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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880]

By Root 70458 0
入条约港口工商界和金融界的入场券,或进入政府部门(如电信、铁路和海关)的机会,在这些地方,外语知识是一项重要的本钱。到1920年,2474名毕业生中有361名成为牧师和教师,就像那些传教士创办人所希望的那样。但是在20世纪的头20年,入学的学生只有不到一半完成了他们的学业。对大部分“退学学生”来说,吸引他们的显然是想掌握的英语知识,而不是基督教的文科教育。

基督教院校没有摆脱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民族主义洪流。①在30年代,它们日益把它们的课程世俗化,并且汉化了它们的教职员和行政管理;但是它们外来的特性是摆脱不了的。

19世纪从医的传教士,首先自视为福音的传布者。在教会诊疗所和医院治疗病人,也是为了使病人能受到福音的感召。逐渐地,医药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起来了,这反映了观点的变化,可以与促进教育工作专业化的观点的变化相比。1919年,据报告在693个新教驻扎中心中,有240个中心共开办了326个医院。每个医院平均有51张病床。病床共16737张。这些医院有464名外国医生、206名外国护士以及约2600名中国医务工作者(其中只有少数人是合格的)。像布道会事业的其他部分那样,这些医院都位于城市地区,并集中在东部沿海各省。如以上材料所示,受过训练的医务人员只是非常稀疏地分布于这些机构;很少机构有一个以上的传教士医生定期驻在那里。除了几个突出的例外外,它们是实用的,但也是相当简陋的机构。

在华的西式医学教育,是作为布道会医务工作的派生物开始的,它从工作负担过重的医生对其助手的非正式的训练发展起来。到1913年,共有11所人员配备和设备不齐全的小医学院,其中8所培养男生,3所培养女生。只有北京的协和医学院(1915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医药委员会接管,这时才正式不再是一个布道会机构),才接近西方医学院的标准。改组后的协和医学院规模较小(在1936年全年只有166名学生获医学博士的学位),因脱离中国农村医药的需要而受到批评,但它确实成了一个具有国际水平的训练和研究机构。

① 见保罗·科恩:《1900年以前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及其影响》,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

① 中华续行委办会:《在华基督教的传布:1918—1921年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和传布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在华基督教力量的数量和地理分布的全面调查》,《导言》,第3页。

① 以下大部分数字材料来自前一脚注所引的著作。关于罗马天主教的“占领”的材料,取自赖特烈的《基督教在华传教史》。

① 关于所报道的“传教士”的人数,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多达1/6的外国工作人员可能在中国国外休假,将近1/12是新来的,主要进行语言学习,许多为已婚妇女,宗教工作只占用她们一部分时间。因此全日工作人员的人数估计可能为所列总数的2/3。

① 为西德尼·福赛思的《1895—1905年美国在华的一个传教团》所写的前言,第Ⅶ页。

① 见杰西·格雷戈里·卢兹:《中国和基督教院校,1850—1950年》。

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人的存在,在中央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它们形式上虽然隶属于中国当局,但在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更重要的副职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它们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在1900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1865年起设在北京的总税务司署,几乎每天与总理衙门接触。到20世纪的头几年,海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工作程序及海关人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年)的创造,他作为1863至1908年的海关总税务司,独断地主持这个部门的工作。①

在赫德在华工作的50年过程中,他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个人权力和独立性,这些在他开始任职时总理衙门是不可能想到的,而且它也肯定不会让他得到。但是,根本不必怀疑他首先向谁效忠;在这几十年期间,总税务司不断地对他的外籍员工强调,他们和他本人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但是到了1906年,赫德已71岁,而且身体不佳;他的退休是近在眉睫了。在清朝进行改革运动的十年中,要以一个同样强有力的外籍继承者代替赫德,是根本不可能的。19世纪也许较为温和的“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已经让位于更凶狠的国际对抗。到了1898年,当时的整个关税收入,已经成了偿还因支付日本战争费用和马关条约所强加的巨额赔款而签订的外国贷款的保证,从而使海关实际上成了为外国债主要债的机构。1901年,当关税收入中未用于偿付债务的余额和条约港口50里内的关卡——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收,都用作庚子赔款的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于是民族主义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地发展了。缔约列强毫不犹豫地坚持,与监督进出口货物并加以征税以促进对华贸易一样,偿还这些外国债务,是海关存在的理由。经清帝诏书批准的1896和1898年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暗示,在债券流通期间,海关的行政仍应保持当时的原状,同时在1898年换文的条款中,英国以条约形式迫使中国同意,只要英国贸易占优势,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的邮政,以外国国民担任邮局的关键行政职务;管理灯塔业务;控制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港口,这项业务已经几乎全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由于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方面的资料,它对外国人来说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50年以后,还没有一个中国人在海关内被任命担任负责的职务——甚至没有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的帮办。

海关转交给1901年取代总理衙门的外务部管辖的过程,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是1906年6月设立独立的税务处(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它最初由户部尚书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的措施,被外国政府、海关工作人员和债券主(他们的债券与关税收入有关)视为对半个多世纪形成的海关业务的外国特性的一种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得到的外国反对的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并且确保赫德的接任者不致于取得海关最初半个世纪的情况给予总税务司的那种影响或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他担任18年总税务司时在北京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接近可与赫德的作用相匹敌的程度。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一意地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上层的内班中的低级职务。但是在1928年南京政府成立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的情况。

对所有在袁世凯任总统时期及以后几届北京政府时期分享政治权力的那些中国人来说,外国控制的海关的存在,是统一和中央集权的中国的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的表现之一,而每个人都认为可以在他的领导下重建这个国家。海关以最大程度的正直性,向对外的和沿海的贸易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要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交给北京政府自行使用,虽然从这个意义上说那时没有“关税结余”,但从此以后结余数额将会增加的前景,对任何在北京掌权的人都是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的支付,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进一步行动,虽然这种支付没有大幅度地减少它们在华的影响。当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结余而可以把它们用作北京政府内债的担保时,归还这些内债的工作由外国的总税务司负责,而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对抗的各派别中,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这个事实大大地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当然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税。它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中外船主的“西式船只”和外国人租包的帆船。①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至1930年恢复关税自主,海关负责的关税税率是与缔约列强商定的;而实际上,它是中国的贸易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的大部分,含糊地要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税率在1858—1860、1902、1919和1922年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按价实际征收5%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只有3.6%。①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手。港口的内班(行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执时,与外国领事打交道的是税务司,而不是监督。但是监督指派他自己的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通过这些人,他能够逐日地了解税收的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本地关卡由税务司管理,其税收送交作支付赔款之用,但是有关办公人员和日常业务的事务,税务司被责成与监督会办。50里范围以外的关卡只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不把税收存银行和汇走。总税务司通过其税务司,只负责确切地确定关税和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数额的准确的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银号完全是中国人办的,通常由监督选定,而关税收入的安全,监督则要向帝国政府负责;他们的帐目要与外国税务司报送的报表核对。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中有许多清朝指派的监督,因担心自己个人的安全而离职的情况)以后,这个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担心各省的革命领袖将扣押保证用来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税收,在向北京宣布独立的几个省的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列强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税收并把它存入银行。这些安排被1912年2月正式掌权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并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团强加给中国政府的协定中表达了出来。这份协定的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员会,以监督支付以关税作保证的外债以及庚子赔款;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的关税,把它汇到上海和存入外国的看管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顺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这里应该指出1912年协定中的两点内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这两点一直有效。直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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