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651]
英国新获得的大部分条约权利把自由贸易的理想应用到了中国沿海:即英国商人应能进入自由市场,“勿论与何商贸易,均听其便”,而反对跟官办贸易垄断机构打交道(《南京条约》第五条);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由部颁发晓示”,以便按例交纳(第十条)。②为了在中国沿海口岸的活动中实现这些目标,英国人坚持搞许多附加条款,它们合起来就构成了对英国臣民的领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权),而且它是以海军炮舰为后盾的。这样,一种新的外国人的社会权力结构就逐渐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之地,并且日益膨胀起来。
英国在华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英国人同清朝官吏之间默契的利益一致。他们每一方都代表一种征服者的力量,都懂得用道德信仰兼管理技巧来统治其被征服者。清政权的思想体系,即威严的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维护统治者至高无上的精神威望。因此 条约的签订就是英国和满清这两个贵族帝国的代表之间在争端中的权宜妥协措施。在这一方面,璞鼎查与耆英是心照不宣的。
耆英在广州谈判时提出的妥协纲领,其后台就是京师的满族大员、首席军机大臣穆彰阿(1782—1856年),此人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即已成为道光帝的首辅大臣(见第三章)。他们同年岁,十分亲密。穆彰阿几乎掌握着北京的一切有权有利的职位。他反对林则徐根除鸦片的政策,支持同族旗人琦善和耆英的妥协活动。同他们一样,他对各省的情况,即对中国的实情,几乎毫不了解,只是两眼死死地盯着清王朝的利益。对付中国边境的非汉族人民,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就已成为满族的专长,直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还是如此。大陆边境部落的酋长被纳入中国大陆的权力结构之中,同样,英国人则被纳入了中国海疆的权力结构。然而英国势力在以后的扩张,则非他们的始料所及了。
①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章。
② 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和外交》,第69页,引用了怡和洋行的档案。
③ 费伊:《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第3页;比钦:《中国的两次鸦片战争》,第132页。
① 巴麦尊于1830年11月—1834年12月、1835年4月—1841年9月、1846年7月—1851年12月任外相;1855年2月—1858年2月、1859年6月—1865年10月任首相。
② 韦伯斯特爵士:《巴麦尊在1830—1841年的外交政策》,第792页。书中对英国的对华政策尚未从它的全球战略角度来加以研究。
① 塞布斯:《耶稣会士与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第154、285页)引用了富克斯的材料;曼考尔:《1728年以前俄中两国的外交关系》,第252页。
②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在这几点上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见中国海关所编《中外条约协定汇编》。
1842—1844年条约的缔结
在南京条约以后为制订1842—1843年英国条约制度的细则而进行的几次谈判中,双方在南京达成的最初协议的基础上各有截然不同的打算。清方谈判者原来担心英国人会有领土要求,后来才确信英方正如所声称的那样只寻求贸易,而不是领土。因此,中国便打算利用贸易方面的让步去安抚英国人,但对他们的活动则根据条约而予以严格的限制,这样就能通过物质诱导来控制住他们。这里应用的就是一种精心策划而经常用来对付亚洲腹地夷狄的“羁縻”政策。它包括两个方面:(一)在商业和私人交往方面让步,用贸易特权和友谊去收买外国的好战分子;(二)乞灵于文明的等级制礼貌行为以及中国的整个文化优越感来设置各种限制,所以条约一经订立,也能被用来限制对方。
在采取这些旨在软化好战的外国人的传统策略时,清朝对西 方的政策是否重新作了什么考虑呢?朝廷里的文献记录几乎没有提供什么新东西。然而,在一心谋求妥协的清朝官僚集团之外,许多有志之士却作出了反响。最著名的是魏源,一位志在使旧的管理制度仍能发挥效用的改革家。魏源早年就有谋求改革漕运和盐务等要害部门的经验(见第三章)。此时他把注意力转到了外部世界的问题上来。
魏源利用友人林则徐于1841年年中赠送给他的翻译过来的资料,把新旧材料组织起来编成《海国图志》一书。他描绘了欧洲的贸易和军港向东方所进行的扩张,及其对中国的东南亚属国的颠覆性影响。这便导致了中国沿海的动乱。对付之方应当是以欧洲人制欧洲人,并且使亚洲国家奋起抵抗他们。中国应当采用西方武器和训练以自卫,并建立自己的海军力量。魏源的这部著作完成于鸦片战争刚结束时,此书及其记述清朝武功的姊妹篇《圣武记》,尽管不乏以讹传讹之处,却仍然不失为对国际贸易和西方炮舰所带来的问题症结进行多方面的探讨的首次尝试。①魏源虽然对1852年最后一版《海国图志》作了增订,但他对国外世界的广阔探讨,很快就被淹没无闻。实行改革以帮助中国对付西方的进攻,已让位于清廷在此伏彼起的叛乱中一心挣扎求存所作的努力了。
