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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14]

By Root 1619 0
理由是同一个表达式让不同的人联想到不同的形象或作出不同的反应;因此表达式的意义不可能存在于这些伴随的心理现象之中,人们对表达式的理解也不可能如此(参看《哲学研究》,137—138)。第三个也许是最重要的理由是:就理解一个表达式而言,仅发生一种特殊的内心过程是不够的。为了具体说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维特根斯坦以“立方体”一词的用法为例,说以为在“人的心灵前”出现一个立方体心理图像就是理解该词的想法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心理图像本身并不告诉而且不能告诉人们“立方体”一词是什么意思。一个立方体的心理形象甚至可以与任何数目的表达式(如“盒子”、“糖块”、“几何学”、“冰块威士忌”)联系在一起,所以这一图像并不决定“立方体”一词应该怎样正确去理解(《哲学研究》,139—140);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任何可以联想到的形象看清词的意义是什么。

这些思考产生了另外一个更具普遍性的问题。这就是某些哲学家因为认识到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指出的那种困难并从而发现很难将理解与某些特殊的心理过程等同起来,于是便转而认为有一种特殊类别的深层的(因而是隐蔽的)心理过程,是它构成了对一个表达式“意义的理解”——换句话说,这种过程收进所有构成该表达式的图像或联想(或者其中一个重要子集)并以某种方式将其组合成某种难以确认因而只能通过深入的哲学分析来推导和考察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完全反对这种看法;实际上他对“内心状态或过程”观点的主要攻击就是针对那种认为理解乃是某种隐蔽的东西(不仅在“心中”而且在内心深处)的观点。

维特根斯坦在讲过意义和理解不是什么之后,便进而对它们是什么作出正面的说明。在这里处于核心的是理解的概念。维特根斯坦说:“理解一个句子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种技能。”(《哲学研究》,199)这就是说,“理解”乃是知道怎样做某件事情;就语言来讲,理解语言意味着知道怎样使用语言。这样看来,理解、意义和使用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由此直接导出两个推论:第一,维特根斯坦反对“内心过程”观点的另一个理由变得清楚明白了——这种观点根本不能说明我们怎样才能够使用表达式。对比之下,将“理解”看作我们所做的某件事情——我们施展的一种能力,我们使用的一种技能——的观念是与使用的观念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因为使用本身就是一种活动。第二,作为一种实践能力的理解是某种由外界标准——人们从事的活动,人们的行为方式——来确认和衡量的东西,因而是某种公开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东西,远远不是在个人精神生活内部或者属于私人的东西。我们现在就将看到,这会引出一些重要的推论。

3.理解与遵守规则

维特根斯坦关于理解语言的论述(照刚才所讲,“理解”就是掌握一种技能或实践能力)借助于遵守规则这一观念,即认为理解表达式的意义这种实践就是遵守表达式在其所从属的各种不同的语言游戏中的用法规则(注意“规则”的说法很自然而且有意地与“游戏”的说法相关联)。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主要出现在《哲学研究》第143—242节之间。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而是一个引起很多争论的主题;在阅读下面对该主题的论述时应当记住这一点。

了解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的一个办法是再一次回想起《哲学研究》的一部分意图就在于从反面否定《逻辑哲学论》所体现的那种哲学态度。使用语言显然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活动,即哲学家所说的“规范”活动。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用来描述语言的规范特征的模式是一种演算的模式,也就是一种由严格定义的、自动运行的规则(逻辑的规则)组成的结构化系统。这样一种演算就像一台机器,给它原料便按照一种精确、有序和不变的方式生产出固定的产品。同样,逻辑规则——(按照《逻辑哲学论》的观点)从而也是语言规则——有其可以确定结果的严格用法。就语言来讲,这种结果便是意义:当人们掌握了表达式的应用规则时便理解了它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当然并未否定这个观点,因为后期哲学还要借助于它;他所否定的是认为相关的规则形成一种单一的、严格的深层结构,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否定这些规则独立于我们之外,像《逻辑哲学论》所暗示的那样。换句话说,维特根斯坦否定演算的概念,而代之以语言游戏的概念:在《逻辑哲学论》中,在全部语言之下有一种单一的、严格一致的演算法;而在《哲学研究》中则有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其“语法”可以直接加以考察。

《逻辑哲学论》中的以及一般“奥古斯丁式”的语言观是:一个词的正确用法的规则通过某种方式由该词所指示的客体的性质所确定,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该词的意义(所指示的客体)才能支配词的用法。维特根斯坦抛弃了指示说;这就使得词的意义完全成了属于它的用法规则的事情。但是既然只有词及其用法规则事关紧要,那就一定不要受规则概念本身的误导,因为关于诸如逻辑和数学的规则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认为这些规则决定着我们做事是否正确,并不依赖我们应用或遵守这些规则的实践;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这是错误的:不仅本身错误,而且它意味着一组规则对于某一特定实践来说构成了一套完全而决定性的算法,意思是说一旦人们掌握了这些规则,他们就能自动看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正确。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逻辑规则的模式应用在语言上是特别有害的,因为在语言中支配表达式用法的规则有很广泛的多样性,而在逻辑中则有一组单一的、包罗一切的严格的规则,这组规则构成了逻辑所赖以存在的“语言”。

