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康德 [10]
灵魂
康德关于灵魂以及“自我”概念(灵魂正是在此概念中得到了初步的描述)的论述是他的哲学中最微妙的部分之一。给出的描述包含于两个复杂的论证:第一个在“辩证论”开始的时候,康德在此抨击了关于灵魂的理性主义学说;第二个在第三条二律背反以及《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在其中论述了道德的本质。
探究理性主义之灵魂学说的“纯粹理性的谬误推理”那一部分在第二版中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也许是因为批判哲学的这个方面形成了先验演绎之多方面论断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部分康德极不满意。康德在“分析论”中的论断始于对自我意识之独特实在性的承认。我对于自己的思想状态有特有的认识,而这就是一种“原始的”或是“先验的”知性行为。理性主义者曾试图从这个特有认识中演绎出一种具体的知识对象理论。他们认为,鉴于自我意识的直接性,自我必须是意识真正的对象。在自我意识行为中,呈现在我面前的是有意识的“我”。我能够保有这种自我意识,即使在怀疑所有其他的事物时。此外,我必然意识到自己的统一。最后,我能直观地感觉到我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这不可能产生于对我身体的观察或是任何其他外部的来源。因此,得出以下结论似乎是自然的:仅仅基于自我意识这一点,我就知道自己有实体性、不可分割、持续存在,甚至可能不朽。康德认为这就是笛卡尔的论点。这个结论却也不是“笛卡尔式”意识观的古怪论调。正如所有理性的幻相,它是我们一开始反映面前的材料就被诱入的。每一个理性的存在都必然被引诱,认为自我意识那独特的直接性和不可违背性保证了它的内容。在每一次怀疑中,也许我仍然知道这是我,而且理性使我确信,对自己本质的这种谙熟为对灵魂之非物质性的确信提供了基础。此外,我无法设想自己的不存在,因为每一次尝试这般设想都要求“我”作为设想者。
这种推理是错误的,因为它从统觉纯粹形式的统一移向了灵魂学说所确证的实质统一。“作为范畴基础的意识的统一……将主体的直觉误认做对象,并且将实体的范畴应用于它。”(《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421)虽然统觉的先验统一使我确信,我当前的意识具有统一性,但是关于承载意识的东西,它没有告诉我任何其他内容。它没有告诉我,我是一个与“偶然”或属性相对的实体(即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例如,它没有驳斥思想是身体的一种复杂属性这一观点。)“借由简单的自我意识来决定我存在的方式,不管这种存在是作为实体还是作为偶然,都是完全不可能的。”(《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420)如果我无法推断出我是一个实体,那我就同样无法推断出我是不可分的、不灭的或是不朽的。意识的统一甚至不能让我确信,在经验世界中存在着“我”这个词能应用于其上的事物。因为,归纳在统觉的先验统一概念下的自我意识的独特特征,仅仅是关于世界的“观点”的特征。借此描述的“我”并非世界的一部分,而是对世界的一种观察(事物显现的一种方式)。“因为这个我并非概念,而只是对内在感觉的对象的标示,因为我们对它的认识并不经由任何进一步的谓项。”(《未来形而上学引论》,98)于是,研究我们自我意识的特性就不等于研究世界之中的任何物项,而是在探索经验知识的极限点。“范畴的主体不可能通过思考范畴而获得自己作为范畴之对象的概念。”(《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422)。就我而言,把“我”变成意识的对象,这就和观察我自己视野的极限一样不可能实现。“我”是对我的观察的表达,但是并不指示其中的任何物项。作相反的假设则相当于不合理地从主体过渡到了客体;这就等于假设,作为主体,意识的主体同样能成为自己意识的对象。
康德得出如下结论:在“先验心理学”的前提——统觉的先验统一,和它的结论——灵魂的实体性之间存在着断裂。由于前者描述对于世界的观点,后者描述世界中的物项,理性不可能引领我们有效地从这一个走向另一个。无论正确与否,康德的建议为很多关于自我的后继哲学理论,从叔本华到胡塞尔、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提供了基石。
有时康德会暗示,自我意识的“我”指的是一个先验的对象。因为看起来似乎是,在证明了“我”并非经验世界的一部分后,康德为我们提供了理由,把“我”视为存在于经验之外的物自体的世界。这不是康德之论点的合理结论,相反,这是对康德企图用“我”来揭示的谬误的又一次更微妙的重申。然而,这是康德倾向于赞同的结论,因为他认为缺少了这个结论道德将不可能。康德对实证的灵魂学说的寻求,并非通过纯粹理性,而是通过实践理性(《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430—431)。为了理解这个学说,我们必须探究他对理性主体之道德生活的描述。
第五章 绝对律令
在《实践理性批判》之前,康德先出版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对自己的道德进行了出色的概括。这两部著作研究的是“实践理性”:运用这种说法,康德有意识地重申古代关于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区分。所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能认识到了解真理和运用真理之间的区别。判断和决定都可以基于理性,并且通过理性来改进,但是只有判断才能为真或为假。所以,必须存在着一种方式来运用我们的理性能力,这种运用的目标不是真理而是其他的东西。这个其他的东西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幸福,而康德认为是义务。正是在分析义务观念的过程中,康德那独特的道德观得到了表达。
