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隐私 [14]
在确定什么是合法的公共利益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习俗和惯例;归根结底,何为适当的问题变成社区习俗的问题。当媒体不再提供公众有权得到的信息,而变成了为自己的利益而对私人生活进行病态和耸人听闻的窥探时,就会被划清界限。一个通情达理的公众,只要有正派的标准,就会说他不关注他人的私生活。
随着法院越来越意识到审查准确报道所涉及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种类也在稳步增加。性事——可以理解——占据了主导地位。两个加利福尼亚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一个案例中,一位前海军陆战队队员挫败了暗杀福特总统的企图,从而引起了媒体对他的极大兴趣。《旧金山纪事报》透露,西普勒是同性恋社群的一位杰出成员,这的确是事实,对此,他却以公开披露私人事实为由提起侵权诉讼,因为他声称自己一直对自己的亲属隐瞒其同性恋事实。法院以两个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第一,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第二,法院认为,所披露的事实是有新闻价值的,因为这一揭露行为是希望反对把同性恋者说成是“胆小、软弱和怯懦”的思维陈规,并讨论总统的潜在偏见(有一份报纸指出,总统在感谢西普勒时沉默是因为西普勒是同性恋)。
在另一起案件中,报纸上的一篇文章透露,加利福尼亚州一所大学的第一位女性的学生会主席迪亚斯是变性人。法院认为,其变性是一个私人事实,而且,尽管她卷入了一场公开的争议(因为她指控学校滥用学生资金),但新闻披露的事实与这一问题无关,因此不具有报道价值。法院强调,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目的是,“让公众知情,以便他们能够就对自治的民众来说至关重要的事项做出明智的决策”。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她是变性人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其诚实和判断力。她是学生会的第一位女主席,这一事实本身也不能保证她的整个私生活都要接受公众的监察。”
如何调和这两个判决?答案可能就在迪亚斯文章的主旨中。该报认为,该报道旨在描述“妇女在社会中不断变化的角色”,但从文章的语气来看,作者的目的很显然止于“赤裸裸的曝光”。这两个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这些文章旨在描述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可以说,如果关于迪亚斯的文章试图认真地描述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不断变化,法院可能就会抵制要求对其进行审查的呼声。
名人
我们的星球是追星的星球。哪怕是一个名人的最微不足道的流言蜚语似乎也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和迷恋。报摊上摆满了各种杂志,不断提供这些转瞬即逝、通常是空洞无物的事实。明星的身份会消灭隐私吗?尽管《美国法律重述》评论说,“可能会有一些生活中私密的细节,比如性关系,这些私密的细节即使是女演员也有权不公开”,但安-马格瑞特诉上流社会杂志公司一案的裁决表明,法院还没有接受这种慎重的态度。在该案中,这位女演员因自己的裸照曝光而寻求法律救济,但被法院驳回。部分原因是这张照片是“一个被许多电影观众幻想的女人”,因此“许多人对这张照片非常感兴趣”。
人们常常声称,法院只是接受新闻界关于什么是有新闻价值的判断。一位作者认为,“遵从新闻界的判断实际上可能是对调查新闻价值的适当而有原则的回应”,但这忽略了主题存在争议的原因。她评述道,出版商和广播公司的生存取决于它们能否提供公众将购买的产品。她还认为,“大部分人希望了解些东西以应对他们生活的社会”,而市场竞争会导致报纸产生出“对这一点的反应”。
公共利益的概念很容易掩盖新闻界的商业动机。更糟糕的是,它伪装成消费者选择的民主实践:我们得到了我们应得的轰动效应。这两种形式的见利忘义的小报忽视了那些碰巧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所面临的后果,因为他们非常不幸地被抛入了公众视线。
一种道德观的测试
要评估什么是“高度冒犯性”,美国法院已经发展出所谓的“道德观测试”。因此,在梅尔文诉里德案中,一部名为《红色和服》的电影揭露了原告过去做过妓女并在一起耸人听闻的谋杀案审判中是被告的事实,这部电影就是以这些事件为基础的。在她被宣告无罪后的八年里,她被“体面的社会”所接纳,并且结婚,加入了新的朋友圈,这些朋友对她的过去一无所知。她因被告的真实披露行为导致其隐私受到侵犯而提起了诉讼,并得到了加利福尼亚法院的支持(该法院之前还未承认过侵犯隐私权的诉讼)。
另一方面,在席德斯诉F.-R.出版公司一案中,原告之前是一名神童,十一岁时在哈佛大学教授数学,后来成为一名隐士,并致力于研究奥卡马克米塞特印第安人和收集有轨电车换乘票。《纽约客》杂志发了一篇文章:“他们现在在哪里?愚人节玩笑”,该文由詹姆斯·瑟伯用笔名发表。关于席德斯的身体特征和习惯的细节,他住在哪间单人房,以及他目前的活动都被披露了。该杂志的文章承认,席德斯曾告诉追踪采访他的记者,他生活在曝光的恐惧中,并且一旦他的雇主或同事得知他的过去,他就会换工作。纽约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侵犯隐私权的诉讼,理由是法院认为,“对于报纸或杂志发表正确描述一个人的生活或行为的文章”,它找不到“支持侵犯了‘隐私权’的裁决……除非是在反常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存在于正在审讯中的本案”。在上诉中,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驳回隐私权诉讼的判决,但似乎是基于对该篇报道的冒犯性与原告的公私特点的平衡而做出的决定。
