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医事法 [2]
按照通常观念,致人死亡是重大事项,理应由国家严肃处置,而不是仅交由那些与事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来处理。国家的建立旨在保护每个人的安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正是国家保护义务的部分体现,而起诉行为本身就昭示着人类生命神圣性的一些重要价值(在司法鉴定结论与被告的过错不成比例时,也许更是如此)。
然而,关于国家责任的范围存在一些争论。国家有责任调查公民的死因(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责任)。原因在于,调查既包含了健康的情感宣泄,又可以让悲剧的教训能被吸取。对于未来事故的预防,重要性还体现在另一方面,即刑事诉讼过程的剧场化效果会使其他潜在犯错者更加小心翼翼。
尽管如此,也有许多其他更恰当的途径来表明生命的重要性,彰显国家的作为。在大多数现代国家,死因裁判庭或其他死因调查程序发挥着刑事审判的揭示真相和(一定程度上)宣泄情感的功能。职业惩戒程序确保作为个体的医生能获得自我负罪感所不能给予的教训,让整个职业群体同上一堂防范风险的公开课。在刑事诉讼程序基础上增设一种程序,不过是消耗了本可用于改善医疗的经费,延宕了悲伤反应的开始,还迎合了黄色小报的趣味。
然而,患者家属们往往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复仇是一种古老而根深蒂固的本能。
通往贫穷之路:民事侵权索偿
相比被提起公诉,医生们更容易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原告们的主张通常如出一辙:“被告不应该做此行为。这种行为给我造成损害。我请求赔偿。”典型案由包括医疗过失(参见第六章)、侵犯同意权(参见第五章)或是违背保密义务及侵犯隐私(参见第四章)。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这类诉讼由职业法官独立审理。这些法官不一定掌握医事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而世界范围内的趋势是司法专门化。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特别是美国),民事诉讼通常仍由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审理。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对此闻风丧胆。假如你是一名会计师,你会希望一群对资产负债表一窍不通的陪审员来评判你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能力吗?主审法官很难让陪审员们紧扣主线。陪审员们很容易就被自己的喜好或情感左右,而不是关注案件事实。
在某些地方(正如英国的普遍情形),医疗服务由公共机构提供,通常公共机构而非个体的医生是医疗民事诉讼的被告。但即使在英国,大量由国家付费的医疗服务也是通过私人医生或是家庭医生(即全科医生)提供的,他们虽然最终由国家付酬,却具有独立的被告资格。假如私人医生或全科医生投保并足额缴纳保险费,且相关医疗事故纠纷属于保险条款覆盖范围(不端性行为等一般不在保险范围内),则保险公司会为医生提供保障并支付诉讼费用,包括败诉后承担的原告律师费。因此,一般而言,只要医生持续缴纳保险费,并且被诉行为“限于”过失的话,他还不至于流离失所。
医事诉讼是一个大产业,催生了职业责任保险。医疗事故保险费构成任何医生执业成本的主要部分,在高诉讼风险科别(例如外科的各个分支)以及诉讼标的巨大的科别(例如产科,因为脑瘫婴儿的赔偿金额高企),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2011年的一项对美国医生的研究指出,75%的“低风险”科别医生和几乎所有“高风险”科别医生,在职业生涯的某个时候都会面临医疗事故的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一定会败诉。大多数诉讼并没有给原告带来赔偿,这种结果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相差无几。由于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具体赔偿制度,更详细的统计数据几乎毫无意义。
在美国的许多州,强烈的改革呼声此起彼伏。部分改革已经付诸实施。改革方案通常包括,建立审理医疗事故诉讼的专门法院(假定专门法院能更高效地审理案件,从而能降低成本,且不容易被雄辩的律师愚弄)、缩短原告的起诉时效,以及为伤痛及生活不便的赔偿金额设定上限(这类赔偿主张无法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陪审员们有时会以过分同情而全然不合理的方式判定赔偿金额)。
通往蒙羞和失业之路:惩戒和监督程序
直面职业惩戒裁判庭的聆讯是许多医务人员最害怕的事。除非道德败坏、极端大意或是非常不走运,医务人员通常不会进入刑事法院。尽管针对伤害的民事索偿麻烦而丢人,但相关诉讼通常由保险公司来兜底。监管部门审理的医疗投诉事件则几乎肯定被公之于众,会给医生带来与刑事诉讼相当的恶名。
此外,由于投诉事件有可能会导致停止执业的处罚,对于医生的个人财务也是毁灭性的打击。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建立了某种行业自律制度,职业惩戒的程序可以被称为“准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根据标准流程展开的调查、“控方”向“被告”开示所有证据材料、详细的指控、类似刑事法院内进行的询问与交叉询问以及“判刑”环节,甚至还包括关于做证和其他减轻处罚的规定。
监管部门的裁判庭必然涉及公众对行业的信任。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登记证等处罚的实施,可能仅仅是为了平息公众的不满。这就使得监管部门的裁判庭有可能沦为暴民私刑的复杂形式,它重视媒体对“一磅肉”[2]的呼声,却忽略了程序规则与基本公平的要求。裁判庭的许多决定之所以被当事人提交到负责公法诉讼的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此即原因之一。
