶本身就能成为决定意志的原则时也是可能的,但是后者(道德性)拥有道德价值,只能放置于一个事实中:这个行为是出于义务……”(《实践理性批判》,81)。这是康德理论的一个清晰的、直觉上可以接受的结论。另一个更富理论性的命题也是如此,那就是道德思想的基本概念不是善,而是责任(《实践理性批判》,60—65)。
(6)理性和激情。在所有的道德努力中,我们认识到义务和欲望之间也许存在着冲突。于是,在每一个道德存在者身上,产生了作为一个独立动机的良心观念,它可以给欲望立法,以禁止或允许它们。康德将道德主体的“善的意志”,与行动时总是不受欲望抵制的“神圣意志”区别开来。“神圣意志”不需要任何律令(《实践理性批判》,32),因为它自动倾向于义务;然而,普通的主体总是需要原则,因为他倾向于阻挠这些原则。这种理性与激情的冲突是一种普遍的直觉。然而,康德将它带入了某种反直觉的极限。他相信,善行的动机为经验主义道德观所珍视,它只是一种纯倾向,所以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出于爱或同情的善良,或仅仅是出于偏好秩序而与人为善,这是无比美好的,但是这还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准则。”(《实践理性批判》,82)康德似乎更赞赏逆着各种偏好行善的厌世者,胜于对由衷的善行的赞赏。道德主体的价值就在于他抵制偏好的能力。例如,当渴望死亡的某人出于自保的义务而继续生存,只有那时,自保不再是本能,而第一次成为道德价值的标志。
(7)意图和欲望。康德的道德哲学还帮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我们所处的困境,它强调着一个事实:作为道德主体,我们会以不想要的为意图,并会想要意图之外的。意图和欲望之间的区别在动物的行为中不会出现:我们通过动物们想要什么来解释它们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但是人类的动机跨越了形而上学的分割线,也即自由与自然、理性与原因、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间的分割线,对此,康德试图根据他的先验哲学来阐述、解释并论证。我们通过推理而决意行动;这样做了,我们就意图去做我们已经决定了的,不管我们是否想要。人类状况的这种不寻常特征需要一个解释,而康德就是少数提出解释的哲学家之一。
道德和自我
康德认为,这些直觉已经将我们带向了先验自由的观念。如果该观念是废话,那么我们所有的道德和实践思想也就都是如此。因为,如果我们系统地研究这些直觉,就会发现它们将道德主体与他的欲望区分开,将人的自由的、受理性控制的、自主的本性,与动物的不自由的、被动的(或者用康德的来说,“病态的”)本性区分了开来。于是,我们理所当然必须正视自由的悖论。因为,我们确实将自已既视为受制于因果律的经验存在者,也视为受制于理性律令的先验存在者。
我们必须再次提醒自己留意“先验对象”的方法论特征。“先验对象”这个短语并非指代知识的对象,而是指知识的限度,由实践理性的视角来限定。受制于理性的我认为世界是“行为的领域”,并由此假设我的意志自由。我只能从那个假设出发才能审慎地思考。从实践理性的这个视角出发,我不可阻挡地达到了强迫我行动的绝对律令。有一种解释认为,自我及其主体性的理论不是关于事物在先验世界中如何存在,而是关于事物在经验世界中看起来如何的理论。“于是,理智世界的观念只是一个观点,为了把自己设想成是实践的,理性发现自己不得不在表象之外采取这个观点。”(《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58)于是,理性主体要求有观察世界的一种特殊视角:他从自由方面看待自己的行动,并且尽管他所观察到的与他科学地研究世界所观察到的完全一致,他的实践知识也不能通过科学术语来表述。他寻求的是理性、理性目的和律令,而非原因、手段和描述性的法则。所以,康德肯定地回答他在第一部《批判》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同一事件一方面看成仅仅是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看成是缘于自由,这可能吗?”(《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43;第2版,571)。但是,这个问题的答案涉及一种先验的视角,我们能理解的只是它的不可理解性。
道德的客观性
如果我的自由和引导它的法则由一种特殊的看待事物的方式组成,那么,我如何能将道德的命令看成是客观上有效的?康德认为,仅是理性强迫我接受绝对律令,所以它拥有“客观的必然性”。这种强迫出自一种观点,但这一点并不重要。强迫接受科学的先天规律也是此种情形。如果理性既是行为的动机,同时又受它的本质推动朝向明确的戒律,那么根据客观性,还能再要求什么呢?当某人问“为什么我应该有道德?”,他是在要求一个理由。一个涉及他利益的答案只能“有条件地”制约他:如果他的利益发生了改变,那么答案便失去了效力。但是,实践理性的视角可以超越所有的“条件”,并且,这是它的“先验”本质所暗示的一部分。它产生了具有绝对约束力的律令。在这种情况下,它为所有的理性主体,不管他们的欲望为何,回答了“为什么要有道德?”这个问题。拥有邪恶欲望的人与拥有正当欲望的人一样,都无法逃脱理性答案的力量。
如此一想,证明道德客观性的任务比证明科学客观性的任务就要容易一些,尽管现实中的主流看法恰恰相反。因为知性能力需要两个“演绎”,一个表明我们必须相信的,另一个表明什么是真的。不作真理判断的实践理性不需要第二个“客观的”演绎。理性强迫我们根据绝对律令思想,这就足够了。关于独立世界,没有什么进一步的东西需要被证明。如果有时我们谈起道德真理和道德事实,这只是在以另一种方式谈论理性给我们的行为所加的限制。
道德生活
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本质,就在于他有能力用实践理性的普遍要求,去充实他的一切判断、动机和感情。即使在我们最私人、最隐密的遭遇中,理性都秘密地对直接环境进行抽象,并提醒我们记起道德法则。有些哲学家——例如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和休谟——强调情感对于道德至关重要。除了情感这个概念有些问题外,他们并没有错。道德生活涉及气愤、悔恨、愤慨、自豪、自尊和尊重的运用。所有这些都是情感,因为他们不从属于意志。但是处于这种情感中心的,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以及对当前的、直接的条件的抽象。正是这一点,证明了它们在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尊敬(respect)是我们无法拒绝表示的一种敬意(tribute),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我们的确可能表面上压制它,但是在内心却无法不感受到它。”(《实践理性批判》,77)康德关于骄傲和自重的讨论(《伦理学讲演》,120—127)非常敏锐。通过强调渗透于人类情感中的理性成分,他能够反驳“道德感觉”在理性的人的动机中毫无作用这一诘问(《伦理学讲演》,139)。但是,任何注意到道德感觉之复杂性的理论,都必须强调位于它中心的律令。
康德认为,这个抽象化的过程将我们带向形而上学。道德生活暗示了一种先验实在性;我们感到不得不相信上帝,相信不朽,相信自然中神圣的法规。这些“对实践理性的假设”与指引我们的律令一样,都是道德思想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纯粹理性不遗余力地试图证明上帝的存在和灵魂的不朽。但是,“从实践的观点来看[这些学说的]可能性必须被假定,虽然理论上我们无法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