然而,梅尔文和席德斯都没有适当地试图考虑所披露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是“私人的”。“社区习俗”、“新闻价值”和出版物的“冒犯性”等含糊不清的概念,使这些和其他许多关于“公开披露”的裁决在一个具有相当重要的宪法意义的领域毫无帮助。最高法院在涉及影响原告隐私权的出版物方面划定《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界限,也是如此。例如,在时代公司诉希尔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侵犯隐私权的诉讼败诉,因为他(和他的家人)是一份基本上虚假报告的主角。被告发表了一篇文章,描述了一部改编自小说的新剧本,小说虚构了原告及其家人在家中被一群越狱囚犯挟持为人质时所遭受的苦难。
最高法院采用了它对诽谤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并以多数票认为,除非有实际恶意的证据(即被告明知故犯地发表了不真实的报道),否则诉讼就会败诉。如果出版物有新闻价值,仅凭虚假并不能剥夺被告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而且,由于“与实际事件相关的新剧本的开演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原告因为无法表明恶意而败诉。然而,这个裁决似乎并不真正涉及公开披露私人信息问题——不管这是不是一场真正的诽谤诉讼!
未来
世上没有金羊毛存在。如果明天在任何一个地方颁布一项全面的隐私法令,都会给司法机构带来新的问题,即在司法上对受害者的权利进行司法解释,使其免受不请自来的对其私生活的侵扰。如果法院采取普通法的个案审查的保护路径,这些困难也不会减少。新闻界将继续每天接受考验——或许更集中思考关于报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
对公正平衡的追求永远不会结束。关键的问题是,像通常情况那样,个人利益是否要在人为的公共利益的祭坛上被牺牲?对不想要的公开披露进行法定甚至进行非法检查的反对者,喜欢把对受害者的关注描述为过时或大惊小怪。这与新闻界对真相的强烈追求是有区别的。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报纸和所有商业机构一样,受其股东利益的影响,股东对报纸所刊载的内容可能没有对其资产负债表上所显示的内容那么关心。由于新闻界经常承认它应该抵制迟钝地披露私人事实的做法,因此它几乎不可能把这种担心说成是伪善的或吹毛求疵的。
隐私权的拥护者很可能包括言论自由的敌人,但是,与认为主张言论自由的人包括贪得无厌的报纸经营者的论点比起来,这并不是一个更合理的反对理由。然而,永远不能低估新闻界游说团体的力量。有多少职业生涯岌岌可危的政客,希望通过限制报道所谓的“桃色新闻”而招致小报的敌意呢?媒体总爱谴责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公开私生活,但这同时不可避免地关闭了反对立法的队伍。不幸的是,当大多数小报宣扬家庭价值观时,他们往往很少关心或尊重受害者的家人。
第五章 数据保护
信息不再仅仅是权力,它还是大买卖。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增长最快的组成部分就是服务部门,它占世界贸易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份额还在继续扩大。作为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一个核心特征,其对信息存储的依赖是司空见惯的事。当然,使用计算机可以大大提高收集、储存、使用、检索和传递信息的效率与速度。
政府和私人机构的日常职能要求其不断地收集有关我们的数据流,以便有效管理作为当代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无数的服务。提供保健服务、社会保障、信贷、保险,以及预防和侦查犯罪都需要有大量的个人数据,因此,个人必须愿意提供这些数据。这些通常高度敏感的信息的计算机化加剧了其被滥用的风险。
或者确实是粗心造成的损失。例如,英国最近发生了一些安全丑闻。2008年,载有数千名罪犯信息的电脑记忆棒丢失了;有关巴基斯坦基地组织和伊拉克安全局势的文件被内阁办公室情报官员落在了火车上;2007年,财政大臣承认,载有两千五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和七百二十万个家庭的私人信息的电脑磁盘不见了。
发端
1960年代信息技术兴起,人们对不受控制地收集、储存和使用个人数据所带来的威胁感到日益焦虑。对“老大哥”的恐惧引起了一些国家要求对这些具有潜在侵扰性的活动进行管制的呼声。第一部数据保护法于1970年在德国黑森州颁布。接着是瑞典(1973年)、美国(1974年)、德国(1977年)和法国(1978年)的国内立法。
在这个初期阶段,产生了两项关键的国际文件:欧洲理事会1981年《关于在个人数据自动处理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80年《关于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跨界数据流动的指导原则》。这些文件制定了管制整个电子数据管理过程的明确规则。自经合组织的指导原则颁布以来,数据保护立法的核心是,在没有真正的目的和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收集与可识别个人有关的数据。
在稍高一点的抽象层面上,它概括了德国宪法法院所谓的“信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