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txt [82]
张之洞的第二个纺织企业是湖北纺纱局,它的官商合办史更加典型。②它开办于1894年,其时张之洞正获得几个商人对他的旧的织布局的支持。张之洞向清帝许诺,准许商人投资者成为合伙人。但他未能详细地提出怎样去实施这种合伙关系。虽然他用了“官商合办”和“招商助官”等词来说明官商合作的新形式,但是他上奏清帝请求敕准的奏疏的大意,仍与官督商办企业相差无几。
不过有几个商人的反应是积极的。到1887年,他们为了这个新的纺纱局提供资金约三十万两,亦即资本的一半。看来当张之洞任命一个高级官员做督办和盛春颐做总办的时候,商人股东至少对机器和公司帐目拥有控制权。然而在1897年期间,当纺纱局准备开工生产的时候,张之洞任命王常川道台作他的局中常驻代表,负责督办事宜。合伙的商人对张之洞的有增无减的干涉已经越来越不愉快。王常川被任命为局中官方常驻代表一事把他们的快要爆发的不安变成了公开的反抗。王常川的回答是要保护政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因为政府业已提供了半数资本。
他们其后是怎样辩论的就不十分清楚了。看来张之洞力求磋商出一个妥协方案。但妥协方案被拒绝,1897年7月,商人们退出了。根据张之洞的说法,商人们不但要全部管理权力,而且另外还要二十万两借款。作为报偿,原来的政府股金三十万两转为贷款,付给预先决定的保证利息。①
张之洞宣称他同意这些条件,但附加的二十万两借款却未予同意;因此,商人们决定退出。张之洞可能坚持过要有某种政府控制的形式。与官督商办形式下所处的地位相比,避免这种控制对商人来说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确实,官员和商人的作用就会颠倒过来。在官督企业中,归根到底是利用商人资本的官员负责管理。按照张之洞的条陈所说,商人们在新的方案之下可以利用政府资本,并且仍然对工厂管理有控制权。至于说到官方放出贷款所收的保证利息,它和许诺给所有私人和官方资本的“官利”很相似,而不管这种资本是投放到官督企业还是投放到其他种类的企业。
无论如何,到了1897年夏,纺纱局本质上变成了一个官办企业。商人投资额的一半是立即偿还的。另一半则用在一年以后到期的债券偿付。这显然引起了很深的反感。提倡新工业而又得到官方支持的绅士张謇报告说,在张之洞和商人之间发生破裂以后,他在为创办一个私人纺织厂而大力筹集资金时遇到了很大困难。曾经向张謇提出金钱保证的许多私人投资者也都撤销了他们的支持。②湖北纺纱局的经营未能赚取利润。1902年它仿效湖北织布局而被租给了一家私人公司。
张之洞总督远未被这些失败所阻,他在1905和1906年试图再次大干一番。这一次他公开承认,政府干涉近代工业的管理是错误的,他提出倡办经过改革的官商合办公司,其经营将对股东们负责。张之洞还答应私人投资者,他们在湖北和湖南两省拥有生产和销售的专利权,并且在头五年期间保证投资者能获得其本金的百分之五的利润。政府的控制限于:第一,政府的审计官定期检查公司帐簿;第二,在第六年,政府和公司一起决定每年的合理的税率。
张之洞希望这些宽厚的条件能够吸引商人大规模地向他的新的合股公司投资,同时希望政府资金在需要时也只是少量提供而已。这些希望破灭了,因为原计划资本为八十万两的一个毡呢厂,在1906年开张时官方资本为三十万两,而私人资本只有十万两。两年以后,毡呢厂因缺乏流动资本而倒闭。还有几个其他的企业,包括纸厂、玻璃厂、水泥厂、针钉厂和皮革厂等,都只办了很短时间就关了门。失败的原因总的说来显然是没有经验和管理不善。就针钉厂而言,它是由欧洲进口的最新机器装备后于1908年开办的。然而总办毫无办厂经验。说得更确切一点,他曾做过张府西席,可能他就是因为这一关系才得到此职的。1910年在他宣布该厂破产以后,他被告发、定罪和坐牢,因为他至少侵吞了公司的公款五万两。①
张之洞答应和商人保持比较公平的合伙关系,仍不过是口惠而已。首先,他要求办的每件事都贴近他自己。他办的织布局跟着他从广州迁到武昌。他的炼铁厂就在他衙署的隔壁,虽然该厂既不靠近产煤地,亦不靠近铁矿。张之洞不肯授权给别人,只相信自己才能够密切地进行监督。特别是在他的助手蔡锡勇于1896年死后,他对他的一些官方总办都不信任。还要提一下,不论蔡锡勇或者盛春颐,看来都不是干练的总办。
张之洞在吸引有才干的商人的帮助方面,也是非常不成功的。他的顾问中间没有一个出色的买办。也许这是无法避免的,因为他一向低估商人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之洞的搞工业发展的路子与李鸿章的路子截然不同。李鸿章从商人和官吏队伍中起用了许多优秀的经理和行政人员,而且知人善任。但张之洞作为一个近代工业的提倡者,因缺乏才干如盛宣怀或唐景星的助手,所以他对工业发展的贡献严重地受到了限制。
幻想逐渐消失
