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txt [4]
还产生了一个有关农业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加,我们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开垦了出来,在新垦的、只有限界价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马铃薯、玉米、花生、烟叶、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种都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可是农业却不得不更加占用劳动力和精耕细作——即是说,每个耕作者的生产效率降低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虽然象过去一样辛勤劳动,但由于土地报酬递减率的作用,每人生产的剩余产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贫穷了。
我们还不能恰当地从技术角度和分配角度来权衡,以说明近代中国农村的贫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如果没有科学种田的现代技术,包括化肥、农药、良种,联成一片的土地,贮存和销售设备、改良农具、新的管理方法,以及这一切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显然,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平永远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长。无论如何,在十九世纪初期,为了使农业现代化本来可以从农业中利用的剩余潜力,却没有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对拥有的剩余产品分配不当,这两者看来一直是互为影响的难兄难弟。中国农村生产率的低下,与许多社会罪恶、挥霍浪费的积习以及政府的腐败,不幸是互为表里的,它们都被分配论者解释为造成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事实上,剩余农产品用各种方式给糟蹋了。老百姓中的许多劳动力都投闲置散,在中国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寿、结婚和丧礼中竞尚奢华,挥霍了储积的财富,而厚葬又转而造成了坟地的浪费和土地的分割。尤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贷和政府的税收支撑着上层阶级的寄生生活、游手好闲和奢侈浪费,其中还支撑了大量专为私人服务的行业。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传统和把经济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动力。①当然,我们这一卷书中,将会更多地论及这些日积月累的问题,而不能多谈到它们的解决办法。
① 在1949年以前一个世纪,描述中国地形和生态学的一批西方地理学家中,克雷西是旅行地区最广的学者之一,他的两本着作叙述生动,仍值得介绍,见《中国的地理基础》(1934年)和《五亿人的国土》(1955年)。
①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1期(1964年)。
① 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8页。
① 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以及何着此书中所引的着作。
① 已故的村松祜次教授把他的八篇日文论文要旨概括写成《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度的文献研究》一文,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卷29第3期(1966年),第566—599页。
① 珀金斯:《1368—1968年中国农业的发展》,散见于此书的各处。铃木中正:《清朝中期史研究》,第1章。
① 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
①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第49—84页:里斯金所写的《近代中国的近代产品和停滞》。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
行政
行政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先看一下地方官员是怎样行使职权的。
一个由北京任命的县官来到的地方,那里不是根本没有地方当局和地方权力机构的;他的首要任务是和地方上层人物搞好关系。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见后,就通过驿站前往该县就职。他沿着驿道每天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一站一站地行进,也许要走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每到一站,他会受到地方官员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当一个地方长官最后被簇拥着走向他就职的县衙门(即一个由官署、住宅、监狱、仓库、栈房一起组成的大院)时,他通常会带来两类私人助手:第一类是他个人的雇员;第二类是他的私人幕僚,他们是行政事务方面的顾问或行家。这些人被称为幕友,他们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长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务。雇员和幕友的薪俸都由该地方官自己开销。他们和该地方官一起来到一个陌生地区,因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员在自己的省份任职,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们可能不懂当地方言,也与当地的利害关系没有瓜葛。
这些新来的人在他们的衙门里会发现两种人:第一种是书吏班子,他们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第二种是从事外勤的衙役,他们代表衙门与老百姓打交道,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缉捕罪犯等工作。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当然在地方上有着广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务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驾驭他们的工作。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员把守衙门的大门,以控制出入,并派他们主管文案以处理文件。这样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员和当地机构之间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员则通过这个机构来行使他的职权。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职权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辖着一个约有二十万到二十五万居民的地区,地方长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该地唯一代表。这种表面地位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长官只有在与当地绅士头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论上,他须具备的主要优秀品质是要“亲”民,但实际上,他必须与上层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触。北京依靠他与他们的合作来维持稳定。朝廷必须防止县级政府演变为纯粹维持绅士的政权,为此必须经常向绅士灌输恤民的思想。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起比绅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简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集权又是极为表面的。它防止出现地方自治,但又对地方官员委以要他与地方上层合作的重任。规章是僵死的,但却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必须在各地方贯彻。要官民遵奉它们,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协商来实现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没有独立的预算,它们被指望用当地征收的陋规自行支付费用来进行工作。这样,它们由于包税的积习而腐化起来(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准来说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预定的总额得到税收。衙门的书吏和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因此,清代面临的不是废除不正当的勒索的问题,而是取消过分勒索的问题。
这就产生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它大大地偏向于当地缙绅之家;他们能够对纳税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实上按照税率递减制纳税,即富人按财产的比例纳税较少,而穷人纳税较多。如果谁变得相当富有,并且有优越的社会关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税。绅士利用他们的功名身分、特殊关系和特权干预地方行政,可以说不是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层人物统治的形式,即使当绅士们认真地实行父母官式的和爱民的统治时也是如此。结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区当地居民的道德和绅士头面人物的操守。①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个特点,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染成父亲般的人物。官吏和绅士对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诚,是出于具体的个人关系,而皇帝对帝国的统治是靠他个人的每日统治活动来进行指导的。他的王朝能够取得权力,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它有能力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实行统一的统治。中国的统一在今天民族主义的语言里有它的现代意义,即要使中国能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通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全。在过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先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安全。统一意味着和平,从而带来了丰衣足食。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前403—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过儒家学说,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能避免法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衙门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行会和其他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四千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约一千种犯罪行为。常例是笞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感染,这对生命仍有严重的威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饱饭和得到照顾,就要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这需要给他们花很多钱,以支付各种开销和行贿。第四等是流,或是终生、或到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最后,最重的刑罚是死刑,适用于大约八百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绞、斩、曝尸、磔裂(即“千刀万剐”)。
清朝的司法体系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一千五百个县和相当于县级的地区开始,然后上升到高一级的一百八十个府和十八个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师的刑部审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级,即三法司。皇帝是最高一级。他可以批准或驳回下面呈上来的有关死刑案件的拟审意见。这个体系组织很严密,判刑执行得也极为认真,至少从记载看是这样。在判决时要引用案例,但这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提出来的。
实际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可。县长可以即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案。例如,强盗作案之后,必须在四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