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91]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了500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们后汉在公元63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①
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②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的存在在公元3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③
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
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是截然不可调和的。
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①
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
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年),试图推行稳定价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口贸易的价值。②
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
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①辩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① 《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① 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② 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
① 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② 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卷四(16),第173页。
③ 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① 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② 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① 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② 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① 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② 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③ 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① 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① 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第8章 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
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0000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②
① 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