公法诉讼
医事法领域很多重要判决是关于公共机构(通常是地方或国家层面的医疗保障提供者)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诸如对某种特定类型诊疗项目资助的决定、审批人类胚胎研究的决定,以及在国家层级治疗操作守则中设定用于判断撤除生命维持治疗的标准的决定。
这类问题的诉讼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殊体制。比如,在美国、德国和南非,有可能会激活宪法诉讼;而在以色列,则会处理基本法问题。英国则规定了广泛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在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法律及其实施措施可以基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理由被法院审查,相关案件最终可上诉到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很多案件涉及医疗问题。在其他很多司法管辖区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人权话语在医事法领域颇为常见,这不足为怪。医事诉讼常常引起关于人类的终极追问,不仅包括人与自己身体的关系,也包括人与他人身体的关系。人类汇成了社会洪流,而每个人都在社会洪流中畅游。
缺乏行为能力患者的诉讼问题
由法院为缺乏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决定,是医事法领域最具有法律难度、容易造成群情激奋而导致政治冲突的问题,例如涉及儿童以及永久或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情形。法官们常常判决对心智不全的患者实施强制绝育,允许医生将挣扎中的“耶和华见证人”儿童信徒绑在操作台上,实施挽救生命的输血,哪怕她父母认为输血使她永远被抛入火湖。法官们有时还让医生撤除对失去知觉患者提供的人工营养支持(通常伴随着患者家属的强烈抗议),使患者因此而死亡。
决定治疗措施的案件是极端而富有戏剧性的例子,显示了众所周知的充满仁慈的家长式司法。每一天,在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家事法官们都要决定,与母亲或父亲生活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而依照同样或类似的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法官们要决定孩子是生还是死符合其最佳利益。
法官们经常要决定丧失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医疗照顾者是否可以从患者的银行账户取得报酬;而遵循相似的司法过程,法官们要决定是否允许医生从这样的患者的骨盆中取出卵巢。
解决医事法纠纷的一站式商店?
各类医事争讼/纠纷解决机制既重复,又浪费。假设一位医生在手术中夹错了血管而导致患者死亡,单单由于这个过错,他可能既要面临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起诉,又要被患者家属和财产继承人提起民事索偿诉讼,同时还要应付死因裁判庭,以及在监管部门的裁判庭为保住自己的执业资格而辩护。以上种种还不包括来自医院的内部调查,这些调查结果可能会导致他的工作合约接受审查。如果他在辩护中主张医院人力资源不足危及医疗安全,有关医疗资源配置的问题就很可能被处理公法诉讼的法院加以司法审查。
除了律师,没人喜欢这种错综复杂的法律程序。医生可能需要就同一证据反复做证五六次,患者家属将被迫一遍又一遍地听到同一个令人悲伤痛苦的故事(被迫搁置悲伤反应,直到律师们完成案情的厘清),许多收费不菲的独立专家可能被邀请就同一组事实提供鉴定意见。有可能,不同的裁判主体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民事诉讼的法官可能认为医生行为堪称模范、完全不存在过失,而职业惩戒调查组却判定医生的行为存在严重过失,应该终生禁止执业。
考虑到不菲的律师费、医生承受的压力以及患者家属面临的悲痛,能否用一个程序处理所有问题?
答案是“不能”。尽管始于同一医疗事实,每种纠纷解决机制却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相应的程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和程序间并不总是兼容。例如,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于“过失”的定义不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更高。民事索赔的损害赔偿评估程序烦琐,相关证据与各司法管辖区鲜明的本地特色密不可分。为了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不幸事件重演,死因裁判庭会比其他法院更深入地调查造成事件的背景原因。
当然,纠纷解决机制的差异性并不绝对排斥一定程度的整合。在欧洲的一些司法管辖区,某种程度上法院可以在同一程序中处理刑事诉讼和民事索赔。相关经验有一定借鉴意义。但遗憾的是,只要我们认可各种不同目标存在的正当性,绝大多数律师将继续以此为业。
第三章
生命起始之前
尽管可以被B超或其他更具侵入性的医疗设备探查,子宫仍是一个神秘的器官。从生理学角度看,子宫内部的活动充满谜团。妊娠的过程可以通过人体解剖学的研究初步呈现,一些表层的机理也可以得到解释,但相关过程的本质和驱动器官运作的详细机制仍有待澄清。
法律一直满足于不顾形而上学的争议,专注于讨论子宫内的相关问题。法律倾向于使用“权利——义务”的理论工具在“出生前”这一灰色地带游刃,拒绝陷入关于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哲学争论。在运用“权利—义务”工具的过程中,法律恪守适当而恭敬的谨慎。
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而言,在世界上大多数地方,如果你想成为父母,遵循自然规律你就可以达成心愿。你的配子可以和几乎任何人的配子融合。如果不想生儿育女,那么你没有义务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