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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txt [9]

By Root 9172 0
钱庄一起经营的合伙人。他们的经营当然要与流放的过去的官员及当地的汉商(其中有些人也有巨额生意)的企业有联系。这类巨商在社会上有地位,完全不同于小商小贩、手工匠和农民(这些人基本上同普通旗人不分上下,只不过没有在旗的那种军事建置上的表面优越地位而已),比他们高得多。

从理论上说,吉林和黑龙江各部首领都拥有清政府授与的特别称号,他们的社会地位理当非常接近于最高层旗人官员,但在实际上,部落民同满洲较有文化的居民很少往来,许多部落首领住在北部边远地区和濒海地带,地理上也是孤立的。他们因公出或经商而进入城市时就显得粗野和土气。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和旗人进一步汉化,随着这个地区越来越发达,部落首领就更加地位低落。当然,普通的部落民比他们首领的汉化程度更浅,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有的采取汉族习俗,有的则越来越孤立于变化中的满族社会之外。

处于社会底层的是没有手艺的工人、家仆、妓女和流犯,包括奴隶在内。满洲,尤其是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被清政府用作流放地,那里不仅流放被贬谪的官员,而且流放判刑的罪犯。犯人罪行越重、态度越顽固,清朝的司法机构就把他们往北发配得越远。许多犯人后来从事手工业或经营小买卖,竟变成了靠得住的社会成员,但是随着他们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满洲边境社会增添了一种一方面无法无天、一方面尚有一定用处的特点。

从1796年起,清政府大大减少了流放满洲的罪犯,但是由于把一些重犯当作奴隶发配给满洲旗人干活的作法已经造成许多问题,以致必须进一步采取官方措施。问题的核心在于旗人太穷,无力养活清政府配给他们的那些奴隶,因此,迅速释放奴隶是符合奴隶主和奴隶双方利益的。这样一来,奴隶就可以用钱买得自由。有时奴隶主甚至干脆把他们释放。这类罪犯的少数人后来回到中国本土,但是大部分仍留在满洲,加入了那群自由流动的亡命或半亡命之徒的队伍。以上不论哪种情况都使清政府感到不安;于是它在1810年正式禁止奴隶主允许奴隶赎身,在1813年还一度停止向满洲发配流犯。为了减轻旗人供养奴隶的负担,清政府还采取适当步骤,把贫苦旗人的奴隶转移给更需要家仆、也有能力养活他们的富裕军官和满族行政官员。

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多数地方人迹罕至,但这两省仍住有大量汉民亡命之徒。他们来到清帝国禁地从事偷猎、挖参和采金,也当土匪。这类非法流民在十八世纪迅速增多,在十九世纪也还有增无已。其中特别是采金者和土匪,形成了有组织的团体,还有其原始的地方政府。在满洲当局权力所不及的山林地带,有一帮所谓“黑人”的非法挖参者经常骚扰边远的部落地区,致使吉林将军在1811年不得不派兵进山把他们赶出来。但是满洲当局发现,由于交通困难,要想把非法流入的汉民驱出边境是不容易的。虽然采参是由政府垄断,分给旗人和汉民承担,由户部发给执照,然而省当局却无力在遥远的满洲山林实施政府的禁令。

到十九世纪之初,满洲的汉化已不可逆转地取得进展。奉天省早已主要成为汉人的地盘和中国的一部分,吉林和黑龙江将军虽然负责维持旗人在社会上的优越地位,但未能维持住现状。旗人缺少汉族移民所具有的勤劳和技术,只可守成。他们不象中国本土来的移民那样致力于成家立业,开发新土地。满族和部落民的文化传统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手段去同迁来的汉人竞争:汉民在数量上逐渐超过他们,比他们勤劳,收买他们的土地。尽管政府三番五次采取措施,旗人还是迅速贫困,越来越依靠清政府的救济过活。他们当中模仿生气勃勃的汉族文化榜样的人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旗人,连部落民也开始采纳汉族文化,深受汉人的嗜好、集市和行事方式的影响。只有寒冷而又人烟稀少的黑龙江流域还没有吸引中国本土来的移民,基本上仍旧处于汉族范围之外。

② 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158—163、283页。

① 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23、113页;参见赛诺:《杂谈关于亚洲腹地的史学(Ⅰ)》,载《亚洲史杂志》,卷7第2期(1973年),第186页。不过罗伯特·李是正确的。尽管1927年豪沃还用满文护照,但在二十世纪,讲满语的人是很罕见的。

② 见《大清高宗实录》,卷743第4页(1765年10月4日)。此条我参考了孟思明1949年未发表的论文《1858年爱珲条约的签定》,第10页。

① 纳罗契尼茨基:《1860—1895年资本主义列强在远东的殖民政策》,第150页(关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库页岛的天花和梅毒)。

