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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 [368]

By Root 70022 0
亩,而普遍军户每户仅仅占有274亩。皇族成员豪富而傲慢,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占有土地,却不居住在那片土地上,而生活在京城中。他们的懒惰和挥霍不仅在普通百姓中,而且也在世宗那样严厉的统治者那里激起了怨恨。世宗对他们一再训斥,其中一段话的内容就是说,这些皇室的亲戚都居住在城市中,仿效汉族的生活方式,丢掉了他们的民族特点,也丧失了他们原有的作战能力。

皇帝和皇族成员肯定很早就开始受到汉族文明的影响了。再没有比将阿骨打和他那一群人当成是野蛮人更荒谬的了。金朝及其他少数民族王朝统治之下被汉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个人的姓名。凡是女真家庭,当孩子出生时都要为他取一个女真名字,至少当他们旧有的语言和文化习俗尚未消失时一直是如此。不过取汉族名字的现象也很早就出现了。孩子除了取女真名之外还要再取一个汉名,早在阿骨打那一代就已经如此。更过分的是,取名时女真人还往往遵从汉族的所谓“排行”制度,就是凡属同一代的所有男性成员,名字中都要有同一个汉字,或者都要从事先预定好的一个序列中抽取一字(有时这个序列是特殊的一句诗)。举例说,阿骨打的下一代,汉名中的第一个字就都是“宗”(祖先),这显然是在有意识地仿效宋朝的习俗,因为在宋朝的赵姓皇室之内,取名时也要遵循建立在排行原则上的严格规定。①汉族传统上还有一种惯例,即将皇族的姓氏赐给有功的外族人,特别是汉族以外的部落酋长,这种事在金朝也不乏其例,曾有30人得到过这种廉价的荣誉。但在皇室认可的情况下,其他女真氏族的姓氏有时也被赐给非女真族的官员。无论怎么说,取汉名也标志着女真氏族内接受汉族影响的程度。

在不同的文献中,对于女真姓氏的数目记载也不相同。关于建国前的时期,汉文史料曾谈到过有“三十个姓”;另一条史料则说有七十二姓(这显然是一个虚数,因为七十二被认为是一个与“上天”有关的数,有时就是“几十个”的意思)。《金史》中有很长的女真姓氏的名单,总数为99个,如果再加上被单独举出的完颜氏,应该共有100个。这看起来太像玩数字游戏了,何况在历史上实际出现的姓氏甚至比列举的这些更多。在这篇氏族的名单上还有一种奇特的划分方式,即将其中83个姓氏称为“白号之姓”,16个称为“黑号之姓”。②我们并不清楚这里提到的黑白之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很可能白姓是被作为更古老更优越的姓氏,因为女真人和蒙古人一样,将白色作为吉利的颜色。①在83个白号之姓中,有27个,其中包括完颜氏,都受封于女真人的东北故乡即金源郡;30个姓封在河北(广平郡),26个姓封在甘肃(陇西郡)。而16个黑号之姓则被封于河南和江苏北部(彭城郡),也就是在国家的最南部。虽然在《金史》的有关段落中对此未作任何解释,但受封地点的不同在某种情况下肯定是与最初猛安谋克组织向新占领区的迁移有关的。此外我们也还不清楚,这些是否仅仅是有名无实的封号,或者是否还具有对这一封地的控制权或对土地的实际拥有。

再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100个姓氏并非全部都是女真姓。白号之姓中就包括有一些非女真的氏族或部落,例如契丹的耶律,突厥的温古孙,还有蒙古的吾古论。因此,在女真这个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之内,除了有社会阶层的区别之外,也还有种族的不同,尽管被列入这些姓氏内的非女真氏族肯定在过去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上,已经经历过某种程度上的政治同化与融合。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这些各部落在向女真这个民族共同体集聚的过程中,具有非常不稳定的特征。

女真民族中另一种社会分化的表现基于这个事实,即身为皇室的完颜氏只与另外八个姓氏通婚,这八个姓氏都具有纯粹的女真血统。②这八个姓氏在社会上都享有很高的声望,我们还发现他们中很多人位居显要。可见,金朝皇族的婚俗正好介于汉族的惯例与辽朝皇族的婚俗之间。汉族的婚姻在理论上对于从什么样的家族选择配偶并无限制,辽朝皇族却只与固定的一个姓氏通婚,在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皇室的惯例也是如此。