演算的观点在处理规则与遵守规则的两个特点的方式上产生了维特根斯坦希望我们避免的那些问题。一个特点是人们在遵守规则时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和强制;规则似乎在告诉人们去做什么,似乎在支配人们的活动。另一个特点是在一个类似诸如算术的演算中,规则事先就确定了应用规则所能得出的结论:例如,很容易认为一旦我给0—9这十个数的加减运算、相等关系下了定义(即给出支配它们的规则),全部算术过程就会自动引导出来——好像全部的算术真理(及谬误)早已“包含”在这些基本规则之中或受其预先确定。因此,这些规则似乎有着某种不可抗拒的东西,使得我所做的事情的正确与否与我做这件事情本身完全无关。(一班小学生中每一个成员可能用不同的方法将一组数字相加——有人用心算,有人用手指算,其他人则用计算器或算盘——但是遵守相关算术规则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这个答案在他们开始做加法之前就是正确的。)

关于遵守规则这个概念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并不保证规则受到遵守,因为某人可能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而实际却在错误地使用规则;另一方面某人行事符合规则可能只是出于偶然——这个人也许根本不是在遵守规则;比如说他也许甚至不知道规则的存在。然而规则的指导作用以及不管在任何有关活动中遵守规则就等于做得正确这两点对于规则和遵守规则的概念看来都是至关重要的。维特根斯坦说,赞成演算观点的人因此力图找寻一种关于遵守规则的深层基础的统一描述(典型的做法是将遵守规则视为一种内心活动过程),以此来说明这些特征并克服与之相关联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通过提出这种以某种心理机制为根据的描述(多半是一种因果性的说法)来达到上述目的。维特根斯坦说,所有这一切都是错误的;他的理由仍然是那些他用来反对试图为任何涉及意义和理解的问题提出单一性说法(尤其是想借助于“内在的”和“隐蔽的”心理过程来提出的说法)的理由。

这些指责更多适用于遵守规则的一个特点,即人们主观感受到规则是强制性的或者具有指导行动的力量。另一个谈到过的特点——规则在表面上的“独立性”——照维特根斯坦所说,则暗示出那种认为规则多少会带来客观性的错误看法。算术的例子很能表明这是什么意思:正如已看到的,算术规则似乎已经预先确定了我们使用规则所得结果的正确与错误。例如对于“56,897+54,214=?”这道算术题存在着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某种意义讲早已存在,甚至在我们进行计算之前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就已被确定。我们通过确定这些规则所说的意思来核对我们使用规则的正确性;所以由规则树立的正确性标准就显得独立于我们对规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并不依靠我们的这样一种活动,即将规则当作由其本身所确定为正确的东西来使用。

演算观点集中关注的这两个特点当然是相互关联的:正是规则的外在性或“客观性”才让我们感到受规则的指引或指导。这两个特点结合起来便让人产生一种假想,即认为规则就像铁道线一样,我们沿着它按照固定方向移动(《哲学研究》,218)或者说规则就像一台按照被确定的并且起确定作用的方式工作的机器(《哲学研究》,193—194)。维特根斯坦的反对意见并非针对规则具有指导性或者构成正确性这一事实;倒不如说他的反对意见针对的是“铁轨”或“机器”这些模式本身,理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些模式将指导的概念转变为强制的概念,并将正确性标准的概念转变为某种“外在的和客观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是这一关键性事实,即构成规则的乃是我们对于规则的集体使用;遵守规则就是一种由共识、习惯和训练所建立的普遍实践。因此,尽管规则确实指导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正确性的尺度,但规则并非独立于我们,从而并不构成一种强制的标准,从外界将遵守规则的实践本身强加给我们。维特根斯坦给我们举过一个实例:想一下我们在十字路口或某条小路上可能看到的路标。路标告诉人们要走的方向,但并不是因为路标强制人们去那里;路标的指导作用全靠有一种习惯、一种实践来确立我们通常对路标的使用,以及我们对这种功能的理解。这正是我们所理解的语言的“规则”——“一条规则立在那里就像一个路标”(《哲学研究》,85,参看198)。

这里的中心概念是“习惯”。维特根斯坦说,“一个人只有在经常使用路标这种习惯存在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路标走路”(《哲学研究》,198);“使用‘遵守规则’这个概念要预先假定一种习惯的存在”(《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第322页)。通过使用习惯这个概念(他在其他地方使用了“惯例”、“用法”、“实践”等说法,意思是一样的),维特根斯坦意图提出几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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