因此,在南京条约签订以后的十年中,清方谈判者天天使出了他们整套的传统策略伎俩来虚与委蛇,而极少有任何新颖的奇谋妙算。他们试图在外交礼节和名词术语方面使其外国对手处于下风:譬如说,会谈只许在货栈那种令人感到屈辱的环境中进行,或者只许同低级官员进行。当被迫作出让步时,也只能把它 当作仁政,而不承认外国人的权利。清帝的代表们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可能采取会引起民众公开反对的行动,这点印度的统治者是很容易理解的。然而在开始时却利用了私情交往。
处理从1842到1848年新条约关系的宗人耆英,用古代《孙子兵法》的“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的精神来执行他的任务。在那个时代,这条金科玉律是人们的口头禅。如耆英所言:“制夷之法,必须先知其性……即如吉林省擒虎之人,手无寸铁,仅止以一皮袄盖于虎首,则虎即生擒矣……今若深知其性,即可以慑其心胆。”①可惜耆英运用这一战略时却是片面的。他不去研究介绍英国商业扩张的文章,反而先试图用交情来笼络英国头目。在他与璞鼎查的书信往返中,尤其是在他于1843年6月对香港的史无前例的五天访问中,这位钦差大臣真是极尽讨好巴结之能事。他装出一副与亨利爵士十分友善的姿态,在书信里把后者称为他的“因地密特朋友”(即英语intimate)。他甚至表示想收璞鼎查的大儿子为养子,且与璞鼎查交换老婆的相片(耆英后来向清帝表白,说什么“英夷重女而轻男”)。其驯夷手腕在他对这位英国全权大使的告别信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听起来颇象一封情书,他说:
“一年多来我俩均在致力于同一工作,且彼此了解对方都是一心为国的:既不为私利之动机所驱使,亦不被欺诈之盘算所左右,在商谈和处理事务中,彼此心心相印,我们之间无事不可相商;将来人们会说,我们身虽为二,心实为一……分袂在即,不知何年何地再能觌面快晤,言念及此,令人酸恻!”②
满族显贵的这种表演,体现了个人外交的悠久传统:军事上软弱而文化上优越的中国统治阶级常常采用此法以同化和软化入侵的蛮夷。假若璞鼎查是蒙古人,耆英的举动就不会那么使他惊讶,因为这些举动只不过是中国古代外交纪录的重现而已。举例说,汉朝对入侵匈奴的妥协,采用的就是和亲政策。中国每年给匈奴定额馈赠(另给其酋长婚配一名中国公主),使之保证停止对中国边境的侵犯。和亲就是“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的另一种形式”,当中国军事上软弱时它就一再出现。当汉朝成功地把和亲政策转变为完全的纳贡制度时,“就向匈奴要来一位王子作为人质,以保证其驯服”。①耆英(英国的公文中写作Keying)自己没有儿子,建议收养璞鼎查的儿子,并带他到北京去。当他得知这孩子先要在英国完成学业时,他答道:“很好!从今天起,他就是我的养子弗里德里奇·耆英·璞鼎查了!”②
英国在1842—1843年谈判中的目的比较简单具体,但影响却深远: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使其总的来说有利于英国在贸易及交往方面的发展。正象查顿所申说的那样,他们最直接关心的就是通商的机会。条约税则实际上是由英国的与广州的有关人士议定的。伍崇曜代表中国方面,马地臣则率领致力于废除旧制的英商代表团。然而,他们都不十分了解行商以前实际上交付的贸易税。关税率实际上是查顿过去的一位代理商(罗伯聃)在广州同海关监督等人讨价还价制订出来的。新税则的税率用几乎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可以说是低的,且不具保护性,因为不论进、出口税都仍按中国的旧规矩征收。主要的变革并不在于帝国的旧税率方面,而是在于要努力扫除深深植根于广 州贸易制度中的捞外快和收小费等一整套敲诈勒索制度。当涉及内陆转口税(指外国货物从口岸起运至内陆市场后所应征收的那些税)时,条约规定此类税额“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可是由于缺乏情报资料,这种百分率在条约条款中最后仍付缺如。不出所料,英国人根本不能杜绝在商埠以外对他们的货物随地课税。“自由贸易”还是无法强加给中华帝国。
取代广州海关制度的一些新规定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制订了出来,并与税则一道于1843年7月22日颁布:英国船只将把它们的执照委托英国领事保存,这样一来,英领事实际上将取代以前对在广州的每条船只负责的那种公行“保商”的地位。中国政府将不再对中国商人的债务担当责任。同时英国政府规定,英国领事对所有英国人有审判权。这样便正式制定了治外法权原则,而它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侵犯中国在广州的刑事审判权的。
中英附粘和约是在1843年10月8日由璞鼎查和耆英在虎门签署的。它把英国的贸易限制在五个通商口岸内,允许外商在那些地方居留,但限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