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txt [3]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勿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的土 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纪晚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这些租栈代表它们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时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当它们的代表。它们收租、纳税、收各种费用,雇佣家住农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务所雇佣文书和工作人员。它们在和佃户们打交道时也能得到衙役的协助。一个租栈经管着成千亩土地,佃户们按照租约耕种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租约是没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这些租约上的租佃权可以买卖。它们可以由几个儿子继承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经过积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来。尽管可以继承,但是这些租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法定的农奴制”,相反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机动性。一般说来,长江下游地区一个佃农交纳的平均地租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地主交纳的土地税则仅为地租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左右。收租人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当地的村长、僧侣甚至寡妇。为了强行收租,当地的衙门可能发出拘捕令,并出动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这些费用则由地主租栈支付。因此,在十九世纪末期,至少在中国的这个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府和租栈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间已经明显地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租栈的管理人员开列不良佃户的名单,地方官便出动差役捕人,因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们才能从中交出土地税。①
有关更早时期和其他地区的这类活动,文献记载就不很详细了,到1800年时,中国农村的大户可能已经在对村社进行谨慎的领导,和对佃农进行以自己家庭为中心的自私的剥削之间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在这种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则是另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现在得知,一般在农业产量较低的中国北部和西北部,出产、收获、运出和出售给城市消费者的剩余粮食比较少,租佃关系也就不大发达。这里出现了一片严重贫困的景象,所以实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间,关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早期农民中发生的贫困、骚动和叛乱在文献中有越来越充分的记载。这样,地方的上层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领导者或剥削者,这一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和农民的贫困及中国人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了。
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基本的、压倒一切的事实,对它的全部意义历史学家至今仍然没有估计出来,这就是:中国的人口在十八世纪至少增长了一倍,这个总的增长趋势一直继续到1850年,虽然增长率有所降低。这种人口增长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无地的贫民人数增多了,许多人从人口稠密的地区迁出。在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发达,政府统治依然无力。在新建立起来的生活艰难的地区,自然要发生贫困、没有法制和象白莲教之类的起义运动。这反过来又使吏治败坏,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损害(见第三章)。粮价上涨,仓贮枯竭,政府倡导勤俭节约,以及其他许多表示物资紧张的征候,在清朝的中叶是史不绝书的。①
然而,人口的增加决不只是一种灾难。它意味着消费人口的巨大增长,因而促进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对土特产品的需求。其结果便是,由于商业的发展的刺激,进一步建立了银行业和信贷业,运用了行会和商会这种新型的组织,以及采用了如汇兑银票这类新的业务。简言之,人口和贸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长,在中国象在同时期欧洲的某些地区一样,促进了商业化,并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写的浩瀚的历史记载中,很少注意商人阶层。早在汉朝,商业就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团很少能成功地争得独立的社会地位。恰恰相反,他们仍然从属于官府,不得不从官方获得特许并交纳捐税,而且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们还得依靠与官僚们的个人关系。官方控制商人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国的文献只注意记载政府的体制以及知识阶级的思想和学说,而从圆仁和尚或马可·波罗时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个人对中国城市生活的观察却往往强调其攘往熙来的商业特征——这真是咄咄怪事!
在旧时的中国,经济事业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会生活一样,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且依赖于所建立的私人关系。因此,商业依赖于家庭商号,在这里,亲属关系成了主要的忠诚纽带。个人在家庭商号里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但在一场危机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无限的支持。在缺乏不讲私情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没有保险机构和商业法的情况下,一个商人的主要资本便是他的信誉和担保人,但他和官府当局的私人关系也同样重要,因为从那里他的商号才能获得准予开业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认可。商人阶级防止官府控制和剥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团的团结。很久以来,同一行业的商店都开设在城市的同一条街上。商人们奉命按照行业而结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时,他们经过与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会。
在发展周围的私人关系时,商人们仿效士子的惯例:士子们首先发展的是他们与其感恩戴德的老师、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关系。在横的方面。他们与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师门下受业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类关系就结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护制网络。就商人来说,他们在横的方面与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业者之间,即与他们最接近的竞争者之间的共同结合,可能比他们与官府的垂直关系更加重要。尤其是远离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经营其他行业的同乡建立强固的联系。这就形成了同乡会的基础。象上海的宁波会馆、北京的广东会馆,这些商会有时觉得同时也向同乡士子和乡绅提供膳宿是上算的。其结果便是同乡会馆激增,它们有时纯粹是按籍贯组成,有时按经商的行业组成。但在十九世纪以前,这些自愿组成的会馆很难做到巩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相反,由于这些行会分属不同的贸易行业,代表着不同的经商地点,就使得它们仍然是各自为政。①
政府用种种手段控制商人阶级。其中一种办法便是经营某些行业需要政府的特许,如盐的产销和采铜鼓铸等行业即是。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过从长江下游到北京的漕运制度来控制粮食贸易,又如通过苏杭的皇家织造和景德镇的官窑,以分别管制丝织品和瓷器的生产和贸易。但总的说来,政府宁可保持一种支配地位,而不实行严格的垄断。这种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过特许制来实现的,它给政府提供收入,给主管官员带来外快,给商人则带来了官方的认可和机会。广州的公行和扬州的盐商便是已经对之进行过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于上世纪增长了一倍以后,到1800年前后国内贸易的增长可从它的出口量推算出来。先从边远地区说起,我们可以看到公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间在广州进行的茶叶贸易急剧增长,同时在从暹罗来中国进行的贡使贸易名义下,与曼谷之间的大米贸易也增加了。在十八世纪晚期和十九世纪初期,与琉球——也就是间接与萨摩族时代的日本——的朝贡贸易以及与长崎的直接贸易,都显示出类似的增长。到日本、琉球、马尼拉和东南亚(南洋)去的中国平底帆船贸易的增加,必须看作是一种标志,即使用这类船只的中国沿海和内河商业的发展还要大得多。从宁波以及长江下游诸港口到南满的航运比得上从厦门到南洋的商船贸易。我们知道,国内贸易增长的另一个标志就是运河的运输体系:除了载运漕粮以外,它这时还是由私商运输船只进行的私人贸易的渠道,这种贸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还在发展。
总之可以假定,中国在开辟通商口岸前好几十年,经济就有了增长。十八世纪的人口只有通过交换南北各专业产区剩余产品的国内贸易的发展,才有可能增长。1760年以来,外国人通过广州参加中国贸易已经完全有了基础,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外国对中国的入侵已达到了使欧洲的海上贸易和中国国内的内陆贸易进行接触的程度。的确,后者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往往超过欧洲的商品。中国从外国得到的是原棉、白银以及通常销路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