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55]
①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1-1022页。关于苏州抗税,见本书第6章第1节。
②一位资料编集者很公正地提到,素有中国“天堂”美称的江、浙两省的劫案记录数只不过表明江苏和浙江的新闻界优于其他省的新闻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2页)。
①杨庆堃:《关于19世纪中国民众活动的若干初步统计模式》,载魏菲德和卡罗林·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174-210页。
②“它企图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历史数据作为一种探索手段来辨识民众活动事件的量值和构形……”,杨庆堃:《关于19世纪中国民众活动的若干初步统计模式》,第174页和注1。
③杨庆堃:《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中国家庭》;《一个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村庄》;《中国社会的宗教》。
④小罗伊·霍夫海因茨:《中国共产主义胜利的社会生态学:农村影响模式,1923-1945年》,载鲍大可编:《中国共产党的现行政治》,第3-77页;《大浪潮:中国共产主义农民运动,1922-1928年》;《农民运动和农村革命:在农村的中国共产党人,1923-1927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66年)。
自发的抗租抗税
自发的抗租抗税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记载的非共产党的农民活动中,抗租是个受到重视的范畴,因为它最能表现被剥削者反对剥削者的斗争。抗租有时被单独提及,有时领先于文献根据更充分,但在社会性上却较不纯的抗税范畴,在档案馆和汇编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一事实导向夸大佃农的反抗。在民国时期这种反抗增多了,但仍限于少数,它引起的争端和对抗,多于真正的风潮。
在真正的风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骚扰苏州附近乡村的那一次。那里为数众多的非在乡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土地位于何处--以及一些在乡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习惯,由于催甲的腐败和勒索,他们为人们所痛恨。①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乱的唯一原因。它是由连续两季歉收引发的。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主们决定1935年不向派来评估灾情的现场“灾情视察员”报灾,特别因为佃农们上一年曾同那些上报灾的人进行过斗争。县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户自行“申报灾情”,但地主们怀疑灾情被夸大,于是他们以他们计算的容许的减租额,自行削减了佃户申报的损失总数。引起佃农不满的另一个原因与用实物折合现金交租有关: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苏州一担稻谷的价格从8元跌至7.5元,结果佃户们被迫多交1/16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变。引起佃户们愤怒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1.6新担),这引起佃户们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1935年11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间都没有超过2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①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4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5月和6月。②
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政府决定减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像1789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25%的减租,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至在丰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发现。最为频繁发生的冲突与地租的数额或地租的押金有关;歉收时,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为地主自己的赋税增加了),就是拒绝降低地租(或者是拒绝降低到佃户所要求的数额)。然而,还有许多关于利益上的抵触,很难将其罗列:农民被抽佃,有关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计量单位引起争执,催甲过份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时,佃户指责非在乡地主的代理人,除为地主索取一大笔押金外,还为他们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户们还指责代理人当土地未被租用时,因介绍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贿赂。至于地主方面,他们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绝交租(实际上往往是无力交租),但是,有时也涉及偷水或盗伐竹林。①
许多争执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绝大多数减租请求是在荒年提出的。一次关于上海腹地的调查列举了220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的起因。除15起是拒绝在荒年减租外,有39起事件是因天气反常引起的(洪涝24起;风灾造成的破坏8起;干旱7起),23起是因蝗灾引起的。②这里,我们要强调两点:(1)“偶然的”(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发与地租有关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2)在这些对个别地点的争执纠纷中普遍的突出问题。交租的原则几乎从未产生过问题。
在20年代和30年代,这些冲突确实似乎稍稍频繁和强烈一些。上面提到的调查,在1922-1931年这10年间,从上海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