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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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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源》,载《中国哲学杂志》, 7:3(1980),第195—204页;冉云华:《道的原理和法则:黄帝道家中的三个主要概念》,载《中国哲学杂志》,7:3(1980),第205—228页;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第119页以下。

① 见以上《民间崇拜》。

② 关于采用时新派政策的情况,见本书第2章《时新派政策的充分发挥》。

① 关于对应的理论,见查尔斯·勒布朗:《<淮南子>中感应的思想,附卷六英译文和分析》,宾夕法尼亚大学1978年论文。关于贯穿于地上的理的基本思想,见《淮南子》二十,第7和15叶;关于“地脉”的思想,见《史记》卷八八,第2570页。

① 《论衡》的英译文,见福克所译。刘盼遂提出《论衡》原来还包括15或16篇,但在早期已经散失,关于这种可能性,见福克译:《论衡》,第1328页。关于王充的写作风格,见高本汉:《中文文法概览》,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23(1951),第107—133页。

① 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本书第15章《桓谭:务实的呼声》。

② 见以下《董仲舒和天的警告》。

③ 《论衡》六(《雷虚》),第28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285页以下)。

① 《论衡》二十(《论死》),第868—882页;二一(《死伪》),第883—906页;二二(《订鬼》),第930—946页(福克:《论衡》第1卷,第191—201、202—219、239—249页)。

② 见以下《董仲舒和天的警告》。

③ 见以下《儒家关于人的观点》。

① 关于典籍文献及谶纬著作,见以下第14章《谶纬之学》;杜敬轲:《汉代谶语纬书的历史概论》,华盛顿大学1966年论文。

② 见以上《文化主人公:配偶的相会和造物》小节。

③ 《淮南子》二十,第1叶(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64页)。

④ 《淮南子》七,第1叶(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64—67页)。

⑤ 《淮南子》一,第12叶;七,第5叶(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68页);九,第23叶。

① 《论衡》十八(《自然》),第775—787页(福克:《论衡》第1卷,第92—102页)。

② 《论衡》二(《无形》),第55页;三(《奇怪》),第152页;十六(《讲瑞》),第730页(福克:《论衡》第1卷,第326页;第1卷,第322页;第1卷;第368页)。

③ 《论衡》十八(自然》),第77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93页)。

④ 见本卷第13章《董仲舒》。

⑤ 《楚辞》二,第12叶以下(阿瑟·韦利:《九歌》,第37页以下;霍克斯:《楚辞》,第39页以下)。

伦理原则和人的组织

秦汉时期的思想背景之所以有其特点,是由于它的多种多样的思想。主要作出贡献的学者们各自孤立地工作,但有时结合为集体。甚至在秦帝国时期以前,就有一些大师和导师聚在学宫中对一部早期的典籍提出特定解释的事例,但是这类活动很难说产生过独立的哲学学派。①还有这样一些例子:由一个庇护人聚集了一批学者,他们的思考后来以书的形式问世。这类集子的性质是兼收不同的思想,《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便是例子。

根据记载,有几次一部哲学著作的撰写是钦命或庇护人的主持的直接结果;陆贾写《新语》的起因和公元前81年讨论的记录(即流传至今的《盐铁论》)便是如此。关于这两个例子,一个是由于坚定地力图对人类及他们的需要作出专门的解释;另一个则列举了有关人的问题的对立的观点。在其他几欢场合,例如在公元前51年和公元79年。当局专门下令集合有文化的人,以便让他们研讨学术上的问题,如为经书挑选合适的章句,和把对那些章句的某些解释单独列为正统的注疏。②

在后汉时期,解释经文的专门学派开始形成,但出现可让人分辨的独特的哲学学派为时尚早。肯定出现了意识相似的思想家根据他们共同的观点结合在一起的倾向,我们已经看到,汉代的有些文书就是根据对某些价值观的共同认识而写成的。但是区别这时的不同思想的困难之一在于这些思想同样使用了像“道”这类名词而又没有阐明它们的含意或给它们下定义;不同的作者以不同的侧重点,或者根据不同价值观的假设去使用这些名词。

具有道家心态的人集中注意自然的秩序,把它作为存在的中心,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那些向孔子和他的嫡传弟子的教导探求其原理的人,他们坚持必须兼顾个人利益和治理全体人类的要求。这里又可以作出另一个对比,这个对比与其说是原则的不同,也许不如说是程度的不同。具有儒家思想心态的人把人置于帝国制度之上,他们认为帝国的制度是为改善个人而发展的工具。法家思想家有时被描写成务实者、权力主义者,甚至是极权主义者,他们认为,国家把它自己压倒一切的抱负优先放在个人愿望之上是完全合法的。

鉴于中国人具有搞调和折衷的天才,这个不同点不会向两极分化。前面已经谈过,秦的领导人根据韩非和李斯所定的原则建立了帝国政府。①实际上,这些原则在汉代皇帝和政治家的统治下被修改了,他们知道,不折不扣地强制推行纪律是不够的,具有自我毁灭的潜在危险。他们懂得,成功的政府组织不但依靠被统治的人的积极支持,而且依靠他们心甘情愿的合作。这样,渊源于儒家的伦理价值终于受到了新的重视。

