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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7]

By Root 1619 0
阳系位于一个螺旋状银河系中,等等。维特根斯坦并没有举这些实例,而是直接把事实抽象地界定为“事态的存在”。“事态”的概念除了通过直观方式很难加以说明。仅仅为了便于说明,我们也许可以说,我坐在书桌旁手拿钢笔,春季里我在牛津如此行事等等就是一些事态——“事物存在的方式”,存在的情境,这些事态合起来组成了我在某一时间和地点正在写这些文字这一事实。维特根斯坦再一次明显避免举出这类实例。维特根斯坦以简单抽象的方式将事态定义为客体的一种组合,意思是说一个事态是人们可以将其分解(“解析”)成组成部分的东西;这些组成部分加上其排列方式就是事态的最终构件。这些构件就是客体,而客体从其非复合的意义上来说则是“简单的”,即没有结构。因此客体不能再分解为某种比其本身更基本的东西。客体构成世界赖以组成的原初成分。另外,维特根斯坦说,对客体来说本质的一点就是它们是可能组成事态的部分;关于一个能够存在于任何客体的组合(任何事态)形态之外的客体的想法是空洞的想法。正因如此,如果我们有一张完备的一切存在的客体的清单,我们就会知道一切可能存在的事态,因为知道关于一个已知客体的任何知识就涉及知道该客体的基本性质属于什么组合,而这正是在弄清什么事态是可能的。

客体是“简单的”这一点表示客体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是客体的组合或排列方式。但是当客体结合起来从而组成事态时,关于它们的排列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了:每一种这类组合都具有一种确切的性质。排列的这种确定性就是一个事态的结构。同样,事实的结构是由组成事实的事态的结构所确定的。因此,关于一件事实的完整分析的终点便是说明客体的确定组合。而这就表示每件事实只有一种正确分解,因为每件事实最终都存在于由一组具体、确定的客体中的成员所组成的一个具体、确定的组合之中。

上面所说的两个论题——2.05和2.06——增加了另外的重要考虑。这就是存在的事态决定了哪些事态不存在。举例说,现在的情况是我在拿着一支钢笔,而这就排除了我空着手那种事态。因为事物存在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事物不存在的情况,由此整个实在就是全部存在的事态加上一切由于这些事态的存在而被排除为不存在的事态。

维特根斯坦关于世界结构的说法简短得比得上其抽象的程度;它仅仅占了《逻辑哲学论》的开头四页。维特根斯坦在讲完它之后便立即将注意力转到“图像说”和语言上去。但是理解后两者的关键在于他对世界构造的说法,这就是为什么《逻辑哲学论》一开始便讲述它的原因。正如我们现在将看到的,当谈到语言结构时,维特根斯坦便依靠他上面的论述来说明语言的不同层次本身的性质和作用。

正如前面一样,开始介绍一下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的“命题——基本命题——名称”结构的主要论题是有用的。人们在阅读这些论题时应该记住两点:第一是上面关于世界构造的说法;其次是以下要更详细说明的一个论题,即语言是通过一种“映示”关系而与世界相关联的。然而在此有必要提前讲一个有关图像说的论点: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当人们想到世界上的某件事物——事实的时候,他们的思想就是该事实的一个逻辑图像,而且由于命题是思想的表达式,所以命题本身就是事实的图像。这一点从那些有关语言结构的论题上看得很清楚。这些论题是:

3  思想是事实的逻辑图像。

3.1 思想在命题中得到可由感官知觉到的表达式。

3.2 思想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在命题中得到表达,即命题符号的成分与思想的客体相对应。

3.201 我称这些成分为“简单符号”,称这样的命题为“完全分解的命题”。

3.25 一个命题有且只有一种完全分解的方式。

3.203 一个名称意指一个客体。该客体就是这个名称的含义。

3.22 名称在命题中是客体的代表。

3.26 名称不能通过定义进一步分解:名称是一种原初的符号。

论题3.25的说法类似上面讨论过的一个论题,即每个事实都有一个具体、确定的结构,所以对该事实的分解——这与同其相对应的命题的分解是一回事——将得出一种关于客体的具体、确定的组合方式的描述。客体由名称来指称,即由“简单符号”也就是命题的“成分”(最终的构件)来指称;这一点从上面最后三个论题就可以看清楚。维特根斯坦继续写道:

4.001 命题的总和就是语言。

4.11 真命题的总和就是全部自然科学。

这两个论题是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与世界的各自结构以及它们通过映示关系进行联结的方式讲的话直接引出的推论。这两个论题代表了他认为只有事实话语才是可能的这一主张的要旨:他后来更明确地讲述了同一论点,说“(除了)自然科学的命题之外,什么……都不能说”(《逻辑哲学论》6.53)。由此直接引出的推论是:超出科学描述的事实领域,我们什么都不能说,也就是不能谈伦理学和宗教等价值问题。因此,刚刚引用过的两个论题——4.001和4.11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出现在整个论证之前,这就是《逻辑哲学论》精心安排的简练论证的典型特点。它们也不是照我在这里对其进行介绍的方式一起出现的;它们的十进制编码表示它们由关于几个重要的附属问题的讨论隔开,其中包括:

