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隐私 [18]
图18 这些摄影师在追逐戴安娜王妃的汽车(戴安娜王妃死于那辆车里)后被捕
第二条反击的路线试图劝诱或迫使媒体采取各种形式的自我管制。特别是在英国,为在这一点上达成妥协从而避免立法控制,做出了长期努力,但成效甚微。
第三种做法是按照美国侵权法的思路,对故意侵犯原告的隐居或独处权,或干涉其私人事务的行为立法。这种责任不同于公开披露因侵入而获得的信息可能引起的责任。
第四个创新策略是打击狗仔队的软肋——他们的钱袋子。通过拒绝承认他们对其图片享有版权,遏制他们窥探和发表的冲动——因为这些图片将不会归他们出售。因此,如果一家小报可以重新刊发一张由狗仔队秘密获取的流行明星的照片,而不必支付大量的费用,那么这些图片的市场就会大幅下跌。狗仔队就会被击倒。
在普通法域已经存在一种薄弱但相当少见的权威范围,它拒绝给予不道德的、欺骗性的、亵渎性的或诽谤性的材料以版权,但在今天,这种做法不大可能被援引。这一提议将扩大道德沦丧行为的范围,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法院拒绝对其提供保护。但是这个想法是人为的、不切实际的,并且在概念上是有问题的。如果要将隐私纳入版权范畴,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所要保护的与其说是隐私权,不如说是原告的公开权,即控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买卖自己的肖像的权利。这种对狗仔队问题适当处理的吸引力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财产利益在隐私权的法律观念诞生时就已经存在了。如第三章所述,承认普通法保护隐私的美国第一项判决就涉及侵犯姓名或肖像权:被告为商业利益而使用——通常是为了广告目的而使用原告的身份。
但隐私本身就应该受到保护;偷偷摸摸的补救办法最终会适得其反。如何保护隐私?理想的答案是明确的、认真起草的立法,规定对严重冒犯、蓄意或鲁莽地侵犯个人的独处或隐居,以及未经授权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民事和刑事制裁。当然,正如在第四章中所讨论的那样,隐私总是要与言论自由相平衡。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家里,我们都无权认定我们的网上应用程序是安全的。我们必须同时依靠技术和法律所提供的庇护。人们常说,技术既会引起弊病,也会产生一部分解决方法。虽然法律很少能成为对付蓄意侵入者的有力武器,但保护性软件的进步、《欧洲联盟指令》所采用的公平信息做法,以及若干法域的法律,为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转让提供了合理和健全的规范性框架。它对个人信息的实际使用情况、收集方式,以及个人的合法期望进行了务实的分析。这些问题将在我们不确定的将来中长期主导有关隐私的讨论。我们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会决定我们以后能否过上秘密的生活。
附录
《非政府组织关于建立全球隐私权标准的宣言》
西班牙马德里,2009年11月3日
非政府组织申明隐私权是一项被《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件及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非政府组织提请欧盟成员国履行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和2002年《电子通信指令》所规定的义务。
非政府组织提请其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成员国遵循1980年经合组织《隐私权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原则。
非政府组织提请所有国家根据其本国宪法、法律及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本国国民的公民权利。
非政府组织期待强化保护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法律条款在欧盟生效。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急剧扩张的秘密和不负责任的监控措施、不断增长的政府与建立新型社会控制的监控技术的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警示作用。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调查著作权侵权和其他非法内容的新型策略对通信秘密、创作自由、正当程序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非政府组织注意到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在不断整合及某些公司正在没有独立监督的情况下获取大量的个人数据。
非政府组织警惕隐私权法和隐私权机构不能及时监管行为倾向调查、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和其他生物识别技术等新的监控措施、数据在公共和私人机构之间的融合,以及对儿童、移民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特殊威胁。
非政府组织警惕由于隐私权保护的疏漏对言论、结社、获取信息、反歧视等相关自由及最终对宪政民主的稳定性的危害。
因此,非政府组织借第三十一届国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专员会议之机,提出如下宣言:
(1)重申对建立公平信息做法的全球框架的支持,即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一方应当承担义务,而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享有权利;
(2)重申支持建立独立数据保护政府机构,以在法律框架内透明地、不受商业利益和政治影响干预地做出决定;
(3)重申支持真正的隐私权强化技术,以保证对个人识别信息收集的最小化或者简化,以及与隐私权标准一致的有意义的隐私权影响评估;
(4)呼吁仍然没有批准欧洲理事会一零八公约及2001议定书的国家尽早采取行动;
(5)呼吁还没有建立广泛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和独立数据保护机构的国家尽早采取行动;
(6)呼吁已经建立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家保证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并参与国际和地区的有关合作;
(7)呼吁所有国家保证个人信息以与收集目的不同的方式被不适当地公开和使用的个人及时得到通知;
(8)建议充分研究“非识别化”数据的技术是否满足需要,以便决定是否这些方法在实践中保护了隐私权和匿名性;
(9)呼吁在发展和实施面孔识别、全身影像、生物识别符号、埋置性无线频谱认证标签等新的大型监控系统之前建立延迟期,以便由独立的官方机构充分与透明的研发和民主的辩论;
(10)呼吁建立有非政府组织充分参与的、基于法治的、尊重基本人权的和支持民主制度的新的国际隐私权保护体系。
注释
[1] hacking(黑客攻击),原意为咳嗽的声音。——译注
[2] cookies(信息记录程序),原意为小甜饼。——译注
[3] 英国左翼作家乔治·奥威尔著名小说《一九八四》中的独裁者,无时无刻不在监视其臣民。——译注
[4] 指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参见第三章。——译注
[5] 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 on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欧洲信息技术研究战略计划。——译注
[6] 源自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德·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德文“Gemeinschaft”一词也可译作“共同体”。——译注
[7] “Flour”一词还有表示摔碎、粉碎之意。——译注
[8] 该案原告威廉·詹姆斯·席德斯曾是1920年代美国家喻户晓的神童,但青年后沦为平庸,甚至行事古怪。《纽约客》杂志记者采访中年席德斯之后,发表了“伤仲永”题材的文章。席德斯向法院诉称自己多年来保持低调以求回避关注,个人生活不应再受曝光。但法院认为,席德斯既然年少成名,社会基于对儿童教育问题的关心而对其发展轨迹有兴趣,因此席德斯必须继续容忍媒体对他的报道。——译注
[9]此处语带双关。“bit”既有碎片、片段之意,也表示比特(计算机的最小信息量单位)。——译注
[10]马歇尔·麦克卢汉,加拿大著名哲学家和媒介理论家。——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