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94]
⑤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4页以下。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9页以下。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1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六,第272页;《后汉书》卷八,第345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页、第167页注137和注138。
③ 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2页。本书第9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① 《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3页以下。
② 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关于公元75年有译官存在的记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89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页以下。
⑤ 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页。
① 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页。
② 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页。又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页以下。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7页。
② 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页。
③ 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17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页。
① 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页。
② 《后汉书》卷七,第303页;《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页。
③ 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3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章《宦官的作用》。
① 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卷三十下,第3661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37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
③ 《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8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3608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5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
③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页。
② 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6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3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7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⑤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页。关于几个市场,见华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页。
①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下,第3623页注3所引的汉官。
地方行政管理
郡级官员
公元35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②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从14个减少到13个。
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1年以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42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188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③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公元35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35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视察,但平时常驻郡冶。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①
郡治
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103个。公元37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10个。后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6个新郡,因此公元140年郡、国的总数是99个。②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③
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境各郡以外,公元30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
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仓、市场、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
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①
县级官员
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2年有1577个县,但公元140年只有1179个。削减400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实而于公元30年发布的。②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夷”的县,称为道。
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小。如果一县的户数是10000或者更多,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10000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①
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据县的大小,设一、二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京师。②
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③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居民每5户组成一伍,10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
侯爵的官员
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子的长子世袭。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127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候。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①
随着公元前154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145年起,王甚至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主的道德行为的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长,一名礼乐长,一名主持祭祀的祠祀长,一名医工长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长。
公元37年,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孙中的资深者设置了公国,但无法知晓公国的行政管理。②公以下最高级的贵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级贵族一般没有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