儒家关于人的观点

据认为是孔子所说的言论被汇编起来,用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和政治情况。从适合帝国时期情况的修正和补充中,人们可以辨认出一些原则。它们认为,人基本上能够提高道德水平,这表现在他能体现更高尚的生活类型,与他的同伴建立更友好和更有益的关系,达到更高的文化水平。如果统治者们能够不厌其烦地注意正确地选定重点,并且以模范行动表明自己在集中注意伦理的价值,那么他们就能培育出更高的道德。

个人有责任把自己的才能和他的力量供他的同胞利用,并且在安排公共生活的过程中与他们合作。如果要实行一种每个人都能分享的有秩序的生活方式,一定程度的权力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个人有义务去担任政府的官员;他还必须准备接受官员为了公共福利而提出的种种要求。鉴于每个男女的品质和能力的明显差别,在人类共同体中保持相应的区别才是正确和有利的。这样,个人在为他人效劳时将会尽力发挥他的作用。等级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人们必须自愿地遵守这些等级。

这些原则成了汉代官员大部分著作的基础。汉代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把这些原则付诸实施的措施已被人多少笼统地描述为儒家的胜利,①它们在后来的思想史中占有首要的地位。这些措施包括选择训练用的经典著作和设博士官;然后是建立太学并大加扩大。②从这些制度和征募文人担任官员的号召中产生出了科举考试的制度,在以后的两千年中,这个制度将支配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

儒家著作的思想和理想——不但有那些被认为是孔子的言论,而且有诸如《诗经》和《书经》等其写作据说与他有关的经籍的教导——就这样成了中国文化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虽然在儒家著作中找不到那些价值观念和概念的定义,但是有些关键的字眼却一再在政治家和哲学家的主张中出现。虽然它们所表达的意义决不是静态的,但这些名词终于被用作儒家对人和人的职责的看法的象征。这些用语包括十分重要的“仁”,此词可以含意不同地解释为“博爱”、“仁慈”或“慈善”;“义”,此词与欧洲的公正的概念最为接近;“孝”,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忠”,对其事业遵循正确原则的君主的坚贞不渝。①

儒家的理想还提出了社会不同成员之间应该存在的适当的关系,例如人君及其顾问之间的关系。同样,一些逐渐习用的名词表示了某些理想的品质或行为方式,以描述中华帝国的组织起来的社会中一些主要人物的品性或作用。这样,理想的统治者被描述为“圣”,他的品质中包括任命最适当的顾问担任要职,并倾听他们的忠谏。辅弼圣君的理想国家大臣应该是具有特有的“贤”的品质的人。如果他们认为君主被人引入歧途,或者作出了轻率的决定,这些人决不会胆怯,而敢于对君主提出警告。

礼的重要性

礼的概念和实践在儒家的各得其所的人类体制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礼是一套指导方针,它规定了社会各级一致同意的行为。这种行为保证了使正确组织起来的社会的责任和美德得到充分的承认。

礼应用于人的一切情况,不论在帝国的盛典或在宗教仪式中都要应用。它指导着社会的举止和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内部关系。根据这个信念,各种类型和具有不同价值的男女们都有各自的适当地位。从最好的一面看,礼可以说形成了一个合适的框架,人在其中如果处于恰当的位置和与上下级保持稳定的关系,他就能幸福地生活。从最坏的一面看,人们可以谴责礼窒息了行为的自由和自发的活动,以及它坚持遵守早已过时的典章规定。

礼规定了祭五帝、祭天或祭鬼神的宗教仪式的应有的举止;它还指出应对在世的或死去的前辈的尊敬。它定下了公共生活或家庭中正确的先后次序;它维持了宫廷、官邸或私宅的有尊严的行动秩序和必要的纪律。礼制约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制定城乡的劳动时间。通过确定诸如占卜活动等方面的仪式,礼就能在一个成熟的社会结构内为古老的传统习俗找到地位;在这样做时,它很可能使这些习俗丧失一部分生命力。

有人认为礼是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而缓和过激情绪的一种手段;另外一些人则认为通过所规定的礼,保持和宣传孔子时代起提倡的伦理理想就有了可能。儒家态度的特征是相信过去黄金盛世的模范君王已经遵守礼的要求;儒家的学者根据古代的领袖是否服从这种准则来解释他们的动机和决定。同样,秦帝国时期以前历史的许多事件将作为是否遵守礼的例子来进行评价;其结果成为易懂的教训。

在某些方面,礼可以视为帝国律令的对应物和补充,这些律令通过官员的权威而被实施,通过刑罚的制裁而得到推行。①礼是一个作为文明社会标志的自觉自愿的统治方式;如果被人接受,它将导向更高的文化水平。它的种种规定在现存的四种经籍中有系统的阐述。这些经籍取材于帝国时期以前的习俗,也可能取材于那时的典籍,但它们的大部分内容在汉代才编成现在的形式。②由于这些典籍急于使人们确信它们的规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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