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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 [24]

By Root 12105 0
居住、经商和从事制造业;向日本国民增加采矿区;许诺在将来优先向日本资本家借款,在雇用南满和内蒙东部的政治、军事和警察顾问时,优先录用日本国民。

关东租借地成了孤立于中国大陆的日本社会和文化区。日文出版物、色彩艳丽的和服、神道的节日和用作官方通货的日元钞票成了殖民地及其主要城市大连的生活的一部分。南满铁路的干线从关东往北,通过南满的经济中心区直达长春,行程483英里。它有几条支线,一条直达营口港,一条从沈阳通往朝鲜边境的安东,一条在大连和旅顺之间。在南满铁路沿线的城市和在铁路区沿线的两侧,日本不顾中国的抗议,行使事实上的政治管辖。关东总督府与南满铁路公司关系密切:大部分公司股份掌握在日本政府手中,公司也由关东总督监督。日本驻满洲的几名领事由公司指派,许多人同时在总督府担任秘书。除了几条铁路外,南满铁路公司还经营抚顺(沈阳附近)和烟台(辽阳①附近)的煤矿、轮船业及货栈,并在铁路区内维持学校、医院、试验农场、公用事业和“铁路卫队”。

但是在1931年前,满洲的日本政治权力被限制在租借地和铁路区内。由于日本人占优势的经济地位可以把奉天省主要城市的货物汇集在南满铁路,运往大连和旅顺港,再从那里用日本轮船运至天津、上海、横滨和大坂,所以他们有过高地估计自己对满洲的军阀统治者张作霖的影响的倾向。北京政府的权力在张作霖的辖地内是很小的,但张同样善于有效地限制日本人,视情况需要或是不理他们,或是与他们妥协,但是成功地利用竞争的日本利益集团的互相倾轧,可靠地维持一个中国半独立的政体。②

从1914年11月,直到1922年2月通过签订与华盛顿会议有关的中日山东协定把山东归还中国为止,日本占领了原来德国的胶州租借地;不顾中国的强烈抗议,日本进而控制山东的铁路和矿藏,其目的大概是要把那里的铁路与满洲的铁路联系起来,从而统治华北。在1897至1914年期间,德国曾经把它的租借地当作海军部管辖下的一块殖民地来治理,并且试图利用它的铁路和采矿特许权把它的势力扩大到山东全省。1913年拥有55000名中国人、5000名欧洲人和日本人的青岛(胶州租借地的总人口约20万),在外国人中以“远东的布赖顿”着称。它的气候以及黄海海边长达一英里多的外湾(维多利亚湾)优美的东海滩,使它成为一个避暑胜地。青岛海滨饭店能容纳500名宾客,与赛马场一起位于海滩附近。青岛这座“欧洲城镇”,在伸向海湾的南面斜坡成长起来,它有对称的布局,有先用煤气灯然后用电灯照明和两旁有人行道和大树的经过铺筑的道路,还有富有德国居民的别墅和花园。中国的仆人住在主要建筑物后面的“苦力小屋”中。大部分中国人住在“华人城镇”,由于折除和迁移了引起不便的邻近中国村,华人城镇实际上已与欧洲居民区隔开。青岛被发展成第一流的港口,市政当局经管现代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体系、有效率的医院和一所德国初级中学,1909年作为德国政府和中国官员共同努力的成果,还成立了一所德-华高等学校。城市本身的工业投资比较少,最着名的企业是建于1904年的英德酿酒公司,它生产至今依然着名的青岛啤酒。

山东铁路公司和山东矿业公司都成立于1899年,它们由组织上海德华银行的几个金融机构联合起来的辛迪加与一些德国商行(例如礼和洋行)一起组成,理论上是中德合资公司。实际上,从青岛至济南府这段铁路,全部是德国资本,并由德国人经营,在威海卫和黉山开采的煤矿的情况也是如此。德国的银行辛迪加以及英国的金融界利益集团,在各自政府的支持下,在1898年达成协议(与建造一条从天津至长江的铁路有关),内容是德国的势力范围将向北扩大至河北省,而作为回报,英国在长江流域和山西省的占优势的利益得到承认。但是甚至在山东,德国也发现它越来越难以实现它要求的优惠待遇。1900年以后对德的外交孤立、对德国在山东的独占权利会危及其他地方的在华商业利益的担心,以及中国协力限制德国在山东势力范围的行动,这几方面结合起来,有效地把德国人限制在他们的租借地和关于铁路及采矿特许权的狭窄的解释范围之内。不像满洲,中国的和非德籍的铁路卫兵为青岛-济南铁路区提供保护;接管铁路沿线邮电业务的努力失败了;只有部分的采矿特权得以利用;甚至青岛作为一个自由港的地位,也在1906年结束。①

