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国际移民 [8]
国际移民问题中最大的未知因素就是究竟有多少人离开故土却没能抵达他们想要去的地方,他们在过境国过的又是怎样的生活。
在为数众多的非常规身份移民中,女性占了不小的比例。因为面临性别歧视,非常规身份的女性移民往往被迫接受最卑贱、最不正式的活儿。她们的人权饱受侵犯,因此有些评论家甚至将当代的人口贩卖与奴隶交易相提并论。女性尤其会面临某些健康方面的风险,包括接触艾滋病病毒。更为普遍的是,未获许可入境某国或在某国居住的人往往冒着被雇主和房东剥削的风险。因为身份特殊,这类移民一旦到达目的地国,技能和经验通常难以完全发挥。
非常规移民通常不愿寻求官方救助,因为他们怕被逮捕或驱逐出境。因此,他们并不一定就会使用他们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比如紧急救护。在大多数国家,他们只能部分使用公民和常规移民享有的整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本就不堪重负的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及其他的民间团体机构不得不向非常规移民提供援助,有时甚至要牺牲自身的合法性。
非常规移民是一个极易引起激烈讨论的话题,而且所引发的观点往往走向极端。关注边境检查和国家安全的人往往遭到那些关注移民人权的人的反对。另外一个挑战是如何就非法移民的成因和后果以及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促使人们进行客观的讨论。
人口贩卖与移民偷渡
人口贩卖与移民偷渡在全球非常规移民中所占比例或许相对较小,但近期以来备受关注,因此有必要用本章余下篇幅对其加以讨论。简而言之,本章回答了四个问题:什么是人口贩卖与移民偷渡?规模如何?代价有哪些?对移民本人有什么影响?
尽管人口贩卖和移民偷渡常被混淆,甚至连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也不例外,但是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还是有区别的。《联合国关于禁止、打击和惩罚贩卖人口的决议》(1999)中对贩卖人口作了如下定义:
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绑架、欺诈、蒙骗、滥用权力、利用他人弱势,或者通过给予或接受报酬或好处的方式取得某个对他人具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对人进行招募、运输、转移、收留或接纳的行为。
贩卖女性,有时候甚至是女童,使其成为妓女或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当关注。要调查人口贩卖很难,但根据国际移民组织的调查,常见的情况是,年轻女性被许诺可以在国外工作。事先商量好价钱,这位女性就会在开始工作之后分期还钱。她随即被运送到目的地国(往往是以非法的形式),到了那里,她才明白自己要被迫做妓女,而且几乎所有收入都被人贩子拿走。也有一些关于年轻女性和儿童遭人绑架,被人从家里带走并强行运到其他地方的报道。有些人真就是将人口贩卖描述成现代版的奴隶制。
移民偷渡的定义如下:“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使某人非法入境某国,而在该国,此人既非国民也不是永久性居民。”与人口贩卖不同,移民偷渡大多是出于自愿。潜在移民本人,或者往往是其家人付给蛇头一笔钱将其非法运送到目的地国。到达目的地后他们与蛇头的瓜葛一般也就随即终止,因此他们不会像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一样面对由之而来的剥削。
实际上人口贩卖与移民偷渡之间的界限也会模糊不清。如果移民前移民未向蛇头付钱,这就意味着到达目的地国时移民还要向蛇头还债。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贩卖与移民偷渡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尤其模糊。这就有可能导致剥削。
同非常规移民的总体情况一样,要精确计算人口贩卖或移民偷渡的数量根本不可能。所提供的数字通常只是就一部分人所做的统计,他们要么是偷渡行为或被人贩卖的事情被发现,要么就是自己作了交代。问题是,没有人知道实际发现的被贩卖和偷渡的移民究竟占多大比例。似乎有理由认为,这类移民中有很多人永远都不会为官方所知。
事实上,美国国务院确有发布关于人口贩卖的年度评估的做法。根据这些估计,仅2004年一年就有六十万到八十万的女性、儿童以及男性被贩卖。所发布的统计数据中令人震惊的一点是,世界各地均有贩卖人口的现象,而且发生在区域内部的比发生在区域之间的往往更为常见。据估计,三分之二的受害者分布于亚洲内部(二十六万到二十八万)及欧洲内部(十七万到二十一万)。
我最近参与了伦敦大学学院移民调查小组的某项调查。该调查试图估算世界各地移民偷渡的费用。调查对含有移民付费情况的六百多份资料做了考察。当然,这项调查难免会有不少问题,其结果也无非只是些估计,但从中却还是可以读出一些耐人寻味的东西(表5.1)。
表5.1 移民偷渡费用一览表
为了此处的讨论,表5.1中的数据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点,要注意蛇头和人贩子究竟能收取多少费用。据显示,从亚洲到美洲的旅程平均费用超过两万六千美元。其中隐含的一层意思就是,只有那些相对比较富有的人才付得起钱偷渡,而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两万六千美元在诸如巴基斯坦这样的国家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亚洲与美洲之间的移民事件很多都源于巴基斯坦。