① 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47—48页。本节主要依据此书。

蒙古

蒙古

蒙古始终是中国典型的边疆,因为蒙古的游牧民自古以来就几乎是对于中国农业文明的经常不断的军事威胁。但是到十世纪之末,蒙古的游牧生活方式已经完全衰退。昔日游牧民的强盛和独立已成过去。战争一度曾给游牧民带来荣誉和团结的基础,这也变成了过去,清朝把内蒙和外蒙的蒙古人——尽管他们的生活是流动的——同中国紧紧连在一起。由于缺乏人口统计资料,只能作一个最粗略的估计,但以下的估计并非臆测:在1800年之际,清帝国全部操蒙古语者可能多达三百五十万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达七十万是在外蒙(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带),两百六十万是在内蒙(集中于东部)。其余二十万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这个估计正确,也许从十八世纪前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经在逐渐减少。①

畜牧是游牧民的传统生计,蒙古人在这方面已陷于困境,因为他们要经常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当然,偶尔输入牛马并不表明游牧已长期衰退,因为天灾有可能随时来袭。有时“积雪过多而无法出去放牧,有时降雪不足而不能在干燥的寒冬维持牧场的饮水”。有时过多的牲畜集中于小块牧地而糟踏了牧草,使牲畜无草可食;最常见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阵异常的暖潮过后继之以突如其来的冷冻,使牧草为薄冰所覆盖,困于寒冬的牲畜无草可食,几天之内就可能死亡成千上万。②然而有证据表明,蒙古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并非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之后为了补充牲畜而偶一为之。③

无论在内蒙或外蒙,都没有一个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国在内蒙是通过驻扎在其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军事力量实施统治的。这些军队紧密地控制着内蒙事务,所以到十九世纪内蒙并无实际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军驻扎,它因远离中国本土而享有较多的自治,不过清朝在这里的控制也是严格的。按照规定,全外蒙是归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但在实际上,到了1800年是由库伦的大臣总管外蒙东部,即土谢图汗和车臣汗地区的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则掌管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领地。外蒙最西部的科布多周围地区,最初归属乌里雅苏台,此时则划为行政特区。清政府是根据《大清会典》及其前身《则例》(1818年以后为《事例》)管理内外蒙古的。只有在内部纠纷方面,外蒙古人(喀尔喀人)才被允许依照传统的喀尔喀法解决分歧。

蒙古社会主要是由两个阶级组成:贵族和平民。扎萨克(即旗的王公)由贵族产生,是清代为游牧民设置的基本政治单位——旗(和硕)的世袭统治者。旗下划分“苏木”(“箭”),六苏木设一扎兰(参领)。蒙古诸旗的属民应与满、蒙、汉军旗人严加区别,因为后者是支撑清朝的基本力量。“旗人”一词仅用于称呼清朝的八旗军成员,蒙古诸旗的属民则称为“旗下属民”。

每一个蒙古贵族都接受清朝贵族爵位,分成从和硕亲王到四等台吉的十个等级。只有扎萨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统治权。为了表示对清朝的臣服关系,扎萨克每年要按规定向皇帝进贡,主要是进献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畜产。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诸汗进献的“九白”之贡,即八匹白马和一匹白骆驼,不过到了1800年,“九白”实际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诸如毛皮、兽革和精选的家畜。蒙古的进贡者则得到绸缎、布帛、瓷器和金银作为回赏。这些回赠之物至少与贡品价值相当,因此可以设想,清政府并不认为进贡是对进贡者的一种经济负担。①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绝大部分是阿勒巴图(旗下属民),他们要向清政府和扎萨克纳税和服役。这种税通常用实物,主要是用牲畜,后来多用银两。阿勒巴图还要交纳特种税,例如每年要交纳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毡、帐、珠宝和其他土产;此外还有一些别的摊派,例如1819年嘉庆帝出巡多伦诺尔,喀尔喀人就曾进献幼畜四万头。徭役则包括戍边、驿役和其他官私差遣。每个旗下属民都属于某一旗,未经旗扎萨克许可不得擅自离去。扎萨克斟酌情况,把放牧权分配给其属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据男丁的人数而不是根据他们需要放牧的数量来进行的。①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

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族的农牧奴(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十九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些活佛(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国本土的工业和技术以外,还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游牧部落一度称雄的军事力量中落,使游牧经济走向衰退。第一就是分旗制度,满人用这种方法划分蒙古,割断了诸部之间的传统联系。各旗的牧地都有严格的限制,不象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放牧(这在经济上也能高产),从而使得没有一个王公能够扩张而取得优势。更重要的是,那些从前从属于一位首领的诸大部落,现在被划分为几个旗,每旗各有在本旗享有自治权的扎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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