4.01 命题是实在的图像。

4.022 命题显示其意义。命题为真时显示事物的状态。命题说出事物确实是这种状态。

4.023 命题必须将实在限制在两种选择之中:是或不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命题必须完全地描述实在。

说明语言——世界关系的图像说同维特根斯坦关于命题的说法是不可分开的。在论题4.01中关于命题是图像的主张得到明确的表述。我们将简要地研究一下映示关系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命题的真值应该是确定的,这一点对于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实在的图像的观点是至关重要的;命题是真或伪全依命题符合或不符合事实而定。在命题与事实之间不可能存在部分的或模糊的对应关系:唯一的选择是在“是”和“不是”之间——一个命题要么是一件事实的图像,要么不是。维特根斯坦说,情况必然是这样,这还是由于命题的结构,也就是说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而基本命题本身又是名称组成的结构:

5  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

4.21 最简单的一种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一种事态的存在。

4.25 如果一个基本命题为真,那么该事态就存在;如果一个基本命题为伪,那么该事态就不存在。

4.22 一个基本命题由名称组成。它是名称之间的联系或串联。

4.24 名称是简单的符号。

将所有这些论题与那些关于世界的论题并列在一起,维特根斯坦关于两者的看法就显得十分清楚了。从平行结构的底层一直往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名称指示客体,名称同客体一样是简单而不可分解的;基本命题是“名称的串联”,命题——可感知的思想表达式(可感知是因为人们可以阅读或听到用来表达思想的“命题符号”)——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一表述完全是形式上的:正如已看到的,维特根斯坦并未给出实例来说明名称和基本命题或者说明它们在世界上的对应物;他的说法只限于:为了让语言——世界之间存在关联,两者的结构就必须如此,而不管是什么东西在实际上起着该说法提到的名称、客体等的作用。

这一说法简约的形式性质以及缺少具体实例看来也许让人困惑,直到人们想起维特根斯坦的兴趣只限于研究为了让语言与世界可以相互关联起来而必须具备的逻辑性质。回顾一下上节所讲的逻辑学家对发现正确论证形式的兴趣:没有必要在涉及像钟、月亮等个别事物的个别命题(由某种自然语言的句子所表达的命题)上花费心思,而只需要去关注论证的形式:使用一套符号(p、q、&、v等等)来明确显示这种形式。这正是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做的工作。下面这些话足以表达他的目的:命题“p&q”是基本命题p和q的真值函项;p是名称w和x的串联,q是名称y和z的串联;这些结构层次中每一个层次都反映出世界中与之相应的结构层次。(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并没有给出与此极其类似的说法,但这只是个具体说明;参看《逻辑哲学论》4.24。)就这一方面来讲,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完全是形式的或结构性质的。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他与罗素不同,认为“心理学的”问题——关于客体是什么以及我们怎样用语言的原初成分即名称来指示客体的问题——不是他计划要做的事情。

在描述了语言——世界的平行结构之后,我们就有可能说明“映示”关系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种关系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世界赖以相互联结的基础。这是理解迄今为止的论证的关键,维特根斯坦这一次提供了许多实例来说明他想表达的意思。

按照维特根斯坦在其《笔记本》中所说,图像说的想法是受到报纸上关于巴黎一个审判室怎样使用汽车和人的模型的描述的启发,使用模型的目的是要显示某种当时世界上还比较新鲜的事件,即车祸的事实真相。人们通过把模型安排成与发生车祸时真实的人和车辆的位置完全相对应来反映实际情况。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某件事物成为另外某种事物的图像是什么意思?在巴黎审判室里缩小的街道场面成为实际情况的图像又是什么意思?维特根斯坦就是从回答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

2.12 图像是实在的模式。

2.131 在图像中图像的成分是客体的代表。

2.14 图像的成分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样就构成了图像。

2.15 图像的成分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一事实表示事物以同样的方式相互关联。

以上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维特根斯坦接着说,实在中的事物可以由图像表示——即事物的排列可以靠图像中的成分的排列显示出来——的可能性全靠图像与其所描写的实在之间具有某种共同之处;而这种共同的东西自然就是它们的结构。举一个简单易懂的实例:假如你在画一张静物画,其中一把椅子上面有一顶帽子位于一双靴子的左边。如果你这张画要描绘出这一组事物的真实情况,那么画的结构必须与事物组合的方式相一致;在画中帽子必须位于靴子的左边。维特根斯坦把这种共有的结构称作图像形式:

2.151 图像形式就是事物按照图像中成分相互关联的方式组合的可能性。

2.161 在图像与其所描绘的实在之间必须有某种一致的东西,使得其中一个能够完全成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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