在十九世纪末,商人们越来越不情愿对官办近代企业进行投资,这不仅是由于给予他们的职责不够。当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倒闭的时候,它们所在的省政府常常要求把公司剩余的资产优先偿还官债,给商人股东的就为数不多了。1893年,烟台缫丝局在经营十多年以后关门了。在它满足了政府的全部要求以后,官方经理们只给投资者每股十两,而他们原先每股付了二百两;如果第二次认股又每股付出二百两,则可得二十两。这种做法显然没有和投资商人充分商量过,根据徐润的记载,他们对这些不公平待遇非常不满。徐润不是盛宣怀的朋友,他指责盛说,盛宣怀后来接收缫丝局之后就把它变成了一个唯利是图的买卖。徐润于是评论道:“〔官方经理〕有强权而无公理,何以服人……余明知不合公理,但卵石之势,无可如何,只可随众而已。”①
我们还可以举出更多例子来证明官员们本身洞悉商人的不满。当刘坤一总督被询及关于采用官督方式建造铁路的意见时,他在1895年的奏疏中说:
若复狃于官督商办之说,无事不由官总其成,官有权,商无权,势不至本集自商、利散于官不止。招股之事叠出,从未取信于人。即招商、织布等局,成效可观,究之经理归官,利又无几,于商情终形隔膜。①刘坤一总督的分析也适用于官商合办企业,因为这两类形式实际上差不多。
盛宣怀完全知道商人们怨声载道。就在徐润指控他不公平地对待烟台缫丝局投资户那一年的晚些时候,盛宣怀试图对上海机器织布局的股东们订出一个比较公平的补偿办法(该局在1893年焚毁)。他得到李鸿章的同意,拒绝了政府关于收回官方贷款二十六万五千三百九十两的要求。然后他表示愿意从织布局剩余的资产中以现金付给商人,同时再用该局的后继企业华盛纺织总厂的股票偿付。结果是商人股东获得偿还的现款合他们最初投资的二成,其余则为华盛的股票。不过,如果盛宣怀以为对商人投资户这样明显的示惠就会吸引他们重新向华盛投资,那他就大失所望了。商人们仍然疑虑重重,而且由于他那个小圈子中的商业伙伴们都是铺面不少而资金有限,所以华盛的资本一直不敷。华盛纺织总厂开始很有希望,以后在短短的几年中一直赔累,直到1901年为止。1901年,盛宣怀得到清廷许可,在宣布所有华盛的股票(包括那些为兑换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旧股票而发行的股票在内)一律无效以后,就把华盛纺织总厂变成了一个私营公司。②
然而,商人对官商合办的新工业也不是完全没有感情的,这就是这类企业一直到清朝灭亡时和灭亡后仍陆续在开办的原因。如果说人们对它的幻想大大地破灭的话,那么他们也普遍地认识到在外商竞争的面前必须有官方参加。郑观应所表现的这种对政府若即若离的感情就是最好的例证(他本人至少是两个这类企业的商人兼总办)。一方面,郑观应承认商人需要官方的保护,因为在中国没有商法和宪法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财产。所以他提出,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的办法是可取的。另一方面郑观应觉得,这个办法只能临时解决问题;最终还是应该制定出一项公平而行之有效的法律来保护商人。
郑观应争辩说,官僚机构的腐败和行政效率的低下,大大地减少了某些企业的利润,造成了另一些企业的失败。在提到三个赢利的官督商办企业,即天津电报局、轮船招商局和开平煤矿时,他大声疾呼道:如果让它们全由商人经营,则“其所收效果宁有涯涘!”①郑观应还观察到这些企业的开办过于依赖各省官方赞助人的一时兴致。虽然人们承认李鸿章很开明,不会对官督商办企业科以重税,但“李傅相不能永在北洋,又不能保后任如李傅相能识大体”。②
后来,郑观应在民国初年写作时,对清政府卷入各种工业之举讽嘲备至。他谴责官员们“损下益上”,反过来还要假装帮助商人。他回忆了天津电报局在本世纪头十年的末期如何对其股东没有作出适当的赔偿就收归国有的情景。他拿这种情形和日本政府的政策来对比,日本对新型的和新生的工业给予财政资助,并且提供管理人员,让它们顺利通过开办之初的岁月。郑观应于是提到他从日本友人处得知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日本人开办一个炼铜厂,在头几年亏损惨重,差不多要宣布破产了。这时政府进行干预,它先作调查研究,然后严办了那些贪污腐化的办事人员,并在资金、管理和一般的监督方面给予帮助。几年以后当该厂开始赚钱的时候,政府放弃了对该厂的一切权力,把权力交回给商人董事们。郑观应暗示,中国政府对它自己的企业也应该以此为法。①
因此,官商合办到底该如何进行,在这方面仁智之见大不相同。商人们欢迎官方的提携和眷顾。他们至少在草创时期甚至会接受以政府的贷款和管理指导为形式的国家控制。相反,张之洞、盛宣怀等官方主办人对这种官商合伙关系的概念却大异其趣。由于国家没有多余的资金搞这些经济事业,所以一定要利用商人们的财源和吸收他们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