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txt [110]
民众厌恶传教士和中国皈依者的另一些原因则更为普遍。它们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一类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满,一类是由文化、种族和迷信等恐惧引起的变态心理状态(这也可以大致归之为排外情绪)。前一类原因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体现在天津与北京条约中新的法律安排引起的。后一类原因虽然在1860年以后变本加厉,但主要是非政治因素造成的,而且在条约时代以前好几十年就已经起着作用。①
引起民众不满的一个共同根源是1860年以后许多中国教徒所表现的傲慢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行为。据报道,有些中国教徒穿着西装,坐轿子招摇过市,因教堂事务而闯入衙门,或者利用他们和外国人的关系进行敲诈勒索和拒不纳税。特别令人愤愤的是,中国教徒普遍乐于依仗教会的支持和庇护,同非基督教徒的对手打官司。某些传教士(主要是天主教传教士)纵容、甚至鼓励这种行为。因为他们能够对衙门施加相当大的影响,使得有时作出偏袒基督徒而压制非基督徒的、是非颠倒的裁决。事情一发不可收拾到这种地步,即莠民自然要纷纷攀附教会,这便进一步加剧了中国教徒和普通中国人之间的摩擦。
传教士有力地插手于中国教徒的诉讼案件,除助长社会的不和以外,也是造成败诉一方经济困难的直接原因。另外一些经济上的不满更普遍地存在于居民中间。在反基督教徒暴乱以后,非基督徒平民常常必须支付传教士强行勒索的赔款。②一旦基督教 徒由于宗教原因不再为“敬神”的节日和仪式捐款,非教徒平民还必须分担更多的费用。这种愤懑情绪司空见惯,而对于挣扎在死亡线上的贫苦人民来说,增摊的费用可能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
在中国籍的天主教商人掌握地方经济重要命脉的地方,不时暴露出潜在的更加爆炸性的经济不满。当这样的地区(例如1886年夏季的重庆)受到经济危机的打击时,当地居民几乎必然把他们遭受苦难的愤怒锋芒指向天主教徒众。
民众反基督教情绪的社会和经济根源,常常由于各种更愚昧、更荒谬的力量而变得火上加油。这类力量之一就是当时传教士所说的“迷信”。例如普通中国人认为,为了保障或恢复地方上的幸福,不许冒犯“神灵”。因此,每当传教士设立新的建筑物,在高度、地势或方位上都故意无视当地风水时,或者中国教徒在干旱季节拒不参加求雨典礼时,非教徒居民便深为不安。
基督徒奇异的风俗习惯是使中国民众疑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新教传教士之应用现代医术(天主教传教士在这方面不如此之甚),还有某些天主教的教规,例如忏悔、临终涂油的圣礼以及为临死婴儿施洗的仪式,在中国文化中便没有相应的东西;而基督教之反对祖先崇拜,则是公然向成为中国文化核心的价值挑战。这样,基督教必然会被误解,人们也必然会把最凶恶的动机算到传教的帐上。
最后,民众的敌对行动还有一种更荒谬的原因,即愚昧而强烈的种族偏见。我认为,只要细心研究就会发现,这种偏见双方都普遍存在。(驻台湾的一位加拿大传教士不同寻常地与自己教会里的一个中国女士结婚时,引起了其他传教士的强烈非议。)不过这种偏见在中国人中间尤其厉害。因为,西洋人的古怪行为和相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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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他们在中国人中间很显眼,同时绝大多数中国人又与西洋人之间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个人来往。他们把西洋人作为整体来看待,而不知道他们也是一个一个的人。因此就可能相信他们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而在某些人身上看到的可疑行为很容易以偏概全,以为他们人人有份。只要西洋人仅仅被认为是不开化但又可以教化的野蛮人时,他们便能得到同情和帮助。但是,一旦他们被看成是野兽和魔鬼(不是人,或比人更坏)时,他们便不可救药。这时候,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他们驱逐出境。
旧制度的反应:反基督教的暴力行动
由于传教士及其追随者引起的疑惧和愤怒,清末反基督教的冲突极为普遍。从1860至1900年这四十年间,发生了需要通过最高级外交途径来处理的数百起重大事件或骚乱,至于地方上不难了结的案件则有数千起之多。(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冀东一个天主教传教士报告说,有一年他的工作被二百多起较轻的“迫害”事件所打乱。)其次,除这类事件以外,有时候清帝国一些主要地区充斥着煽动性的反基督教小册子、标语①和传单,这在某些情况下看来是对传教士挑起的文字论战的反应。
清末反基督教的作品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般性的,典型的形式为“檄文”、标语和小册子,其目的在于造成强烈仇视和嫌恶的气氛。据推测这类作品可能出自文人学士之手,它们利用最淫荡和最没有人性的罪名来指控,例如说牧师们为了神秘的炼丹术目的而残害怀孕的妇女或挖掉濒死的中国教徒的眼珠;利用密室忏悔之机来强奸中国妇女;外国人(连类而及还有被认为是着了魔的中国教徒)被他们的妻子戴上绿帽子,与他们的父亲和兄弟鸡奸,与他们的母亲和姊妹发生乱伦关系。这种不可思议而用心罗织的说法和没完没了的重复,颇能使人信以为真,于是绘声绘影的反基督教民间传说便甚嚣尘上。