假定我们确立判断的客观性,并且为那些作为发现过程之基础的科学准则提供了必要的形而上学基础。然而,仍然存在客观性的另一个问题,这是由实践知识而非理论知识提出的。我们能客观地知道该做什么吗?或者我们必须仅仅依赖我们的主观倾向来指引自己吗?康德要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通过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为共同的道德直观提供了有史以来最形而上的、最抽象的基础。
自由的二律背反
康德的伦理学始于自由的概念。根据他著名的格言——“理应即能够”,正确的行为必须总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我必须总是可以自由地去践行。道德行动者“判断他能够做某一件事情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应该这么做,并且他认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如果不是有道德律,他永远也不会知道这个事实”(《实践理性批判》,30)。换言之,道德实践将自由的理念强加于我们。但是康德认为,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个理念包含着一个矛盾。在第一部《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康德揭示了这个矛盾。
发生在自然秩序中的每一个变化都有原因:这是分析论的“既定原则”,而且“无一例外”(《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536;《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564)。若果真如此,自然界中的每个事件就都受制于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之链。与此同时,我视自己为我的行为的发起者,在不受外力约束的情况下,同时导致那些行为的发生。如果我的行为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似乎与自然中的每个事件都受制于因果必然性这一观点相悖。反之,如果不是自然的一部分,我的行为就处于因果联系之外,而我的意志也就不是自然世界任何事件的发起者。
如果我真的是自由的,那么这里只有一项矛盾。有时康德仅满足于声称,我必须设想自己是自由的。对于世界上所有的行为以至于理性的决定来说,一个先决条件是,主体是自己行为的发起者。而且,康德还提出,如果摈弃这种理念,我就会丧失自己作为主体的感觉。认为世界受制于必然性之链,这种理性视角同样认为世界是拥有自由的。康德偶尔会更进一步,主张实践理性是“首要的”(《实践理性批判》,120—121),意思是所有的思想都是对自由的应用,所以,如果实践理性不可能,我们就无法连贯地思考。在此情况下,我的自由的确定性就与任何事物的确定性同样显著。(在萨特的作品中,这个论断也出现了,只是多了些修辞。萨特有关道德生活的存在主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康德。)如果这是真的,自由的二律背反就会变得尖锐起来。因为我们受实践理性所迫必须承认我们是自由的,但是出于理性我们必须否认这一点。
康德觉得这个二律背反必定存在解决之道,因为在实践领域,应用理性是合理的。实际上,正是实践理性告诉了我我是什么。纯粹理性走向自我矛盾的虚幻进程不应该阻止实践理性,二律背反必定能通过实践理性得到解决。纯粹理性对世界的解释似乎留有一个“空缺”,道德主体应该处于这个空缺中。“纯粹实践理性已经利用纯概念世界中一种明确的因果定律,即道德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实践理性批判》,49)这个全新的“因果定律”被称做“先验自由”,它规定了道德主体的条件。这条定律仅适用于自然领域(经验领域)。然而,自由不属于自然,而恰恰属于因果关系等范畴无法适用的“纯概念的”或是先验的领域。我存在于自然的世界中,正如存在于诸表象之中的一个“表象”。但是我也作为“物自体”存在,受到实践理性规律而非因果关系的束缚。这并不意味着我是两种东西,而是从两种截然相反的角度理解的同一物。因此,“认为表象之物(属于感觉世界)从属于某些定律,而这同一物作为物自体又独立于这些定律,这么说毫无矛盾之处”。此外,道德主体必须总是“以这个两重性理解和考虑自己”(《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53)于是,自由就是一个并未应用于经验世界的先验“理念”。而且,得知我们是自由的,我们就可以知道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也是先验世界的成员。
先验自我
先验自由理论既令人费解又十分吸引人。它的魅力在于有望进入先验世界,它费解的一面来自康德之前提出的证明:这种进入是不可能的。根据康德自己的论断,关于先验世界,我们无事可知,也说不出有意义的东西。康德认识到这个难点,而且承认“要求一个人以自由的主体这一身份把自己当做本体,同时又从物理自然界的视角把自己看成自己的经验意识中的现象”,这是“自相矛盾的”(《实践理性批判》,6)。他甚至进一步声称,尽管我们不能理解道德自由的事实,“我们却能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公允地说,对于一种试图将它的原则推至人类理性极限的哲学来说,我们也只能要求这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