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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tx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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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扎格多尔济:《蒙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拉铁摩尔英译),载《现代亚洲研究》,卷1第3期(1967年),第268页。

① 桥本光宝:《蒙古的喇嘛教》,第199—200页。

① 见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载涂奇和海希格编:《西藏宗教与蒙古》,第408—410页。

② 参看鲍登:《一件十九世纪的蒙古法律文书》,载《波恩大学中亚研究》,卷3(1969年),第231页,247页注36。

① 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31页;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43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① 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会制度》,第280—281页。

② 见《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第2版,第211—212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页。

新疆

新疆

天山山脉的山脊把天山两边隔成两个不同的地区。天山南部的东突厥斯坦是农业区,天山北部的准噶尔是草原世界。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乾隆帝的军队征服了天山南北,占据了这块当时在亚洲腹地要算人种最复杂的领土。他们称准噶尔为天山北路,称东突厥斯坦为天山南路。清军把这两个地区当作清帝国的属地予以管辖,统称之为新疆,意为甘肃的“新疆域”。这里盛产玉、金、铜和棉花,富于耕地和牧草。政治动乱也发生频繁。

同以前的准噶尔人一样,满人也把他们的行政中心设在伊犁。他们将以前的准噶尔部首府——哈萨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称为固勒扎——改称为宁远,并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远。哈萨克人称此新城为新固勒扎或小固勒扎,1762年清朝即置将军于此。宁远被称为老固勒扎,继续作为源源前来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经济文化中心。在十八世纪,清政府还在伊犁地区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发展最快的是将军衙门所在的新固勒扎。

新疆的全部行政机构实质上是一支由将军统率的巨大戍军部队。从理论上讲,他还对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区实行“羁縻”政策。他对准噶尔的厄鲁特(加尔梅克人)各旗,对柯勒克孜和哈萨克各部、对平民移民地、对哈密和吐鲁番王公领地、以及对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辖权。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尽量不插手当地民族的内部事务。在新疆的官员“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诸民族的语言和习惯”。①

清政府还在乌鲁木齐(迪化)设置都统协助伊犁将军,前者负责管理天山北部和维吾尔斯坦(哈密和吐鲁番)的官员。新疆驻军还分别在伊犁的新固勒扎和新疆西北部的塔尔巴哈台(楚呼楚)设参赞大臣;在喀什噶尔也设参赞大臣,东突厥斯坦人称之为“汗昂邦”,他负责管理六城的官员(从字面上讲,“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鲁番在外的东突厥斯坦)。将军一职和各地高级官员均由旗人担任。驻军总数在一万到两万三千人之间,主要是来自热河和中国本土的旗人,但也有游牧民(内蒙察哈尔人和降清的厄鲁特残部,有些是热河牧民,以及从伏尔加河归来的沙比)、满洲诸部(来自奉天省的锡伯人、来自黑龙江省的索伦和达斡尔人),以及甘肃和陕西的绿营汉军。他们作为无限期的占领军携家带口而来,实际上乃是永远留驻新疆的移民。

这些军队分驻南、北、东三区戍守。北区由伊犁将军直接管辖,兵员一万三千多人,是最大的一个区。到十九世纪之初,北区达九万八千余人,包括附属人员在内。北区驻军主干(实际上也是全疆驻军主干)是驻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还有一支庞大的旗兵归惠宁领队大臣统辖,附近则是锡伯、索伦、察哈尔和厄鲁特四营,各有其领队大臣;此外还有沙比营、达斡尔营和从绿营来的汉族军事移民。察哈尔营和厄鲁特营主要从事放牧,向驻军供应马匹以及其他作战、运输和食用牲畜。

东区由驻乌鲁木齐的都统管辖,有兵员五千到六千,绝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驻奇台(古城)一千、驻巴里坤(镇西)一千,此外还有数量不断增加的绿营兵。

南区不同于东区和北区,没有常驻军,大部分驻军是来自其他两区的换防兵。他们五年(最初为三年)一换,不得携眷前往。旗人和绿营兵驻守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和乌什吐鲁番。来自天山北部的绿营兵则驻守焉耆、库车、赛里木、阿克苏、和阗等地。陕甘总督派来新疆的其他绿营兵则驻守哈密和巴里坤。总计在南部的清驻防军约在六千人左右。此外,喀什噶尔还有一支由五百名东突厥斯坦士兵组成的小部队,他们由本族一名总管和六名属官率领。当地居民也执行站岗放哨等半军事性勤务。

在刚进入十九世纪时,即当浩罕崛起为地区性强国和英俄势力渗入清代中亚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尔作为屏障的东突厥斯坦视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卫和开发天山北路,把六城视为维持军队的大税源。

