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 [624]
当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还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各级政府之间都是贿赂公行。阿奇木伯克并利用职权在市场按固定价格收购货物,到收获季节以高价卖出。伯克们还非法买卖官地以谋利。他们操纵着农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们开垦荒地而不上报。他们向小农放款,使他们债台高筑而沦为“烟齐”(家奴),伯克则占有其财产和劳力。货币作为纳税和市场支付的规定手段用得越来越多,这便加强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农民实际上只得出卖自己的作物去“买”钱,然后用钱去买生活必需品和交纳政府的需索,特别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六城的对外贸易
货币的使用便利了对外贸易,对外贸易也促进了货币的使用。十九世纪前二十五年的材料表明,这里贸易是自由的:就卖给东突厥斯坦人的货物而言,并无走私货。①进口货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鸦片、吸烟用印度大麻、欧洲制品(多数是俄国货)以及奴隶——男女孩童(他们的价格从二百到五百卢比不等)和成年奴隶。这些奴隶是由巴达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从乾竺特、吉尔吉特和奇特拉尔贩到叶尔羌来出卖 的。①合法的出口货主要是珍珠、宝石、生丝(此项货物也进口)、绸缎、羽纱、棉布、棉纱、瓷器、基连(kiriana,即香料和药材,尤其是大黄,后者是向中亚西部出口用作药材和染料的大宗货物)、大麻汁和茶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叶,那是从华南用马队驮运到和阗转口的。茶叶分箱装散茶和茶砖(每驮载三十到四十块)两种;茶砖质量低下,只有穷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输出品以金银锭(金锭、银币和银元宝)为主,其中许多是来自中国本土,特别是茶叶、金银、宝石、丝绸和香料药材(基连)等,主要是山西、陕西、江苏、浙江一带的商人运来的;商人们又从这里购买当地出产的丝绸、牲畜和其他货物运回中国。
关于中国本土与新疆之间的商业往来还有待研究,不过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视性税制偏向汉族商人。输入中国本土的货物只有玉石在嘉峪关纳税。中国本土与六城之间的贸易在乌什吐鲁番是合法的,东突厥斯坦人把丝绸、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卖给来自中国本土的商人,要照价纳税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出卖,只要纳此数之半。在乌什吐鲁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卖货品仅纳税百分之五,汉商把除茶以外的货物卖给六城商人,所纳之税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从甘肃运到新疆供本地消费的茶砖是由特许商和政府经营的。根据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许非特许的山西私商经由蒙古向准噶尔贩运少量布匹和未分类的茶叶,主要供输出到中亚去。四川商人则在古城出卖大米和白面。江浙商人经常设法到叶尔羌经商,但是在政策上汉商是不准进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许甘肃茶砖特 许商前往六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未经特许的山西商出卖的茶叶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场上日见增多。就往来新疆的汉族茶商而言,非特许的山西未分类的茶叶贸易(当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许的甘肃茶砖贸易获利更多。但是从政府的观点来看,得自甘肃特许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纳的税为多。①
除了乌什吐鲁番之外,六城、准噶尔与中国本土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这是六城地区唯一允许蒲尔和伊犁铜币同时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为厄鲁特人(加尔梅克人),它的周围地带又是六城唯一允许汉移民定居和拥有私人土地的地区。因此,根据清朝的隔离政策,和阗、叶尔羌、喀什噶尔的居民和外国商人都不许进入焉耆城内。其他地方的居民虽可进入该城,但是不准定居于此。②
尽管六城的贸易兴旺,东突厥斯坦的商人却没有发财,这是因为有权势的官僚对私商横加干涉,敲榨勒索。这里官吏的贪婪和儒家的一向轻商这两者互为影响。这样的商人不论如何富有,都没有社会地位;一度起过相当作用的贸易公会,在清朝征服之后也失去影响,不再成为沟通官商的桥梁。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当地商人也比中亚西部的商人为差,因为在中亚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学校受过教育,学识仅次于毛拉。
喀什噶尔商人到国外经商,是在1794年开始受到限制的。他们只能获得通行证,成群结队越过边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 当中进行交易,仅此而已。他们受到官方税收的歧视,进口税负担沉重,官吏又勒索敲榨。他们甚至必须用钱购买经商权利。
大多数外商都是来自浩罕、布哈拉、巴尔提斯坦、巴达赫尚、乾竺特、克什米尔或哈萨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尔凡人、俄国鞑靼人(或诺盖人)、印度人、中亚犹太人(他们聚居于浩罕者人数很多)和亚美尼亚人。帕米尔的柯勒克孜人大概总是冒充当地属民前来的。清朝当局弄不清这形形色色的外国人,便统统把他们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费尔干纳 一个城市和地区)或“克什米尔人”,①所以政府甚至许可非进贡国的商人前来新疆做私人买卖。其实所谓“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尔经商者,所谓“克什米尔人”就是在叶尔羌经商者。但是,作为贡使似乎更有利可图,外国使节往往向驻新疆的将军和其他高级官员赠送马匹,得到的回赠总是比原来礼物的价值更高。②