第二点,要看到偷渡费用差别巨大。表格最下方显示的非洲内部越境偷渡的费用低到只有二百零三美元,考虑到第三章对这些国家收入水平的描述,这可能也算一大笔钱了。在所报道的几则案例中,非洲国家之间的偷渡不是现金付费,而是用几袋大米以及别的什么东西支付。表中可以获得的最后一条信息再次说明移民偷渡是全球现象,并非只是由“南”向“北”的流动过程。
通过考察几年间移民偷渡费用的报告,该调查也试图弄清费用是在上涨还是在下降。尽管主要路线的费用各有不同,但整体感觉是费用正在逐渐下降。这似乎是因为偷渡这个行当的竞争日益加剧,蛇头总是得互相压价并调整策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偷渡费用调查的最后一个方面是试图搞清楚这些费用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什么。我们理清了三个主要因素:一是行程,大致上行程越长费用越高;二是交通方式,乘飞机比乘船贵,而乘船又比坐车贵;第三个因素大概就是出行人数,同一批出行人数越多,人均费用就显得越少。
顾名思义,人口贩卖对于被贩卖的人会有消极影响。人贩子无情地剥削移民。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对于自己所要从事的活动没有自由决定的权利。他们常常被迫做一些钱少、不安全而且卑下的工作,发现自己根本无计逃脱,所得酬劳又少得可怜甚或就干脆没有。贩卖女性近来已经得到了很大关注,但也应该看到贩卖人口的活动也同样影响着男性和儿童。既不是常规移民,又远离父母,移民儿童成为特别容易受伤害的群体,他们有可能会被贩卖进入性行业。
作为一项产业的移民偷渡
除了文中提及的调查,我于2004年也花时间采访了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一些蛇头。据他们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收费数量有变化,收费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大约十年前,蛇头明确要求费用必须提前一次性付清。这样移民就会面临蛇头在帮他们偷渡之前卷款潜逃的风险。针对这种担心,一些蛇头改变了做法,事成前他们只收取押金,余额则在到达目的地国之后偿付。正如前面提到的,此处的问题在于,有些移民会在到达目的地国之后因为欠蛇头钱而被压榨。在过去的两三年里,蛇头再次对“客户”的忧虑作出反应。现在,款子倒是提前全额付清,但却是存在第三方名下而不是直接交给蛇头。直到移民打电话确定自己已经安全抵达目的地,这笔钱才会转到蛇头名下。这就等于说移民偷渡也有了退款保证。
但同样重要的是,移民偷渡对身陷其中的人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我们已经看到,为了让他们从一地偷渡到另一地,蛇头会向他们收取上万美元的费用。蛇头们并不一定会提前告知移民他们到达的确切地点。他们采用的运输方式往往并不安全,以这种方式旅行的移民可能会发现蛇头对他们撒手不管,从而无法完成他们已经付了钱的行程。通过蛇头偷渡期间,许多移民在海上溺水而死,在密封的集装箱里窒息而死,或在途中被强奸或虐待。
苏莱曼的遭遇,2003年采访于喀布尔
“第一次被偷渡出国时,计划是飞往杜尚别然后由陆路到达莫斯科。第一步挺顺利,我凭着一张伪造的巴基斯坦护照在卡拉奇登上了飞机,一点麻烦没有。陪我去机场的那个代理人跟我说,杜尚别机场那边会有个叫纳菲的代理人接我。可到了杜尚别,我一下飞机就被抓了。我,还有其他一些阿富汗的非法移民被囚禁了四周,又是被审讯,又是按着点儿地挨打,还处在严刑威胁之下。一个月后,莫名其妙地,我又被弄出了牢房,坐车回到了杜尚别机场。纳菲就在那儿等着我。他跟我解释说,从卡拉奇出发的那趟航班上,与我一道的还有五十名非法移民,他们的行程是由巴基斯坦好几个别的代理人安排的。其中一个代理人没有贿赂杜尚别机场的移民官员,因此那些被认为是他的‘客户’的人就全都给抓了。我是因为被搞错了身份而被抓的。”
第六章 难民与寻求庇护者
寻求庇护者是指那些申请了国际保护的人。一旦到达他们想要向其寻求保护的国家,大部分移民都会提出申请,尽管不在那些国家境内也有可能申得庇护,如在大使馆或是领事馆。寻求庇护者所提申请的判定依据1951年在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标准,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讨论。成功的申请者会获得难民地位而成为难民。申请未成的一般还可以上诉,如上诉仍然未果则需离境。在欧洲及北美也有一系列别的地位,统称特许居留(ELR),授予那些虽非难民但却仍然无法返回家乡的人。
国际难民体系
国际难民体系由一系列的法律构成,其中对难民的概念做了界定并确定了难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国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尽管未必具有法律约束)。该体系的执行和监督由若干机构负责。
关键性的法律公约当属1951年在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1951年公约》)。该公约将难民定义为“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主张,确有担心遭受迫害的充分理由而流落于本国之外的人”。尽管针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具体情况,该定义可以略作调整,但基本上仍是全球通用。
该定义有不少方面都引起了很大争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该公约的日期——写成于五十多年前。许多批评家认为,尽管公约中对难民所下的定义在当时足以说明问题,但它无法说明现代世界中难民的现实问题。比如,该公约将注意力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