在新疆驻军乃是耗资巨大之举,仅士兵每年薪饷一项就要耗费白银约三百万两,而当地每年税收远不及此数。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税银和生铜仅达一千三百五十万蒲尔(指六城铜币),但此数不包括外贸关税和其他杂税在内。根据1801年的铜银兑换比价(220个蒲尔等于一两白银),这笔收入还不到六万二千两。①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总计达六十四万九千担,主要来自准噶尔地区。即使算上一切货币和实物的附加税收,包括政府经营的铜矿和牧场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难支的。到1800年,驻军的官仓是满的(伊犁粮仓储备有五十多万担小麦,这是政府的唯一储备粮②),但是每年为维持新疆的耗费得从中国本土提解白银一百二十万两。

新疆货币有两个分割的流通区。第一个流通区是在准噶尔和维吾尔斯坦,远至西部的喀喇沙尔(焉耆),货币用白银,按重量计值,一如这些银两的来源地中国本土那样。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开始努力减少向新疆输出白银。伊犁也铸造中国的标准合金铜币(制钱)。第二个流通区是在六城,它的货币制度为铜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铜币,因为整个新疆铸造铜币没有标准化。六城货币的基本单位是蒲尔,这是一种纯红铜钱币,汉语称之为“红钱”。币面象中国本土的钱币,铸币地则铸以阿拉伯文和满文,五十蒲尔合一个坦伽。在1800年,六城仅有一家造币厂在阿克苏,六城以外地区则不流通蒲尔。六城以内没有金币或银币。不过,半锭和四分之一锭的银元宝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银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计值。

阿克苏造币厂年产两万六千吊(每吊一千蒲尔)。伊犁造币厂平均年产量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两家造币厂每年各铸币两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苏蒲尔钱和伊犁制钱重量一样,均为一钱二分,但是蒲尔钱为纯铜,一蒲尔钱值伊犁钱五文。大部分生铜,尤其是阿克苏造币厂用铜,都是来自浑巴什的官办铜矿,那里由清军工兵开采,年产铜两万一千英磅(16,200斤)以上。由于当地产铜,而白银必须从外地输入,铜的价值与白银相比就日益低落。

准喀尔

从文化和历史方面来说,天山北路的牧区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统治游牧民的世袭扎萨克处于伊犁、库尔喀喇乌苏(乌苏)、塔尔巴哈台和焉耆的清军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来自伏尔加河的加尔梅克人的两个盟也在准噶尔放牧。乌纳恩素珠克图盟由旧土尔扈特十旗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尔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东二旗在库尔喀喇乌苏,南四旗在喀喇沙尔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区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启勒图盟由和硕特四旗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区的南路旧土尔扈特附近。土尔扈特和和硕特部除免交牲畜税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进贡纳税和社会组织等都与内、外蒙古各盟相同。伏尔加河来的加尔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样,信仰西藏黄教,因此黄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清廷作为黄教的保护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黄教寺院一样,向准噶尔的黄教寺庙作布施。

在边卡以西的各部地区和清帝国边境以外的草原地区,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放牧,事实上不受当局干涉。他们被视为外国纳贡者,每三年可到北京进贡一次,拥有同清政府进行双向贸易的垄断权:按官方规定,当局垄断着对哈萨克人的贸易,在理论上讲,准噶尔官员不许其他外国人在北疆经商。清廷与哈萨克之间这种以物易物的官方贸易,仅限于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哈萨克按规定价格用牲畜(主要是马)交换衣物(主要是丝绸),因为察哈尔部和厄鲁特部的养马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然而哈萨克人还利用其进贡权另外私自进行交易。当局虽然向东突厥斯坦驻军供应哈萨克马,却不允许哈萨克人到东突厥斯坦出卖牲畜,东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萨克牧地购买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喀什噶尔出卖牲畜,当地官员便狠狠杀价,使哈萨克人只好带着牲口失望而返。在准噶尔和蒙古,政府当局限制稍宽。有时哈萨克商队以各种借口绕过政府限制,不时前往乌鲁木齐、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乌梁海地区和喀什噶尔。但是,清政府严禁向哈萨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亚商人出卖金属制品。

哈萨克人作为进贡者,是允许在清帝国边境之内放牧的。如遇暴风雪,清政府甚至让他们进入边卡区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马匹作为报偿。新疆当局每年都派员前往草原向他们征税。由于哈萨克是外国人,清政府就没有在他们中间任命扎萨克,也不打算把他们划分为旗。在清帝国境内放牧的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来,虽然哈萨克的首领们享有作为清朝进贡者的好处,但他们大多数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是俄国的依附者。

对哈萨克的内部组织,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十八世纪,中帐首领阿布赉既是中帐的汗,也统治大帐。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清朝当局大概是按照准噶尔或哈萨克当时的分法把哈萨克人划分为两部:由阿布赉领导的极东部中帐和大帐称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赉·穆罕默德领导的西部中帐哈萨克人称为右部。①后来发现极西部还有小帐,他们又划出第三类而称之为西部。这种划分反映了十八世纪后期哈萨克草原的实际政治现实,不过,清政府虽然知道哈萨克有三帐,却有张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确地把左部同阿布赉和中帐联系在一起,右部却被编者误认为小帐和大帐,还说中帐首领阿布赉·法伊德(阿布赉·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赉的对手)是大帐的汗。②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识略》,部分地更正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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