如前所述,奴隶的使用构成金朝社会中的一个特征。奴隶位于金朝社会的最底层,但是在这个“遭遇悲惨的贱民”内部,按照财产的多少又可明显分出不同阶层。金朝的户,除了有特权的女真贵族以及免役的汉族品官之外,可以分成数种: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等。①这个区分是很不成规则的,因为它将财产的、种族的和社会经济的各种差异都混为一谈,但我们却可以由此对不同人群内的等级获得一个全面的概念。课役户与承担徭役之户都是拥有土地的家庭,不课役户则由老弱病残者组成。本户是女真户,杂户是契丹户、汉户、渤海户或其他种族之户,这一划分始于1195年,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无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属。正户一词专指曾是猛安谋克户的奴隶,然后放免为良,但仍归于各自谋克的长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1183年籍户的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经沦为奴隶的人,他们想必都是汉人。相对来讲正户一词便是正身户之意。监户是那些被宫籍监所控制的户,他们以前是平民,后来被籍没,成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是在管理宫殿的机构中服役。官户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本来就是奴隶,后来又被迫入太府监从事劳役,与“普通的”家庭奴隶,亦即属于私人所有的奴隶是有区别的。最后是二税户,他们与其被简单地看作是要加倍纳税的户,还不如说是一种奴隶更准确些,这群人由这样的户组成,他们曾被辽帝捐赠给了佛寺,于是他们既要向寺庙交租,又要给官府纳土地税。实际上,他们是寺庙的奴隶。这些人的数量肯定是相当多的,因为直至12世纪末,废止寺庙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颁诏将他们放免为良。

如果与金朝在战争期间曾发生的大规模掠人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赠给寺庙要算是一个相对人道的方式,这些奴隶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百姓沦为奴隶还有一个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国历史无论哪个时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饥荒或因贫穷不能餬口时,便卖身或卖子女为奴。所有这些沦为私人奴隶的原因(与官府籍没的奴隶相对比)都有史料证明在金朝也曾存在过。占有奴隶最多的人当然是皇族成员。当世宗还是一个亲王的时候就拥有上万名奴隶。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以至于那些由战俘沦为奴隶的不幸者不仅自己本身受苦,还要世代为奴。一个平民女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这个女子便要降为奴隶,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隶身份的话,可以要求离婚。已经放出为良的奴隶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还是奴隶时出生的,当他与一个平民结婚时,可以被认为是平民,甚至能够参加科举。①

奴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贫穷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下的。有时候,一个奴隶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获得某些影响和地位。举例说,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种种不法的借口侵扰商人或者勒索债务。

奴隶的赎免,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复平民身份多少要取决于奴隶使主的慷慨。在1116年则规定,一个奴隶被放免为良所需的赔偿,是以两人赎取一人。此后,在1141年颁布的诏令是,凡官赎为良者,赎一个成年男子需用绢三匹,赎一个妇女或儿童需用绢二匹。再以后,大约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钱来赎取了,赎金的价格,一个成年男子是15贯,妇女和儿童减半。①可见,可以赎身的似乎仅限于因贫或类似情况而卖身为奴的人,而不包括战俘。总之,金朝统治时期对奴隶的广泛使用一直继续到元朝,直至13、14世纪仍然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特征。至于奴隶人口中绝大多数的都源于汉人,这一点已毋庸赘述,尽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隶在内。

现在应该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其他朝代一样,是户。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汉族人口中,与同时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并无不同。我们在史料中经常可见有关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和条例究竟是仅仅针对女真人的,还是广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属民的,有时不甚清楚。相当详细的条例,似乎大都是针对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汉族习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的。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样,曾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私奔习俗,这种旧俗在世宗时被禁止。另一种与汉族习惯相违背的是收继婚以及与亡妻的姐妹结婚的风俗,这也就是在女真人习惯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其嫂或娶侄儿、叔伯等人的寡妇为妻的习俗。在世宗朝,这些旧传统或被废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继婚与娶亡妻姐妹为婚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却不允许汉人与渤海人如此。②

对汉族传统习俗的另一个让步是提倡族外通婚。以前,女真人只能与自己本氏族内的人结婚,但阿骨打时已经不再认可同姓为婚的做法,凡同姓为婚者可以断离。在他之后,甚至继父继母的子女,尽管完全没有血缘关系,也被禁止通婚。娶妾是合法的,但在1151年规定,官员一人只能娶两个妾。至于这个限制是否产生过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至于衡量社会习俗的一种尺度,即对于通奸——也就是说对于妇女的性自由——在金朝精英集团中是取宽容态度的。这在1170年的诏书中得到反映,诏书规定,凡官员之妻犯奸,不得再享受命妇品级。但如果她的诰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儿子的官位,却不受这条规定的影响。不难设想,那些坚定的道学家对于这种行为会进行怎样的谴责。

类似的这种在部落习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法律上。女真人的旧法是建立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基础之上的,轻罪被判鞭笞,杀人者被处决,他们的家资,以40%入官(统领或者酋长),60%给受害者家属,杀人者的亲属被没为奴。但如果将马牛杂物送给受害者家属来赎身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罪犯惟一的惩罚就是割下他的耳朵或鼻子,以标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从部落法到汉族成文法的转化中,可以区分为几个阶段,在太祖时期,旧的习惯法尚无大的改变,而在他的后继者太宗时期,在女真习惯法的基础上又常运用一些辽和宋的法律。这时的法律还是极其粗糙的,对于盗窃罪处以死刑等量刑过重的情况相当普遍。第二阶段则以试图编纂整理现存法规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辽各朝律例,类编成书(1145年)。不过,这部《皇统制》还不是像《唐律疏义》或者《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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