浩罕的属民和来自布哈拉及中亚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尔(它在十九世纪头二十五年比布哈拉更大)进行大宗的对外交易。③因为清帝国的官方态度是把贸易看作一种给予外国人的特许(认为是他们需要富饶的中国的物产),以换取安定和对清廷的忠顺姿态,所以外国商人就取得可以讨价还价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这两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没有的。浩罕的属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众(因为“他们的举止和习惯很象”喀什噶尔人),④是喀什噶尔的外商当中人数最多的集团,因此,在当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为了替这些商人说话和监督日常的市场活动,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与外国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级外商作监理(满语hda-i da,即商目)⑤:他也象中国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样并不是清朝的官员。但监理又不同于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对一切外商进行监督,而不是一个监理单独监督与新疆通商的某一国属民;外国商界有此监理,便享有高度自治 权,摆脱了清朝统治的干涉。
这种外商监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后来这一职位逐渐变成浩罕政府试图控制喀什噶尔对外贸易的工具。喀什噶尔的对外贸易大部分取道浩罕,这一事实就进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于喀什噶尔,而喀什噶尔的贸易又反过来促进了浩罕经济,对十八世纪之末浩罕国的迅速发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对此采取妥协态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统治者阿里汗说,鉴于他们的行为恭顺,着令该国当年输入新疆的商品免缴关税。清朝又说,以后浩罕输入商品的关税将减半征收。
同印度、西藏、拉达克、巴尔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尔诸国的贸易则集中在叶尔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尔更多)和色勒库尔地区,这些地方也是印度与俄国通商的会合点。在这里和在和阗,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达赫尚人、克什米尔人、阿富汗人、巴尔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没有犹太人或俄国鞑靼人。①这使外国人的成份比在喀什噶尔更复杂。是否也有象喀什噶尔“商目”那样的单一的外商监理,目前还不得而知。
准噶尔与六城之间的贸易集中在阿克苏,这是因为此城靠近经由木扎提山口越过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苏的市场上,东突厥斯坦人同哈萨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贸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经是“街市纷纭,摩肩雨汗,货如雾拥。”②到八十年代末,大量俄国商品开始涌入阿克苏,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图的中俄贸易已经终止,清朝商人便从阿克苏把这些商品转运到清帝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外国 商人在阿克苏定居下来,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中期,阿克苏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国人,合计似已超过一万户。其中约有八千四百户登记为清朝属民。①
入境外商到达清帝国境内的第一道关卡是要出示护照,获得许可以后方能通行,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类似中国沿海商埠的“行”商(见第四章)——提供的书面保证,其中言明:“被保人向无债务,其出境后如有涉讼事项,均由保人负责承担”。外商将此文书提交当地伯克,伯克转呈清朝驻军当局。后者留下原件,将汉文译件交给外商。②来自中亚的外商用这种方式取得合法护照后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准噶尔经商,但是不准去库车、焉耆、吐鲁番、哈密和中国本土。有些外国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达赫尚人和克什米尔人,甚至设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业利润投资于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国境内购买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显然用银子购买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拥有的土地主要集中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阿克苏地区,它们被租给当地农民。
六城大概没有类似广州公行那样的官商帮,主要的往来似在外商与六城伯克之间。这种往来基本上是融洽的,偶尔也有过冲突。例如在1808年,清朝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斌静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儿。其父为浩罕商人,怒而杀女,持头挥舞闯进斌静衙门:他这种公开抗议行动,毫无疑问表明他根本无惧于清朝官府。③塔里木盆地的官员得到外商贿赂,给予外商以特别照顾而减收关税。边境官员有时只检查外商的部分行李。象硝石这样 的军用物资是不许卖给外国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这项禁令有重要意义,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为十九世纪中叶的旅行家曾亲见硫磺在浩罕公开出卖,并且看到过“当地制硝”的情况)。①浩罕人前往麦加朝圣时佩带的那种“中国短剑”②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现在还不清楚,不过,走私是十分普遍的,当局一般也不予闻问。
玛赫杜姆家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占有的特权地位对清朝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外商使六城居民与其先前的统治者(即纳赫什班迪兄弟会的阿法其和卓,当时住在中亚西部)保持着联系。纳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发迹已有几个世纪之久,它在中亚的苏菲派各团体当中是最有影响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