鉴于中国南部的云南、贵州和广西几省靠近法属印度支那,法国要求在那里建立势力。法国在1898年得到了从东京经边境进入云南的建造铁路特权(筑路始于1903年,于1910年竣工,完全是法国资本,由法国人管理)。法国得到保证,毗邻印度支那的诸省不得割让给第三国,并得到上面所述的一块广州湾的租借地。由于法国拥有铁路,法国的商业,特别在云南,得到了优惠的待遇,但它取得的或可以利用的其他特许权则很少。不存在相当于俄国和日本在满洲实施的那种政治控制。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英国左右着外国在华的商业,是中国最大的外国债权国,拥有主要的筑路和采矿的特许权,提供了海关和盐务署的大部分外国雇员,有一半新教的传教士。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整个中国领土,而且它宁愿把一切保持在19世纪末国际对抗以前的状态。②除了它的香港殖民地、1898年租借的新界和从未发展成海军战略基地的威海卫,英国的势力范围缺乏特定的地域基础,从而缺乏那种发展可与满洲日本人相比的地方政治作用的兴趣。尽管对英国作出了含糊的许诺,京汉干线的筑路特权却被一个比利时辛迪加取得(大部分股份由法国的中国铁路公司掌握)。英国政府在北京作出强有力的反应,支持中英(银)公司(由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组成),结果取得了长江流域的铁路特许权(从山东边境往南的天津-镇江线以及沪宁线和苏州-杭州-宁波线)、广九之间的铁路特许权以及在满洲的特许权(山海关至牛庄一线),这些都在1898年取得。与此同时由卡尔·迈耶和罗思柴尔德勋爵支持的另一个英国集团,即北京辛迪加,取得了开发山西和河南的矿藏,以及建造一条东西向的把河南的矿藏与京汉干线连接起来的道口-清化线的特许权。英国这样追求特许权,既基于财政原因,同样也基于政治原因,即阻止敌对势力范围的巩固这一广泛的政治目标。但是对特权区的直接政治控制,既没有设想,也没有取得。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国际体系,同时中国国内局势起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情况大大地降低了进入本世纪之际外国划分的势力范围的重要意义——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除了满洲的日本人。虽然某些外国的铁路权和采矿权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的情况,并不使中国的民族主义者高兴,但是到1920年,这些都是外国在华存在的比较次要的方面。

外国居民

对在华的外国国民的人数作出稍微确切的估计是不可能的。例如,有多少万名朝鲜人渡过鸭绿江进入满洲?海关每年编的开放港口的外国“商号”和居民的估计数,可能包括了除满洲的朝鲜人之外的外国人相当集中的大部分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区的大连,与哈尔滨一起从1910年起包括在估计数内,但胶州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没有包括在内。表30列了从1903至1921年期间选出的几年海关估计数。①此表的数字在几个方面是有缺陷的。②

相当准确地反映的一个事实是,1905年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不过表内的计数还是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年它在华的国民为121956人。1914年夺取胶州和日本人向山东迁移后,日本人的主要居住中心依次是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和厦门。英、美、法、德总居民人口的将近40%住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居民总数相对地大量增加和德国人数减少的情况。)③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公民外,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类别的在华外国人的队伍的大小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00人(其中1300人在海关);外交人员500人(按人数计最多的为日本、英国和美国);传教士9100人(6600名新教徒,2500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26000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17000名日本士兵和2000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

表30 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为英国人的,16%(103个)为德国人的,9%(59个)为美国人的,7%(47个)为日本人的,余下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1911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和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1842—1844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于1904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1906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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