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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识读本:医学伦理 [14]

By Root 940 0
治疗。从坦波曼勋爵的论证中,他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争辩说,“16岁以下少女能充分有效地同意性行为,使得与其发生关系的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尽管他还是犯了轻一点的罪)。

弗雷泽勋爵争辩说,父母控制孩子的权利的合法基础在于

为了孩子的利益,并且这些权利只在它们使父母尽到了对孩子的责任时才是正当的……实际上父母对孩子的控制程度因为孩子的理解力和智力而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我看来,法庭不承认这些事实是非常不现实的。社会习惯改变了,法律也应该随之改变,事实上当主要变化发生时,法律确实也变化了。

在考虑了以上多种判决后,弗雷泽勋爵继续写道:

一旦父母相对未成年孩子的绝对权威被禁止,上述问题的解决不能再依赖于特定年龄段绝对的父母权利的实现。解决方法依赖于对什么是特定孩子最大福利的判断。没有人怀疑,当然我也不怀疑,在大多数案例中,能对孩子最大福利做出判断的是他们的父母。我也不怀疑任何16岁以下孩子的重要医疗应该有其父母同意才能实施。但是……吉利克夫人……必须证明父母绝对否决权的正当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于父母来说,医生对女孩幸福的医学建议和治疗有更好的判断。众所周知,男孩和女孩经常不愿向父母倾诉有关性的问题……可能会有这样的案例……医生觉得……这个少女[16岁以下]没有禁欲的现实可能。如果是那样的情况,强烈希望在这些案例中医生有资格在必要时不经父母同意甚至知晓,向少女提供避孕建议及治疗以保障她的最大利益。

他反驳了布兰顿勋爵所谓的向16岁以下少女提供避孕药或避孕建议的医生因为协助和教唆违法性行为而违反了《性侵犯法案》(1956)。

这取决于医生的意图;涉案医生试图诚实地做符合女孩最大利益的事,而我认为提供避孕建议或治疗的医生不可能抱着犯罪的目的……

斯卡曼勋爵

在16岁以下孩子的能力问题上,斯卡曼勋爵比弗雷泽勋爵考虑得更为具体:

我持有这样的观点:根据法律,父母有权决定未满16岁的孩子是否可以接受医学治疗,在孩子取得足够的理解力和智力能完全明白他们所面临的情况的时候,父母的该项权利即告终止。

他总结说,遵循DHSS的指导不会使医生侵犯到父母的任何权利。

斯卡曼同意弗雷泽的观点。还剩一个观点了。

布里奇勋爵

布里奇勋爵提出了一个其他法官没有直接涉及的问题。他考虑了在存在伦理和社会问题的案例中(正如在审理的这个案件),法律判决的角色。他写道:

如果政府部门……公布……在法律中错误的建议,那么法庭……拥有改正法律错误的权利……在法律主张与社会和伦理争论混杂在一起的案例中,在我看来,法庭应当尽量克制地实施它的权力,仅限于决定法律主张是不是错误的并避免……在社会和伦理争论中表达权威观点,因为在此领域中它没有权利作权威评判……

给了上述警告后,他与布兰顿勋爵持相反意见并同意弗雷泽和斯卡曼勋爵的意见。

DHSS赢了,吉利克输了:三比二。

注释

[1] 意为“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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