这类抨击文小册子中有一本名叫《辟邪纪实》,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起流行得特别广泛。至少有三个省的中国官员禁止过这本小册子,下述摘录生动地说明了它的煽动性质:
“所有出生三个月的[基督教徒的]婴儿,不论男女,肛门都塞以空心小管,而于晚上取出。他们称这为‘固定生命力要素之术’。这使肛门扩大,长大时便于鸡奸。每年春夏之交,男孩子们弄到妇女的月经排泄物抹在脸上,去教堂做礼拜。他们把这叫做‘在向上帝致敬以前,先把脸洗干净,以此为礼拜上帝最虔诚的仪式之一。父子、兄弟的行为互相放荡不羁,他们把这叫做‘生命力的结合’。而且他们还说,如果不这样做,父子兄弟将会互相疏远。所有这类事情是不胜枚举的。令人难于相信的是,我们中国也有人信奉他们的宗教。他们不是比禽兽还不如么?”①
第二类反基督教作品非常简单,通常为匿名揭贴形式,是把前一类作品中的内容用到具体情况中去,并且能做到非常有力地煽动群众起来行动。有些这类作品指名道姓地提到传教士的名字;另一些则指出具体的地点。许多作品还指导怎样进行一些破坏活动。此外,在许多情况下,散发这些揭贴都是利用特殊时机进行的,最常见者是利用举子赶考的机会散发。
反基督教的作品或者张贴在通衢闹市,或者大量翻印散发。(据说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最为声名狼藉的反基督教评击文《鬼教该死》印行了八十万册,免费散发。)它们对群众产生影响的方式有两种性质。一方面,它通过探究想入非非的两性行为和种族恐惧,对外国人的各种活动散布爆炸性的疑云。另一方面,它们对非教徒平民在与传教士和中国教徒的直接的亲身经历中所积累起来的怀疑、恐惧和愤怒火上加油。因此,这些力量是相互影响的,只要稍有火星便会导致暴力行动。
暴力行动不能用量表示。公开暴乱不一定是最重要的表现。在探讨十九世纪最后几十年反基督教的骚乱时,要好好记住这一点。这些骚乱常常是绅士阶级人士直接或间接部署和煽动的。但是不大能证实外国人经常所持的说法:它们是为了在中国根除基督教而严密组织起来的地方性或全国性“阴谋”的一部分。骚乱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从日常向基督徒家庭的房屋仍石头或骚扰一群过路的传教士,到损毁贵重财产和杀伤人命等等都有。除天津教案(1870年)和义和团起义(1899—1900年)这样的大灾难以外,持平而论也许可以说,在清朝末年,暴乱本身并不象由之产生的、不可克服的政治问题那样重要。
传教士和中国政权的削弱
虽然严格遵守新条约是1860年以后中国政府公开宣称的政策,但是实际上只有各省和地方当局的真诚合作才能使之实现。①不幸的是,有大量证据表明,对于传教士的活动,这种合作经常远远不是真心诚意的。为什么有这么多中国官员,特别是下级官员,反对外国传教士呢?最简明和最直接的回答是,所有官员在广义上都是绅士阶级的成员。从他们具有这个阶级的文化和思想信念的角度来说,他们自然要拚命反对基督教的传播。但是从官吏必须对皇帝认真负责这个角度来说,人们应当期待他们会尽量克服个人的恶感而极认真地履行条约。
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可笑。实际上,有许多因素倾向于既鼓励官员们反对基督教的本性,又阻止他们认真履行对帝国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也许是绅士阶级与传教事业的对立。在既靠说服、又靠强力来进行统治而人员严重不足的官僚体制中,一个官员又总是任职于异乡,所以他在很大程度上得依赖当地绅士阶级的积极合作。如果他不遗余力地试图执行条约中有关传教士活动的条款,公然无视绅士的情绪,他就要冒着与这个阶级疏远和毁掉自己宦途的风险。
另一个因素是传教士利用他享有特权的合法地位,和由此而产生的对官员的威望及权威的挑战。有时,这种挑战是条约上关于传教士权利的规定的直接结果,例如每当传教士受到损害或他的财产遭到破坏时,他从中国政府得到赔偿。但也有时是,传教士滥用他们从条约上得到的权利或者起码是轻率地行使这种权利,以便在地方上抖抖威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两者都经常用强力为自己索取赔偿。天主教士常常为所受损失而要求过多的赔偿。(在1863和1869年间,他们仅在四川一省就得到二十六万两银子。)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天主教徒充分利用条约中关于归还前被没收教堂财产的条款;方济各会的神父们则走得更远,甚至额外要求偿还以前一百年期间征收的房租和地租。在这方面也还有其他事例,例如天主教士还照例索取用公款建筑起来而在中国有象征性重要意义的建筑物(例如文庙和庙宇),作为在反教骚乱中所受损失的赔偿。
有时传教士甚至更加直接地侵犯官方权力。他们经常催迫本国公使馆设法调走抱有敌意的地方官。天主教徒不得体的通讯格式偶尔也引起中国政府的怒火。最后,在中国官员看来传教士中最不能令人容忍的非法行为,如上所述,是为了偏袒中国教徒或为了争取更多人入教而特别喜欢干涉地方官员的事务。
官方敌视传教事业有时变成公开对抗,这里最重要的例子是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贵州的田兴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